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is訴蘋果FRAND費率判決簡析
2023年5月10日,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英國法院”)Marcus Smith法官針對Optis訴蘋果一案(“本案”)作出了FRAND費率判決。
該判決計算出蘋果應向Optis支付每年513萬美元的許可費[1](該許可費拆解后實際上接近蘋果主張的$0.026/臺[2]),該年度許可費適用于過往6年(2017.1.1-2022.12.31)及未來5年的許可期限(2023.1.1-2027.12.31),涵蓋Optis持有的部分2G、3G、4G專利組合以及蘋果公司所有使用相關技術的產品[3]。若Optis仍在全球范圍向蘋果進行侵權索賠,英國法院可對Optis下發“禁訴令”[4]。
本案中,Marcus Smith法官開創性地將涉案實施人與不同專利權人簽署的許可協議(而非涉案專利權人與不同實施人簽署的許可協議)作為“可比協議”,并將此“可比協議法”和“自上而下法”相結合,根據蘋果公司與其他許可人簽署的多份可比協議推算出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再根據Optis專利包的份額計算出蘋果應向Optis支付的年度許可費總額。
2023年上半年,英國法院連續在交互數字訴聯想案[5]、Optis訴蘋果案作出較低SEP全球許可費(率)的判決,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英國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計算和在FRAND行為判斷上偏“實施人友好”的態度,未來如何發展還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摘要
1、英國法院的許可費計算方式概要
Optis的主張:Optis主張了三種計算方案,均為從價費率[6](ad valorem rate,即,以百分比%計的running royalty)形式。英國法院認為Optis主張的3種計算方案在計算方法、可比性、數據的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并據此駁回了Optis主張的三種計算方案;本案中,Marcus Smith法官不認為無線星球訴華為案的一審判決對其具有法律拘束力[7],實質上否定了無線星球華為案較高的費率判決對本案的參考(注:無線星球專利包為Optis專利包的一部分)。
蘋果公司的主張:蘋果公司主張三種計算方式來確定許可費,且許可費應該是總額(lump sum)形式。英國法院整體上認可了蘋果可比協議的可比性,并同意先計算整體許可費(stack)然后根據特定許可包的占比來進行分配的方法,但是在SSPPU為費基(即,以蜂窩基帶芯片為許可費計算基礎)、逐一評估單件專利價值(“patent by patent” assessment)等部分問題上不認可蘋果公司的主張。
法院的計算方式:英國法院結合了可比協議法和自上而下法,首先依據蘋果的許可費總額(lump sum)可比協議推算出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再根據Optis專利包份額計算出蘋果應向Optis支付的年度許可費。
2、英國法院針對雙方行為是否FRAND的分析
英國法院評估了雙方的談判行為,認定蘋果公司在談判過程中秉持了善意的談判原則,而Optis在談判中存在過錯,應為未達成許可承擔部分責任。
3、英國法院在本案中表現出的司法實踐最新趨勢
英國法院2023年連續針對交互數字訴聯想案、Optis訴蘋果案作出整體較低的許可費判決,似乎英國法院在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和在FRAND行為判斷上逐漸表現出傾向于實施人(德國法院明顯傾向于專利權人)的態度。
一、英國法院確定的許可條件概述
(一)許可費:蘋果公司應向Optis支付的年度許可費為513萬美元,涵蓋未來五年以及過去六年(年度許可費保持一致,均為513萬美元)。
蘋果公司就部分Optis專利包應向Optis支付的年度許可費為513萬美元,許可期限自2023年1月起,至Optis專利包中最后一項專利到期止。
1.未來年度部分:預先支付五年(2023.1.1~2027.12.31)
蘋果公司需向Optis一次性預先支付5年的許可費用,合計2565萬美元。
2.過去損害賠償及免除:追溯至Optis第一次向蘋果公司主張時,合計六年(2017.1.1~2022.12.31)
本案中,英國法院將SEP持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作為支付許可費的起算點(更進一步的,英國法院采取的追溯過往許可費的起點,即2017年,實際上是Optis首次給出明確報價的時間[8],而并非Optis首次致函蘋果主張許可費的2016年甚至更早的時間),并未以專利實施人首次銷售侵權產品之日作為起算點。法院認為,要求實施人尋求SEP持有人并獲得許可是不現實的,應該由SEP持有人主動向實施人主張其權利。一旦SEP持有人主張權利,實施人必須迅速作出反應。本案中,法院認為Optis于2016-2017年初首次向蘋果公司主張權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間為2017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6年[9]。
法院認為,過去的損害賠償部分不應當有任何折扣,與計算出的年度許可費一致。因此,蘋果公司需要支付的侵權損害賠償本金為6年的許可費,共3078萬美元。此外,由于每年的費用應當在當年年初支付,蘋果公司還需要對歷史許可費支付每年的利息(5%)。
(二)許可專利:許可專利涉及2G、3G 和4G標準,未涉及5G標準。
本案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包括2G GSM、3G UMTS以及4G LTE三類。除4G SEP外,蘋果公司要求就該組合中任何有效的2G和3G SEP獲得許可,以便在其4G多模設備中使用。
許可專利不涉及5G標準。盡管法院認為為了避免將來可能的訴訟,在本案中一并解決有關5G標準的問題是適當的,但由于雙方并未在本案中提起有關5G標準的問題,判決并未對5G標準進行討論。
(三)許可產品:許可產品范圍涵蓋蘋果公司所有使用相關技術的產品。
英國法院認為被許可的產品類型覆蓋應盡可能廣泛,因此認定本許可將涵蓋蘋果公司所有使用2G、3G和/或4G蜂窩連接的產品,甚至包含假想的蘋果汽車。
(四)許可范圍以及效力:全球許可,并且Optis應停止全球范圍內針對蘋果公司的索賠,否則蘋果可申請禁令救濟。
英國法院認為,本許可為全球許可,能夠一次性解決蘋果公司和Optis就Optis專利包在全球范圍內的糾紛。因此,1) Optis應停止全球范圍內任何針對蘋果公司的索賠(包含侵權索賠),否則,蘋果公司可以申請禁令救濟(即,英國法院可對Optis下發“禁訴令”);2) 蘋果公司其他尚未支付的款項應取消,已經支付的款項計算在本許可應支付的金額內。
二、英國法院針對許可費計算方式的評述
(一)Optis的主張:Optis主張了三種計算方案,均為從價費率(ad valorem rate)形式,分別為(1) 依據無線星球案的按比例調整法;(2)Optis可比協議法;以及(3)自上而下法的交叉驗證。英國法院認為Optis主張的3種計算方案在計算方法、可比性、數據的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并據此駁回了Optis主張的三種計算方案。
1.依據無線星球案按比例調整法:該方法以在先的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確定的許可費率0.062%為基礎,將第三方報告中的Optis 4G SEP族數據與無線星球案中確定的無線星球的4G SEP族數據進行比較,將比例作為調整因子得到Optis的從價費率。
2.Optis可比協議法:該方法依據Optis提供的9份相關可比協議,并根據Optis專利包和相關可比協議中許可專利份額的差異按比例調整為Optis從價費率。
3.自上而下法的交叉驗證:該方法分別4G多模15%的累積許可費為基礎,根據第三方提供的Optis 4G份額,相乘獲得Optis從價費率的上限。
英國法院認為Optis主張的三種計算方案在計算方法、可比協議、數據的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并據此駁回了Optis主張的三種計算方案。
1.英國法院認為從價費率不適用于本案
Optis主張的3種計算方法結果均為從價費率形式。法院認為從價費率本身是可以被采納的費率形式,但這一形式并不適用于所有情況。在本案中,從價費率得出的許可費過高,將導致實施人無法繼續維持運營,因而不符合FRAND原則。
具體而言,根據從價可比協議和許可費總額可比協議約定的許可費(率)和許可專利份額,法院計算出每份可比協議反映的累積許可費率。結果顯示,Optis從價可比協議估算的累積許可費率過高,很大一部分(“a large portion”)手機價格均會被支付給許可人,導致實施人無法繼續維持運營。這一問題的原因在于:
· 從價費率在低份額時的非線性關系:雖然一般而言,不同許可人之間的許可費和SEP份額是線性關系,但這一線性關系會導致SEP份額在接近邊緣(0%或100%)時誤差增大。當SEP份額非常小時,許可人趨向于設置許可費底價,高于其本身應獲得的許可費,因此通常會導致許可人收取更高的許可費。在本案中Optis的專利包份額小于1%,因此Optis可比協議的許可費率過高。
· Optis許可協議的不可比性:Optis提供的可比協議過于片面,導致依據Optis可比協議計算的許可費過高(具體見下述第2節)。
2.英國法院認為Optis提供的可比協議過于片面,導致依據Optis可比協議計算的許可費過高
英國法院對Optis可比協議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出于以下原因,法院認為依據Optis可比協議計算的許可費缺乏可靠性,容易導致過高的許可費,因而不具有可比性:
· 缺乏對全局的考量:Optis可比協議僅涉及Optis專利包的許可費,沒有參考同一標準下其他SEP的許可費以及標準整體的累積許可費,因而得出的許可費率是沒有得到交叉驗證的,可能導致許可費過高;
· 議價能力的差異:Optis可比協議的被許可人均為小型企業,在談判過程中雙方在議價能力上有一定的差異。尤其是在無線星球案判決得出后,這些小型企業更缺乏能力對依據無線星球案判決設置的許可費率進行審查;
· 對許可費總額的關注:由于小型企業的產品量較低,因而更加關注支付的許可費總額。在支付的總許可費較低時,小型企業不會特別關注從價費率,或者為降低從價許可費率付出更多談判成本,這有助于Optis收取更高的許可費;
· 達成協議的目的:法院指出,Optis故意簽訂這些協議的動機可能是這些協議有助于Optis在訴訟中主張以可比協議法計算許可費率。
3.英國法院認為Optis在進行計算時使用的數據存在缺陷
Optis在進行計算時引用了在先的無線星球案中確定的事實數據,以及來自第三方的4G SEP統計數據。對于前者,本案Marcus Smith法官認為Birss法官在無線星球案中根據該案的證據就事實問題得出的結論僅適用于該案,不能直接在本案中使用。對于后者,該數據在對聲明SEP進行計數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性分析。本案中,Optis堅持其專利質量較高(遠高于平均水平),應獲得較高的許可費。然而,英國法院認為經過必要性分析的結果由于以下原因并不可靠:1) 在進行必要性分析時會出現不可避免的判斷誤差;2) Optis專利包中專利數量很少,適用于4G SEP整體的必要率結果并不準確;以及3) 法官無法對必要性分析結果進行評估。由此,法院未采用經過必要性分析的4G SEP數據,僅采用了聲明SEP的統計數據進行計算。[10]
(二)蘋果公司的主張:蘋果公司主張三種計算方式來確定許可費,且許可費應該是總額(lump sum)形式,與Optis堅持的從價許可費率相對:(1)基于蘋果可比協議的方法;(2)基于“蘋果計算框架”的方法;以及(3)基于所謂“基礎手機”的方法。英國法院整體上認可了蘋果可比協議的可比性,并同意先計算整體許可費(stack)然后根據特定許可包的占比來進行分配的方法,但是在SSPPU為費基、逐一評估單件專利價值等部分問題上不認可蘋果公司的主張。
1.基于蘋果可比協議的方法:蘋果公司提供了在2013年至2020年期間19份蘋果與其他許可人達成的3G/4G許可協議,其中有14個協議是由成熟的企業之間談判達成的可比協議,可以體現通信相關SEP的市場價值。
2.基于“蘋果計算框架”的方法:蘋果公司遵循一個透明的、在官網公開的“蘋果計算框架”用于計算 FRAND許可費。在這個框架中,基于基帶芯片組的SSPPU(最小可銷售單元)法是核心。具體地,“蘋果計算框架”采取三個計算步驟,以最終得出一個該許可人可向蘋果公司收取的每臺許可費率:
· 步驟一:根據銷售基帶芯片組的價格(約$20)和銷售基帶芯片組的利潤率(約25%)為手機蜂窩SEP確定整體的許可費總額(即所有蜂窩SEP對蜂窩設備貢獻的總價值),即$5/臺;
· 步驟二:在步驟一計算得出的整體許可費$5/臺的基礎上,根據特定許可人的聲明專利族的占比來計算“參考許可費率”(Royalty Reference Point, RRP);
· 步驟三:“參考許可費率”(RRP)的基礎上,鑒于該許可人的專利包的必要率、有效性等質量因素進行費率調整。
3.基于所謂“基礎手機”的方法:蘋果公司認為許可人與實施人應使用一個共同的許可費計算基數,而不是基于不同實施人產品的ASP?;贏SP的許可費包含了除了標準的價值以外、實施人創新所帶來的價值,這樣的價值會導致SEP許可人被過度補償?;诖?,蘋果公司提出基于“基礎手機”的價格($160)而非蘋果手機的價格($745)來計算許可費[11]。
英國法院認為相較于Optis的計算方式,蘋果提出的三種計算方式之間有更強的關聯性,且實質上是統一的。英國法院整體上認可了蘋果可比協議的可比性,并同意先計算整體許可費(stack)然后根據特定許可包的占比來進行分配的方法,但是在SSPPU為費基、逐一評估單件專利價值等部分問題上不認可蘋果公司的主張。
1.英國法院整體上認可了蘋果可比協議的可比性
英國法院肯定了相比Optis的可比協議,蘋果的可比協議更適合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法院認為,在計算4G總專利包價值(包括Optis和其他許可人)時,蘋果公司的可比協議涉及的是除了Optis以外的數個許可人的專利包,因此在推算4G總專利包價值時更適合作為計算依據。此外,蘋果協議的相對方的規模足夠大(“who were large enough to be able to look after themselves”[12]),表明蘋果在達成這些許可時并沒有進行反向劫持(hold out),以獲得極低的許可費率。
2.英國法院贊同先計算整體許可費(stack)然后根據特定許可包的占比來進行分配的方法
英國法院對于蘋果公司采用了一個透明且具有應用上的一致性的框架予以了肯定,尤其是肯定了“蘋果計算框架”的本質是先計算一個整體許可費(stack),然后根據特定許可包的占比來分配許可價格的合理性。
3.在應用框架計算許可費的具體考慮因素上,英國法院認為蘋果公司關于SSPPU、對逐個專利進行評估等主張存在問題
· SSPPU錯誤地將被評估的對象指向了芯片組制造商:蘋果采用的SSPPU法從根本上誤導了被評估的內容,即許可費考慮的是SEP對于蘋果公司(而非芯片制造商)的價值。并且,如果在被要求承擔許可費時,芯片制造商更有可能會提高其產品的價格(即轉嫁給下游市場),而不是放棄自己的利潤來承擔許可費。因此,不能僅僅以基帶芯片組的利潤作為整體許可費的上限。
· 專利逐一(“patent by patent”)審查不可行:法院認為專利價值的逐一審查是不可行的,甚至無法采用一種更泛泛地質量評估方式對專利組合進行評估。在本案中,法院拒絕采用任何4G SEP的專利組合就有效性、必要性、重要性等方面的評估結論。
· 無效和非標專利作為標準的部分不應被排除:法院認為SEP的FRAND許可應該在SEP所支持的標準背景下進行考慮,無效和非標專利同樣對標準具有價值,并且很難和SEP進行明確區分。實施人獲得的許可并非針對特定的SEP,而是合法使用該標準的能力,因此實施人應向許可人支付的價格正是對應著許可人對這種使用權的貢獻,而不是特定的SEP的價格。
· 基于所謂“基礎手機”的方法:蘋果公司所稱的基于“基礎手機”價格進行計算的方法,實際上是蘋果公司用來控制Optis堅持的從價費率得出的許可費過高的工具。在總額(lump sum)形式計算許可費時不需要考慮。
(三)法院的計算方式:英國法院結合了可比協議法和自上而下法,首先依據蘋果的許可費總額(lump sum)可比協議推算出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再根據Optis專利包份額計算出蘋果應向Optis支付的年度許可費。
英國法院結合了可比協議法和自上而下法計算出蘋果應支付的許可費,具體分為如下兩個階段:
1.計算蘋果年度累積許可費:根據蘋果許可費總額可比協議計算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
英國法院以蘋果提供的19份與其他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協議為基礎,推算出特定于蘋果,應向所有許可人付的年度累積許可費:
· 首先,計算19份許可協議分別的年度累積許可費:根據許可費總額(lump sum)和許可協議覆蓋的未來期限(term),以及許可人的許可凈份額(考慮交叉許可),推算出每個許可協議中確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
· 其次,調整許可協議年度累積許可費:由于在許可份額較低時存在的非線性問題,將許可份額小于1%的協議均調整許可份額為1%,并根據調整后的份額計算該協議對應的年度累積許可費;
· 最后,計算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根據每個協議計算的年度累積許可費,取平均值為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針對未來的年度)。
2.分攤累積許可費至Optis:根據Optis專利包份額以及蘋果特定的年度累積許可費,英國法院計算出蘋果應向Optis支付513萬美元的年度許可費。
在分攤累積許可費時,英國法院考慮了過去與未來的許可費分配比例以及蘋果需獲得的Optis專利包份額,進一步將年度累積許可費分攤至部分Optis專利包,計算得出蘋果需支付的年度許可費為513萬美元。具體考慮因素包括,
· 過去與未來的許可費分配比例:50%-50%;
· Optis專利包份額:0.38%(=83蘋果需要獲得的Optis許可的聲明的4G專利族數/22000 經調整后的聲明的4G專利族數)。
三、英國法院針對雙方行為是否FRAND的分析
英國法院評估了雙方的談判行為,認定蘋果公司在談判過程中秉持了善意的談判原則,而Optis在談判中存在過錯,應為未達成許可承擔部分責任:
1.英國法院認為Optis的談判方式存在問題,但并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過高的許可費報價:Optis未能對其報價提供充分的、有說服力的依據,未能有效向蘋果公司傳達自己的立場,甚至出現多次報價價格上漲的情況,其應對雙方未達成許可承擔部分責任;
· 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院認為Optis已作出FRAND承諾,不能在被許可方表示愿意以FRAND條款獲得許可的情況下獲得SEP禁令,故Optis不具有支配地位。即使認定有Optis有支配地位,Optis與蘋果公司雖未達成許可,但談判期間蘋果公司的手機銷售并未受到影響,更未因此被驅逐出市場,蘋果公司也未能指出Optis提出的什么樣的價格構成了濫用,故Optis也不能被認定為濫用支配地位。
2.英國法院認為蘋果公司在談判中是善意的被許可人,其談判行為不構成反向劫持
英國法院認為蘋果公司在談判中不存在任何不妥或惡意,是善意的被許可人。法院認為只有蘋果公司存在假裝談判的情形下,其才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的反向劫持,但蘋果公司真誠地進行了談判,也不構成非法的反向劫持。此外,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以及在蘋果公司提供的與其他第三方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協議中,都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蘋果公司通過反向劫持得到了較低的許可費率。甚至Optis在沒有得到其想要的許可條件時仍可以提起訴訟,以此推斷蘋果公司的談判實力也有限。
四、英國法院在本案中表現出的司法實踐的最新趨勢
連續針對交互數字訴聯想案、Optis訴蘋果案作出較低費率的判決,英國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計算和在FRAND行為判斷上似乎表現出傾向于實施人的態度
今年3月,英國法院剛剛就交互數字訴聯想一案作出了判決,就交互數字持有的全球3G、4G、5G專利組合依據可比協議法計算得出聯想應支付0.175美元/臺的許可費率。而僅僅過去兩個月,英國法院就又針對Optis訴蘋果一案,即本案作出判決,同樣針對Optis的全球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計算得出蘋果應支付的許可費率(英國法院判決費率拆解后實際上接近蘋果主張的$0.026/臺[13])。在這兩個案件中,英國法院均使用了“可比協議法”進行了許可費計算,并同樣對雙方在談判中的行為是否符合FRAND原則進行了分析:
1.英國法院在兩案中都駁回了僅使用“自上而下法”的方案,而傾向于使用“可比協議法”。但是在可比協議的選擇上,英國法院又進一步地在Optis訴蘋果一案中創造性地使用了實施人與其他許可人簽訂的多份可比協議作為計算基礎,要求必須計算出特定于實施人的累積費率。
在交互數字訴聯想案中,英國法院仍采用了一套相對常見的可比性檢驗標準,主要使用許可人與其他實施人簽訂的協議作為可比協議。具體地,英國法院考察了諸多圍繞著可比許可協議本身以及被許可人的相關因素,比如許可范圍和被許可人的業務規模和種類,從聯想提供的一組協議中選取了“最佳可比協議”,即LG與交互數字簽署的“2017 LG”協議作為計算的基準,從而得到了經過調整之后的混合費率0.175美元/臺。
而在本案中,英國法院創新性地采用了一種全新的可比性檢驗標準,最終使用了實施人與其他許可人簽訂的協議作為可比協議。具體地,英國法院重點考察可比協議本身是否能夠真實有效地反映相關標準下SEP的市場價值,因而分析了許可雙方的實力對比、許可專利涉及的專利權人的專利組合的多樣化、以及許可專利的份額等因素,最終選擇了蘋果與其他許可人簽訂的19份協議計算針對蘋果特定的累積費率。然后在此基礎上再考慮Optis的份額以及應分配的許可費。
實質上,英國法院采用的是一種“可比協議法”與“自上而下法”相結合的方式,而這種方式更為看重依據特定實施人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實力,需要計算出特定于該實施人的行業累積費率,而不再采用過去的針對所有實施人一視同仁的觀念。英國法院認為,要求所有被許可人支付相同的許可費總額本身即是歧視性的,不同被許可人應支付的累積許可費應該進行調整。
2.英國法院在兩案中對FRAND行為的判斷角度有所不同,但總體而言都展現了明顯傾向于實施人、不認為實施人的行為屬于反向劫持的態度。
在交互數字訴聯想案中,英國法院著重強調了法院裁判的FRAND條款的“錨點”效應。除了對雙方在談判和訴訟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考察,英國法院對比了裁判的FRAND費率和雙方的報價/反報價,并以此為“錨點”進行FRAND分析,最終得出結論:交互數字不斷提出“超FRAND范圍”的報價是違反FRAND原則的,而聯想即使拒絕了這些報價也依然符合FRAND原則的。
本案中,英國法院認為在蘋果提供的可比協議中沒有獲取過低的許可費,因此不存在反向劫持的行為。法院認為只有蘋果公司存在假裝談判的情形下,其才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的反向劫持,但蘋果公司真誠地進行了談判,也不構成非法的反向劫持??梢钥闯?,在最終計算的許可費傾向于實施人的情況下,英國法院認為實施人在談判中的行為屬于有意愿的被許可人,符合FRAND原則。
3.英國法院在兩案中對于“過往豁免”的起算時間的判斷角度有所不同,這種差異對實施人應付的過往許可費總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英國法院在聯想案和蘋果案中均認定過往許可費和未來許可費應保持一致(不管是聯想案中的按臺計價方式,還是蘋果案中的年度打包許可費方式),但對于過往許可費的起算時間有不同認定。
在交互數字訴聯想案中,在針對聯想關于訴訟時效的主張時(只能考慮本訴訟開始前落入訴訟時效期間內,即6年的銷售),英國法院明確指出有意愿的被許可人不應該拒絕支付訴訟時效期滿的許可費,如果一個被許可人利用訴訟時效來蓄意縮減其理應支付的FRAND費率,那么其行為無法滿足FRAND基本原則。這似乎是認為,實施人應當為從開始生產銷售涉案產品之日起的所有產品支付許可費。最終,英國法院使用了交互數字首次致函聯想的2007年作為追溯過往許可費的起點,突破了全球主要司法轄區3-6年的常規訴訟時效,此做法也引發了較大的爭議。
在Optis訴蘋果案中,英國法院將SEP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作為支付許可費的起算點,而不是以專利實施人首次銷售侵權產品之日作為起算點,更進一步的,根據判決第325段-326段,英國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追溯過往許可費的起點(即,2017年)實際上是Optis首次給出明確報價的時間,而并非Optis首次致函蘋果的2016年甚至更早的時間。英國法院認為,要求專利實施人向每一個專利權人尋求許可是不現實的。相對應地,應該由專利權人主動向專利實施人主張權利。一旦專利權人主張其權利,專利實施人應當立即作出反應。這一認定大幅縮減了過往銷售的持續時間,可削減實施人應向許可人支付的過往許可費總額。
注釋:
1.參考判決第265頁,第494段,“This translates into a royalty rate not of US$8.235 million but US$5.13 million”。
參考判決第263頁,第487段,“Optis’ share of this total is 0.61%, which is US$8.235 million”。
參考判決第265頁,第494段,“The Optis Portfolio less… implied a Stack share not of 0.61%, but 0.38%.”
參考判決第240頁,第460段,“i) 83 divided by 22,000, to give a share of 0.38% or ii) 135 divided by 22,000, to give a share of 0.61%...”。
2.參考判決第184頁,第345段,“This leads to a royalty reference point of US$0.026 per cellular device for PanOptis’ entire cellular portfolio…”。
3.參考判決第265頁,第496段,“As I have indicated, I want to achieve “patent peace”, and Apple will have a licence for any and all future products that might infringe the patents in Optis’ portfolio…”。
4.參考判決第264頁第489段,第266頁第503段,“It follows that any proceedings anywhere in the world by Optis against Apple in respect of the Portfolio should cease, and (to the extend necessary) injunctive relief can be applied by Apple.”
5.https://mp.weixin.qq.com/s/65r8ovBo37vS4nxuCkR7og
6.從價費率(ad valorem rate):按照單位產品的價格不同確定的費率,以被許可產品的平均售價ASP的百分比形式表現。Running Royalty的另一種說法。
7.參考判決第200頁,“Birss J’s decision is not one of law (which would , as I have said, be highly persuasive, but not binding on me…)”。
8.參考判決第170頁,第325段-326段,“Introductory meetings took place between Optis and Apple in 2016 and early 2017…”,“the initial full PO Portfolio offer to Apple was made… in March 2017…”。
9.六年實際上也是英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10.參考判決第93頁,第182段,“There is no basis for any conclusion that the Portfolio was “above average” in strength, either as regards essentiality or validity.”
參考判決第220頁,第409段,“I have considered whether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Optis Portfolio is of “above average” quality, as Optis contended it was. I have concluded that that contention is unsustainable…”
11.參考判決第218頁,第402段。
12.參考判決第222頁,第417段。
13.參考判決第184頁,第34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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