山寨彈窗“Airpods”涉嫌商標侵權被判刑
案件提要
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中的“使用”不僅限于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及交易文書、廣告宣傳等有形載體中,只要是在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均構成商標性使用。
爭議焦點
羅某洲等被告人制造的藍牙耳機鏈接蘋果手機配對彈窗出現“AirPods”或“AirPods Pro”等與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規定的“使用”。
基本案情
蘋果公司是注冊商標“Airpods”“Airpods Pro”的權利人,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耳機等電子產品。2020年9月起,羅某洲等被告人在制造藍牙耳機芯片時盜用蘋果公司通信協議,使其組裝生產的涉案藍牙耳機成品在鏈接蘋果手機時,手機端會出現“Airpods”或“Airpods Pro”等注冊商標信息的電子彈窗,涉案金額共計2200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羅某洲等被告人利用技術手段,使侵權產品在鏈接設備上顯示與蘋果公司相關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足以造成用戶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故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羅某洲等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并處罰金合計114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利用物聯網技術實施新形態商標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法院準確把握侵犯注冊商標犯罪實質,明確了移動數字設備智能識別場景下商標使用行為的認定標準,對打擊利用新技術犯罪,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對話法官:
小編:請問在審理這種新形態的商標犯罪過程中,應如何把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行為的認定標準?
李潔瑩法官:本案屬于典型物聯網時代下的新形態商標犯罪。爭議焦點所涉行為在現有法律條文及兩高司法解釋中未予明確界定,但兩高的司法解釋也并未采取完全列舉的封閉式規定。因此,對于這類案件的審理,一是要秉承維護商標管理制度的要義;二是要綜合被告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觀意圖、產品實際使用方式、產品的行業慣例及相關公眾的認知,來認定案涉行為是否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使用”行為。本案明確了一個認定標準,即商標犯罪中的“使用”不僅限于將商標用于某個有形載體中,只要是在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均構成商標性使用。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同行品牌重名引糾紛
- 商標侵權案件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 ”LV“涉外馳名商標侵權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變形使用商標,“銀沙”被“金沙”訴至法院
- 成都一餐館展示牌印“傷心涼粉” 被訴侵權索償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