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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使用費收取與分配的核心作用

          日期:2023-06-09 來源:版權理論與實務雜志 作者:汪舟 瀏覽量:
          字號:

          內容提要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承擔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機構,在不同國家,其組織架構、職能定位有所不同。根據壟斷程度由高到低一般可分為三類:以意大利為代表的全國壟斷組織,以德國為代表的相對壟斷組織,以及以美國為代表的競爭性組織。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一定壟斷地位,根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其特點包括:自治性、非營利性及信托機構。以上述三個特點為基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工作內容,圍繞使用費的收取與分配展開,目前,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詬病較多的問題也集中于此。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與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天合集團)等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判令解除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的“代收使用費”系列合同,本文在梳理該案事實的基礎上,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核心工作為視角,分析該案的重要性與典型意義。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


          引言


          2021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等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自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協與天合集團關于代收許可使用費的相關合作協議全部解除;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的許可使用費、遲延履行的利息、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協返還制式合同文本。[2]2022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天合集團上訴,維持原判。[3]至此,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維持十余年的代收許可使用費的合同關系畫上句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為著作權制度中的重要一環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從設定之初,便飽受批評,承擔集體管理職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是首當其沖,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許可使用費分配中的混亂、不透明,尤其引發爭議。[4]本文將以音集協與天合集團“代收使用費”關系為切口,對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合同糾紛案進行分析。


          一、案情簡介


          音集協與天合集團“代收使用費”的合同關系始于2007年底,彼時,音集協尚未成立,其前身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會同中國音像協會、中國音像協會卡拉OK版權運營中心共同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天合集團)簽訂了《服務協議》?!斗諈f議》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卡拉OK版權交易服務的機構,代甲方向全國各地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卡拉OK節目版權使用費,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的名義組建服務機構,為甲方代收并轉交版權使用費,甲方為此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版權使用費分配規則為:“某省收入”為某一結算周期內,某省區域內卡拉OK已經交納并匯入省級統一銀行賬號中的版權使用費總和,“稅后收入”為“某省收入”減去應繳稅費后的余數;渠道服務費為乙方及其地方運營機構的服務收入,比例為“稅后收入”的25%;平臺使用費為支付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平臺的使用費用,比例為“稅后收入”的8%;版權運營收入的比例為“稅后收入”的67%。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完成有關國家行政部門的登記備案后,即正式作為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即音集協)行使對全國卡拉OK節目版權使用費收集運營權利后,雙方各自工作的名義,轉移至音集協。雙方此后還簽訂了四份補充協議,以及多份框架性協議,以延續合作關系,規范新的合作業務類型。其中,簽訂于2014年底的《補充協議(四)》,涉及天合集團收款方式的重要變化:天合集團承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合集團體系內“三統一”工作第一步:天合集團開具一個雙方共管賬戶,卡拉OK場所直接將版權費匯至該賬戶,不再匯入天合集團各地子公司的賬戶;天合集團一方將統一使用雙方新修訂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及服務合同》;天合集團一方代音集協向卡拉OK場所開具版權使用費發票。天合集團承諾于2017年12月26日前,完成“三統一”的第二步:就天合集團代音集協向卡拉OK場所開具版權費發票事宜統一改為由音集協向卡拉OK場所開具版權使用費發票,并由卡拉OK場所直接將版權費匯至音集協開設的雙方均可自行查詢的賬戶。


          據此,天合集團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卡拉OK版權交易服務機構,代音集協向全國各地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卡拉OK節目版權使用費。天合集團及其各地子公司構成共同代理音集協委托事務,共同執行著作權許可的收費、轉付、運營和服務。在收取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全國總金額扣除稅金后,作為履行合同義務的對價,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共同獲取25%的份額作為渠道服務費,其中天合集團獲取5%的份額、天合子公司獲取20%的份額。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實際履行中,天合集團沒有兌現“三統一”的承諾,使得后續天合集團及各子公司仍控制著全部版權費收入,天合集團及各子公司自2016年第四季度開始延遲結算版權費,此后的版權費均未按時結算。2018年6月29日,音集協向天合集團發出《敦促履行合同義務通知函》要求天合集團對2017年第三、四季度及2018年第一季度收取的版權費進行對賬,最遲截止于2018年7月20日前進行結算,但截止日天合集團及各子公司仍未進行結算。天合集團有條件遲延履行結算義務,導致音集協不能按時給會員分配版權費的嚴重后果,給音集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造成損害。另外,天合集團作為音集協在卡拉OK經營市場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獨家代理人,利用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特殊法律地位,在獨家代理的活動中通過案外公司截流版權費、收取使用費進入自己的賬戶或者直接收受現金等方式進行營利活動,不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制度規范,給音集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造成損害。涉案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且天合集團的違約行為已滿足約定解除條件,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前述以代收使用費為核心的多份合同于音集協發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并判令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合同款,賠償損失。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核心工作——使用費的收取與分配


          (一)域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起源與典型模式


          著作權作為私權,由權利人(包括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直接行使是基本原則。但是,在不少情況下,權利人與使用者對作品或鄰接權客體(以下統一稱作品)的使用存在雙向困境:其一,是使用者可能用到大量作品,一一找到權利人獲得許可既有現實困境,也不利于新的智力成果的產生;其二,權利人面對眾多使用者可能難以直接收取使用費,也可能缺乏議價能力。因此,對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即大量權利人將其作品委托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集體管理組織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發放許可,向權利人分配使用費,是作品有序利用的必然要求。[5]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集體管理的實現機構,是該制度的核心。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雛形為1777年7月在法國成立的戲劇立法局(即如今法國戲劇作者和作曲者協會),由著名戲劇家傅馬舍創立,其初衷為與拒絕支付演出費的劇院老板斗爭。著作權集體管理史上另一個更具重要性的“咖啡廳事件”[6]發生于1847年,自此事件后,在比才和其他音樂家倡導下,成立了第一家現代意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即現今法國音樂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協會的前身。此后,各國紛紛成立了類似組織。


          目前,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著作權中所謂小權利,即表演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實施的權利集體管理的模式,為大部分國家所采納,但不同國家的組織形式存在差別。


          1.美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美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依照公司法設立,并受競爭法與反壟斷法規制,允許對同一類作品設立多家集體管理組織。例如,美國詞曲作者和出版者協會(ASCAP)與美國廣播音樂公司(BMI),會員均包括詞曲作者,授權類型以音樂作品表演權為主,兩家集體管理組織存在競爭關系。


          美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遵循私人自治的原則,由權利人創設和參與運作,許可條件、費率均由權利人決定。[7]


          2.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德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具有一定壟斷性,根據不同作品類型及許可方式,設立多個業務范圍不交叉的集體管理組織,相對該業務領域,某一集體管理組織具備壟斷性地位。例如,德國最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表演權和復制權聯合會(GEMA),顧名思義,其會員為詞曲作者、音樂出版者,涉及許可方式為表演權和復制權,它是德國唯一的此類機構。


          德國承認GEMA的壟斷地位,并根據判例法確立了“GEMA Vermutung”規則,允許GEMA進行延伸集體管理。[8]


          3.意大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意大利版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作為居間人直接或間接介入、居間、代理,或轉讓演出、朗誦、播放、機械錄制和電影制片的行使權的權利,由意大利版權組織獨占保留。因此,意大利版權組織,即意大利作者協會(SIAE)是意大利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成立于1882年,它管理的作品種類是多方面的,包括文字、音樂、戲劇、美術、攝影、電影和電視等,并代表這些作品的作者管理與之相關的各種權利,其負責全部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事實上形成了全國性壟斷。[9]


          權利人與SIAE簽訂的權利轉讓協議為代理性質的轉讓,SIAE的獨占權利不妨礙權利人直接行使權利。


          (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


          前文所述三種模式,根據壟斷程度的差異,可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分為三類:一類是全國壟斷模式,以意大利為代表;一類是相對壟斷模式,以德國為代表;一類是競爭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相較而言,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德國模式更為相近。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


          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集體管理出現的必然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應當包括:


          第一,自治——以權利人意思自治為組織基礎。集體管理是著作權直接行使的例外,其例外的范圍不應擴大至對著作權性質的例外。著作權的私權屬性,不會因權利人參與集體管理而改變,相反,權利人意思自治是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的基礎??疾煊蛲饧w管理組織成立的歷史,尤其是美國版權結算中心、詞曲作者和出版者協會、電影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無一不是經權利人授權而設立的機構,一般來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只能是權利人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授予的權利,合同中沒有明確授予的權利,原則上不能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只能由權利人自己來行使。[10]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存在對私人自治的過多干涉,[1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濃厚的半官方性。[12]從我國集體管理組織實際運行效果看,上述觀點不無道理。需要厘清的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形成,跳過了權利人自發成立管理組織,并由權利人與管理組織之間進行博弈的過程,也即,我國的權利人缺乏形成某個集體管理組織的合意。在集體管理組織的起源上,權利人意思有所欠缺,是由政府主導成立了各個集體管理組織。[13]但是,美國模式并非定式,上述特點也并未影響我國集體管理組織的基礎為權利人的意思自治。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職能的權利基礎來自于權利人,權利人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集體管理組織,已經參加的權利人可以選擇退出。


          第二,非營利——以權利人利益為活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社會團體,屬于非營利法人。從社會團體成立方式看,其設立前提是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或會員共同利益。如前所述,權利人的意思自治是集體管理組織的基礎,那么,集體管理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其一切活動的目的即在于為權利人的利益。這意味著,集體管理組織的商業活動,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得減損權利人的利益。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后,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費用隨著收取使用費的增加還應逐步降低。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2022年共進行了13次分配,涉及許可收入金額約4.28億元,協會管理費比例為15.7%。[14]


          第三,信托——以自己名義行使集體管理。根據《著作權法》及《條例》的規定,集體管理組織需以自己名義為權利人主張權利。通說認為,集體管理組織符合我國《信托法》第二條的規定,屬于信托機構。[15]權利人與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信托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信任關系。信任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道德基礎,因其減少交易成本和促使帕累托最優交易的效用得以成為每筆交易的核心。[16]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聯結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橋梁,具備版權交易市場典型的中介人角色,是構建起交易雙方信任關系的關鍵和樞紐。[17]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工作——以使用費為核心


          《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條例》第四章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涉及權利人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程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使用者授權的程序,以及使用費收取、分配程序。第五章規定了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監督對象集中于使用費的收取與分配。


          通過《條例》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責,實際上是圍繞“使用費”展開的。


          首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性組織,所以對外許可獲得的使用費,應是其財務收入的唯一來源。其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的利益,所以,除保留維持正常運作的必要管理費外,其他使用費應全部分配給權利人。最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權利人意思自治的組織,使用費收取與分配方式,應由權利人決定。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主要圍繞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范圍、機構管理、收費及分配方式等方面開展。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管理組織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八條第三款為新增內容,主要涉及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標準、轉付、管理以及相關信息查詢等工作機制。


          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中,著作權管理組織關于使用費的工作機制,實踐中反映較為強烈。[18]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合同案,即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方式直接相關。本案查明的事實中也能反映出,部分卡拉OK經營者存在多次支付使用費的情形,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存在跑冒滴漏、遲延支付使用費的問題。上述情形,既影響卡拉OK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損害其經濟利益;更會直接影響權利人著作權使用費的收益,從而影響音集協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的開展。


          因此,權利人與使用人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工作的評價,是圍繞使用費的收取與分配展開的。使用費定價是否合理,分配是否及時、公開,與權利人、使用人密切相關,也直接影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工作效果。


          三、解除涉案合同的正當性


          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合同糾紛案,涉及金額近億元,覆蓋全國二十余個省市自治區,其影響不可謂不重大。但該案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關鍵的意義在于,終止了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延續十余年的“代收使用費”的合同關系,自此,音集協得以獨立實施收取使用費的工作。


          音集協在起訴中主張確認合同解除,其可以依據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或任意解除權解除涉案系列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四款。法院在判令解除涉案系列合同時認定,音集協既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至四款規定了因違約產生解除權的具體要求,其中第四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以下稱九民紀要)第47條規定了約定解除的實質性要求。[19]


          合同解除作為合同嚴守原則的例外,其適用條件理應嚴格,根據《合同法》及九民紀要的規定,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合同履行障礙需已經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本案中,法院的認定思路也在于此:“……音集協希望通過簽訂涉案系列《服務協議》提升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效率、更好地服務權利人和使用者、更好地完成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制度使命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本案中,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的違約行為,主要涉及違規收取使用費、遲延轉交使用費。一般而言,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為了商業合作的穩定性、持續性,收款方不會輕易選擇解除合同,尤其是對已經合作多年的客戶,放寬付款期限并酌增遲延利息是更常見的處理方式。本案中,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的合作自2007年開始,至起訴之日已有十余年,天合集團遲延支付使用費的情況自2016年第四季度開始出現,但最終2017年第一、二季度的使用費也已經結算完畢,至起訴時,未結算的使用費為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隨著訴訟進展,天合集團陸續支付了2018年第三季度之前的版權費??梢韵胍?,如果雙方合同繼續履行,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將遲延結算的使用費支付完畢并非不可能。


          因此,本案合同解除的正當性,在于回答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違規收取使用費、遲延結算使用費的行為,緣何致使音集協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服務協議》中記載了音集協的工作職能包括為使用者提供許可,向權利人分配使用費,而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的工作則在于協助音集協完成上述工作職能??梢?,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簽訂涉案系列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的協助,更好完成其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職能。


          如前所述,使用費的收取與分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核心工作,也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性質的集中體現。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的工作為收取使用費并向音集協結算,而音集協向權利人分配的使用費,來源于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結算的款項。由此可見,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承擔了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核心工作,其不僅僅作為音集協的受托方對外收取使用費,更可以視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的實際執行方。


          于是,對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違約行為的評價,便不能局限于該行為造成的金錢損失,而應從合同目的入手,分析其對音集協集體管理工作造成的影響。


          其一,關于收取使用費的違規操作,主要涉及利用音集協的許可權,增加使用費數額;利用代音集協收取使用費形成的優勢,擴展業務,代其他版權機構收取使用費;將收取的使用費匯入其他賬戶以避免納入需分配的總賬目中等。這些行為,不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制度規范。上述行為所涉金額占比雖然不大,但是具有多發性、持續性的特點,其違約性質和后果是嚴重的,足以造成使用者乃至社會公眾對音集協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規范性的質疑。


          其二,關于遲延結算使用費的行為,直接致使音集協無法按期分配使用費。而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性質屬于權利人意思自治的社會團體,活動目的即在于權利人的利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產生的目的之一便在于權利人可以更好對外許可,而著作權、鄰接權的基本權能即在于獲取報酬,對音集協而言,無法將使用作品的對價及時分配給權利人,后果十分嚴重。


          總結而言,對使用者而言,雖然面對的收費方并非音集協,但無論是簽署的許可協議還是許可權的實際來源,均指向音集協,那么在使用者支出較高使用費,甚至重復支付使用費時,自然會對音集協的工作產生質疑。對權利人而言,因天合集團遲延支付使用費導致音集協遲延分配使用費的責任,自然也歸因于音集協。于是,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前述違約行為,最終影響音集協的集體管理職能,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綜上所述,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判令解除雙方涉案系列合同,事實清楚,理由充分。


          四、本案的典型意義


          國家版權局發布“2022年中國版權十件大事”時,對本案的評價為:“該判決有效落實了著作權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力支持了國家版權局關于商業機構不得介入著作權集體管理事務的監管要求,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盵20]


          誠如是,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合同糾紛案關系到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


          對音集協而言,按時給會員分配版權費,是其重要甚至是核心職責。按期結算構成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天合集團及各子公司的基本合同義務,也是音集協的主要合同目的,多次持續超出履行期限將會嚴重影響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活動,造成音集協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本質是“代收使用費”這一收費方式缺乏合理性的體現,無論從合理性還是合法性分析,音集協解除涉案系列合同,終止“代收使用費”的合作關系,對音集協履行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都是重要的。


          本案在梳理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同履行情況后,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由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的使用費等費用。有效解決了十余年間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使用費分配問題,有效幫助了音集協更好行使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責。


          因此,本案關系到著作權集體管理收費的公開、透明、充分、及時,關系到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行業評價和社會形象,關系到著作權領域良好秩序的形成與訴源治理問題,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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