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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游戲是一種獨立于其他作品的新的作品類型嗎?

          ——從網絡游戲借以表現的形式說起

          日期:2023-06-06 來源: 知產財經 作者:陳錦川 瀏覽量:
          字號:

          對網絡游戲的知識產權保護,經歷了拆分后的著作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通過類電作品進行整體保護以及否定將類電作品的保護延及至畫面以外的非畫面內容的做法的過程。最新的發展是把網絡游戲認定為八種法定作品類型外的新類型作品,核心理由是,網絡游戲具有區別于其他類型作品的獨特表現形式。在涉及網絡游戲著作權保護的爭議中,游戲規則是否表達、是否符合作品的要件是分歧較大的問題之一,本文對此不予涉及,僅聚焦于網絡游戲的作品類型。


          在對網絡游戲的作品類型進行評判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確著作權法中有關作品的幾個基本問題。


          第一、作品以一定形式予以體現是作品的構成要件之一?,F行《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因此,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以一定形式予以表現。而所謂的形式,就是籍以傳達思想、觀念的文字、符號、線條等媒介?!八枷肱c表達二分法”中的表達,即是指對于思想觀念的各種形式或者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數字的、線條的、色彩的、造型的、形體動作等等的表述。當思想或者觀念一旦被闡述或者表達出來,就產生了對借以傳達該思想或者觀念的文字、符號、線條等著作權保護,換句話說,沒有被文字、符號、線條等媒介傳達出來,就不存在著作權;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字、符號、線條等表現形式而不是其傳達的思想、觀念。


          當然這里的形式,尤其是文字,不能僅僅理解為最終的文字字面,文字背后的內容也可以成為表達,比如小說中的故事情節?!坝螒蛞巹t是表達、應受著作權保護”的說法過于籠統,準確的說法應當是:對游戲規則的文字的、數字的、符號等的表述是表達,受著作權保護的不是游戲規則本身,而是對游戲規則的各種形式的表述。網絡游戲作為整體是否構成作品也取決于其通過何種形式進行了表達。


          第二、表現形式是作品分類的基礎因素。我國與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一樣,規定了受保護作品的種類。對于相同或者不同的思想觀念,人們可以使用不同的形式予以表現,如文字的、音符的、數字的、線條的、色彩的、造型的、形體動作的,等等?!芭c此相應,也就有了不同的作品種類、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等等?!盵1]我國2010年著作權法第3條在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后,基本上按表現形式列舉了八種法定作品類型?,F行著作權法依然沿用了該八種作品的分類。從該八種作品的分類看,基本上以表現的形式確定。文字作品以文字形式表現,不配詞的音樂作品的基本表現手段是旋律和節奏,美術作品以線條、色彩等來表達,視聽作品則借用一系列滾動的畫面來傳達。


          而所謂作品的獨創性,就是作者對各類作品的表現形式的選擇、編排、設計。故“作品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許多類別,其中依表現形式分類是基本的分類方法?!盵2]當然,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劃分僅僅是對作品種類的大體劃分,由于劃分的標準或者角度不同,有些類別的作品存在重疊,如文字作品與戲劇作品,有的作品會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類別,配詞的音樂作品,既屬于音樂作品,又屬于文字作品。但無論是哪種作品類型,當進行侵權比對時,又要回到其具體的表現形式、按照該表現形式進行比對,從而判定是否構成侵權。


          在《五維記憶》一案中,法院認為:《五維記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在內的供舞臺演出的部分是戲劇作品。由于原告僅主張被訴侵權作品中的人物設定、故事情節等內容構成侵權,故法院按照文字作品侵權的實質性相似規則對原告作品中的文字部分與被訴侵權相應部分進行比對,最終得出二者不相似的結論。[3]可見,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分類,具決定性的因素是表現形式?!白髌返姆诸愔饕紤]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和作品的傳播利用方式兩個因素”的提法不完全準確。


          第三、原則上,出現了之前沒有的新的作品表現形式是認定新類型作品的前提條件?,F行著作權法將之前著作權法對作品類型采取封閉式改為開放式,從而允許司法在八種法定作品類型之外認定新的作品類型。值得注意的是,當遇到難點時,人們傾向于向“一般條款逃逸”,因此一旦遇到非典型性表達或者較難作出判斷時,執法者或者當事人多數會選擇把相關表達當作新類型作品。但是,在著作權法上,作品類型并非孤立存在,特定作品種類往往與作品的保護密切相關,即不同作品的權利內容、保護期、權利限制、侵權判定方法是有區別的。而且,著作權制度的發展歷史表明,“凡是在名單中列入一類新作品之前,通常均會有一番長時間的爭論?!盵4]距今最近的計算機程序就是經過國際社會長時間博弈才達成了共識,從而列入了各國的作品名錄。故在認定作品類型時,應首先認定是否屬于已有作品類型。在需要認定新的作品類型時,其前提之一是出現了之前沒有的新的作品表現形式。而且還應持非常審慎的立場和態度。[5]


          首先,要準確理解和把握著作權法已明確列舉的作品類型的內涵和外延,判斷相關的表現形式是否已體現在已有的作品表現形式中。上個世紀末熱議的多媒體產品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新作品類型,但由于其系通過文本、圖片、動畫、聲音、視頻等表現,而這些表現形式已落入現有作品類型的范圍內,故其作為獨立作品的地位并不過于強烈。其次,即使是新的表現形式,但是否可以認定為是作品,仍應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相關國家法院曾經認定香水味道和食品味道為作品,理由是香水的氣味、食品味道是獨創的,是能夠為人類的嗅覺、味覺所感知的表達形式。顯然,香水的氣味、食品的味道是一種表達,而且是之前尚未被著作權法列舉的表達,但最終歐盟法院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必須能以精準和客觀的方式被表達,而香水的氣味、食品味道無法被精準和客觀地確定,不能被歸入歐盟《版權指令》中的作品。因此,在討論網絡游戲是否可被認定為新類型作品時,需要關注的是:網絡游戲、游戲規則的表現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在保護網絡游戲的發展歷程中,曾經有過法院將網絡游戲的連續畫面認定為視聽作品并進而將對網絡游戲的著作權保護從連續畫面延申至游戲中的游戲規則、游戲玩法、游戲情節、文字、角色形象、美術形象等非畫面內容,名曰“整體保護”。有觀點在比較了視聽作品與網絡游戲的異同、抽象出所謂的網絡游戲的本質特征后認為:網絡游戲的獨創性體現在游戲規則、游戲素材和游戲程序的具體設計、選擇和編排中,并通過游戲畫面予以呈現。但游戲畫面的獨創性不一定是游戲創作者的貢獻,而且游戲規則對于游戲畫面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宜將游戲整體認定為視聽作品,而應當從八種法定類型作品中獨立出來,作為一種新的作品類型去認識,被認定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對此,筆者認為,網絡游戲的連續畫面符合視聽作品的本質要求的,認定為視聽作品并無不妥,但視聽作品以連續畫面為表現形式,其獨創性也存在于連續畫面中,因此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應僅限于畫面本身而不應延申至非畫面內容,以視聽作品的名義保護網絡游戲的整體確實不妥。[6]有的法院也認識到以視聽作品保護網絡游戲存在的問題,并予以了糾正。在“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案”中,法院認為,判定電影畫面是否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時,應當比對兩個電影畫面是否一樣,并不是比對兩個電影故事情節是否一樣。對電影情節的保護,應該從電影畫面中剝離出來,本質上應該還原為對文字作品的保護。原告主張依據電影作品來保護其著作權,偏離了作品分類的基本規則—將性質完全不同的獨創性表達作為同一作品對待。[7]在《迷你游戲》侵犯《我的世界》游戲著作權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需根據類電作品(視聽作品)的獨創性所在確定其著作權保護范圍……。因此,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要限于畫面表達,而不能延伸至非畫面內容,否則將偏離視聽作品獨創性表達之所在?!?。我國著作權法在作品類型、權利邊界、侵權比對等方面設定了體系化的基本規范,視聽作品只能在自身邏輯運行框架內發揮調節功能,不能指望由其“包打一切”。若任意將內容要素替代畫面表達進行比對,系以視聽作品之名,行其他作品之實,可能破壞司法裁判的邏輯自洽性,實不可取。[8]


          上述兩個案件的判決在視聽作品的保護上回歸到了視聽作品的本質,否定了將游戲規則、情節等非畫面內通過連續畫面保護的做法。從這個角度看,不宜將游戲整體認定為視聽作品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該觀點由此便得出網絡游戲“應當從八種法定類型作品中獨立出來,作為一種新的作品類型去認識,被認定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痹摾碛墒遣怀浞值?,邏輯也是不嚴謹的。因為,網絡游戲不僅僅會有玩游戲過程中產生的連續畫面,還有在屏幕上顯示的文字、表格、圖像、音樂,尤其是還有固化了包含游戲規則在內的計算機程序及其表現為文字等的文檔,而這些反映了網絡游戲的表現形式都能在八種法定類型作品中找到他們的位置。因此,僅僅比較了網絡游戲的表現與視聽作品的差異、排除網絡游戲整體不宜認定為視聽作品,是不足以得出網絡游戲應作為新類型作品的結論的,還應對網絡游戲呈現出的其他表現形式是否屬于著作權法已列舉出的作品形式進行判斷。


          網絡游戲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國家版權局出具的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即相關主管部門將網絡游戲定位為計算機軟件這一種作品類型。這是有一定依據的,因為事實上,網絡游戲本身就是一項計算機軟件。因此,可以從計算機軟件的角度出發,通過比較網絡游戲與計算機軟件的關系來探討網絡游戲的作品定位。


          在二者的開發、運行方面,計算機軟件包括作為計算機軟件主體的計算機程序以及與計算機程序相關的文檔兩個部分。計算機程序是人們所設計的、為了使電子計算機執行一項任務所需要的一系列邏輯步驟,它是一種具有文字形式表達和實用工具性質的技術知識體?!霸谕ǔG闆r下,人們獲得一項計算機程序的目的不是為了閱讀它、欣賞它,而只是為了能夠使用它來解決特定問題(例如科學計算、商業管理、過程控制、輔助設計、文字處理、分析決策、進行游戲等),很多計算機程序都是一種用來解決實際問題的實用工具?!盵9]其整體體現為針對特定問題的一個解決方案。


          總的來說,一項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都要經過“功能限定”“邏輯設計”和“編碼”三個步驟,相應地,一項計算機軟件大體體現為需求規格層、處理邏輯層和編碼表達層三個層次。需求規格層是對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性能需求規格設計,即對于該程序應該能夠處理解決哪些問題以及處理這些問題的能力指標的設計規定;處理邏輯層是實現程序功能性能需求規格設計的設計,是由人設計的、包含對特定信息的一系列處理步驟,它形成了通過計算機硬件處理特定問題的一個解決方案,其中包含該程序的組織結構和處理流程設計,也包含該程序的算法、數據結構、用戶界面等一系列的設計成分。編碼表達層即程序本身,它是按照處理邏輯層的設計,使用編程語言編寫、并經過嚴格的測試、排錯等工作步驟之后形成的,是一項軟件研發工作的最終成果。計算機程序的運行就是通過計算機程序的目標碼的二進制形式體現為一系列電脈沖,控制計算機硬件的動作,實現某種過程、獲得某種結果。


          網絡游戲的開發實際上就是一項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游戲軟件開發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1、需求分析:在這個階段需要從客戶、玩家和運營等不同方面獲取游戲開發的需求,并進行整理和分析。包括玩法、功能、畫面、音效、交互設計等內容。2、概念設計:在這個階段需要基于需求分析的結果,定義游戲的整體風格和主題,確定游戲的核心玩法,制定游戲的故事情節和關卡設計等。3、技術選型:根據概念設計的結果,選擇適合游戲開發的技術框架和工具,例如游戲引擎、開發工具等。4、編碼實現:在這個階段,需要按照概念設計的結果和技術選型的要求,進行編碼實現。包括游戲邏輯、畫面設計、音效設計、燈光效果處理等內容。5、調試測試:在游戲運行過程中,通過計算機程序亦即目標程序自動或玩家交互指令,臨時調用資源庫中的各種片段、美術圖片、音樂音效、特效動畫等,進行有機組合,在終端屏幕上呈現出視聽畫面。


          從上述計算機程序和網絡游戲的開發設計、程序運行及其操作結果可以看出,計算機軟件和網絡游戲并無二致。毫無疑問,網絡游戲本身就是一項計算機軟件,其作為專門用于進行游戲的軟件,有其自身的特點,但這些特點是基于其功能是進行游戲而產生的,并不能改變其系計算機軟件的性質。


          關于對二者的著作權保護。對于采用什么法律形式來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各國及國際社會進行了長時間的探索,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采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意見成為了國際主流。我國著作權法亦把計算機軟件當成作品類型之一賦予著作權。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該條例第3條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源程序和目標程序,且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因此,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說,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軟件的表現形式,作為計算機軟件保護對象的文檔則以文字的形式體現,二者均為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對象。


          但是,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對象為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目標程序及其文檔,并不意味著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僅限于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目標程序及其文檔,圍繞著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內容,同樣可以因其表現形式可能構成不同的作品產生不同的著作權。在開發計算機軟件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可以因其文字形式具有獨創性而受保護;單獨的文檔可以作為獨立的文字作品,可以適用文字作品的相關規定進行保護。[10]用戶界面是用戶與計算機程序之間相互傳遞信息的方式方法,通常情況下不宜認定為作品,但如果用戶界面中的某些要素,如文字、圖形、畫面具有獨創性的,則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圖形作品或者美術作品、視聽作品并受著作權保護。


          網絡游戲的表現形式及其可以得到的著作權保護與其他計算機軟件幾乎完全相同。網絡游戲中的計算機程序通過計算機的運行,特定的電子游戲以畫面和聲音的方式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這些畫面和聲音符合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的,可以作為視聽作品受到保護。無論是美國法院還是日本法院,都在相關的案件中判定,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的電子游戲,包括畫面和聲音,屬于電影作品或者類似電影的作品。[11]在英國法院審理的“Nova v. Mazooma”案中,原告訴稱被告的游戲軟件與自己的游戲軟件在界面和效果上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法院對以下幾類作品進行了審理:(1)以圖像形式顯示的美術作品;(2)以游戲設計說明表現的文字作品;(3)游戲本身體現的戲劇作品;(4)以移動圖像表現的視聽作品。[12]有觀點認為,游戲分為游戲引擎和資源庫,計算機軟件僅僅能涵蓋游戲引擎,無法涵蓋由游戲引擎所調用的音樂、文字、角色和美術形象等獨創性要素。計算機軟件確實僅僅能涵蓋游戲引擎中的計算機程序,但是應當看到,資源庫實際上就是一種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據庫,資源庫中的音樂、文字、角色和美術形象等內容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著作權保護,一是分別作為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給予保護,二是作為匯編作品,基于其選擇或者編排的獨創性而受保護。因此,不論是一般的計算機軟件,還是特定的網絡游戲軟件,其作品的體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除了源程序、目標程序外,還有其他不同的表現形式,并依照著作權法獲得相應的保護??梢?,對二者都可以通過多個層面、不同角度給予相應的保護。


          有觀點認為,游戲規則在網絡游戲中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地位,應作為獨立的作品類型受到保護。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游戲規則可能作為作品受到保護,應予保護的也不是規則本身,而是借以傳達規則的各種具有獨創性的表現形式。關于游戲規則包括哪些內容,一種觀點認為,游戲規則包含游戲結構框架、系統策劃、數值設定、操作步驟、地圖布局、情節內容、角色特征、人物關系等內容。從網絡游戲的開發、運行過程及結果看,包含上述內容的游戲規則可以體現在需求分析、概念設計階段的文字等媒介之中,更體現在編碼階段所編寫的源程序中、存儲于計算機內的由源程序轉換成的目標程序以及該計算機程序的文檔之中。當網絡游戲運行時,游戲規則也可以通過畫面呈現出來。也就是說,游戲規則可以借助文字形式、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形式、圖片或者連續畫面形式予以表達。并可分別經由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獲得著作權保護。


          有觀點認為,由于玩家所能調動出的游戲畫面有限,不能調動出全部游戲規則、玩法對應的畫面內容,因而如果將游戲肢解為視聽作品及其他作品,則難以保護將這些具體表達耦合在一起的游戲機理,而這一機理集中體現為具體的游戲玩法、規則。即:將游戲肢解為不同類型的作品分類保護,將難以保護玩家并未調動出的畫面背后所對應的、被固定為游戲代碼和指令的游戲規則和運作機理。[13]先不論該觀點提到的“游戲機理”“運作機理”是否屬于原理、操作方法、操作程序,但正如該文作者自己也承認的,游戲規則及游戲機理、運作機理已固定在游戲代碼和指令即計算機程序中。將各種具體表達耦合在一起本來就是設計計算機程序所要達到的目標之一。而計算機程序正是著作權法所列舉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玩家是否能調動出所有的畫面并不會影響對游戲規則、游戲機理的保護。


          有一種觀點認為,網絡游戲的獨創性體現在游戲規則、游戲素材和游戲程序的具體設計、選擇和編排中,并通過游戲畫面予以呈現。也就是說,在該觀點看來,游戲畫面才是游戲規則、游戲素材和游戲程序的體現形式,或者說網絡游戲、游戲規則、游戲素材和游戲程序都是通過游戲畫面表現出來的。這是對作品的“一定形式的體現”的誤解。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所謂的作品獨創性,是指表現的獨創性,即對借以描述游戲規則、游戲素材、計算機程序的文字、音符、線條、色彩、代碼等等表現形式的設計、選擇和編排,獨創性要從這些表現形式中去尋找。其次,正如前面已提到的,對于網絡游戲、游戲規則而言,文字、美術、音樂、計算機程序、畫面等等,都是他們借以表達的具體形式,其中較為集中體現的是計算機程序,游戲畫面只是各種具體形式中的一種。尤其要說明的是,游戲畫面是計算機程序運行后顯現在屏幕上的結果,屏幕上的畫面顯示與其計算機程序并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不同的計算機程序可以產生相同的畫面。


          綜上,網絡游戲本質上是一項計算機軟件。包含了所謂的游戲規則的網絡游戲借助文字、音符、線條、色彩、計算機程序、畫面等等予以呈現,而上述表現形式在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八種法定作品中均能找到他們對應的作品類型,基于出現新的表現形式是認定新類型作品的觀點,網絡游戲、網絡規則不應屬于新作品類型。


          結語  


          作品以一定形式予以體現,并主要依表現形式分類,在現行著作權法已列舉了八種法定類型作品的情況下,原則上,出現了之前沒有的新的作品表現形式是認定新類型作品的前提條件。網絡游戲本質上是一項計算機軟件,除了計算機程序外,網絡游戲及其其中的游戲規則還可以通過文字、音符、線條、色彩、畫面等等予以表現,在存在著對文字、音符、線條、色彩、代碼等等表現形式的設計、選擇和編排的情況下,可以分別作為計算機軟件、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視聽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將網絡游戲認定為獨立于其他作品的新的作品類型似乎在事實上及法律上都依據不足。


          注釋:


          1.李明德、許超著,《著作權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30頁。


          2.王遷著,《著作權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2月第2版第96頁。


          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初1722號民事判決書。


          4.參見郭壽康、劉波林、萬勇、高凌瀚、余俊譯,《國際版權與鄰接權——伯爾尼公約及公約以外的新發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第352頁。


          5.陳錦川,《適用新修<著作權法>作品類型開放規定的幾點建議》,《中國版權》2020年第6期。


          6.陳錦川:《游戲情節等內容屬于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嗎?——從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一案說起》,載“知產財經”微信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txuvVzIO1UhGGK9TzdISEw,2022年6月13日發表;謝曉堯:《網絡游戲通往視聽作品的“畫面”關》,載“知產財經”微信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0t2uJE51y4dQddUENHFxow,2022年6月17日發表;張偉君:《對視聽作品的保護應排除被制作為視聽作品的原作品的干擾——兼談侵犯網絡游戲著作權糾紛的客體比對問題》,載“知產財經”微信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58Np7EBiBv14NtLUn18jDA,2022年6月10日發表。


          7.杭州互聯網法院(2020)浙0192民初9817號民事判決書。


          8.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


          9.應明、孫彥,《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19頁。


          10.天云融創數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九章云極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涉案文檔文字作品,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647號民事判決書。


          11.李明德、閆文軍著,《日本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9月第1版第97頁。


          12.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Ltd. ,【2007】EWCA Civ. 219 , para. 2. 轉引自:萬遷著,《著作權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2月第2版第144頁。


          13.《“率土之濱案”的想法(一):游戲整體應當認定為新作品類型嗎》,微信公眾號《思想與表達的夾層》,2023年5月26日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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