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規則在網絡賬號買賣中的適用分析
——河南高院判決北京百度公司與河南云寶公司、德化縣紀圓服裝店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決要點
經營者之間是否屬于同業競爭關系,并非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或認定不正當競爭的必要前提。重點應審查被訴行為基于互聯網商業倫理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同時,超出許可范圍雖不影響平臺經營者身份的認定,但如果網絡服務者并未將其盈利能力與網絡技術服務掛鉤,而是與侵權者綁定,謀取侵權利益,避風港規規則此時沒有適用的空間。
案例來源
一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號
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豫知民終60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云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德化縣紀圓服裝店。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該公司經營百度網(域名:baidu.com),向公眾提供百度貼吧、百度知道等服務。
注冊百度貼吧、百度知道賬戶時,用戶與百度公司簽訂百度用戶協議。協議載明:百度賬號的所有權歸百度公司;百度賬號包括賬戶名稱和密碼,用戶不應將其賬號、密碼轉讓、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賬號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
百度知道是用戶自己針對性地提出問題,通過積分獎勵機制發動其他用戶,來解決該問題的搜索模式。百度知道設置有經驗值和財富值。經驗值是用戶通過登錄、解答問題等系列操作獲得,體現了用戶在知道的貢獻情況,決定用戶的等級。財富值是用戶通過登錄、高質量貢獻等操作獲取,可用來懸賞回答、匿名提問、知道商城消費等。
百度貼吧是結合搜索引擎建立的一個在線交流平臺,讓對同一個話題感興趣的人聚集在一起,方便展開交流和互相幫助。百度貼吧分為普通用戶和會員用戶。普通用戶通過完成平臺內規定的任務獲得成長值,成長值隨日?;钴S行為增加或損耗,同時帶來等級變化并解鎖不同等級權益。會員用戶通過支付會員費的方式享有“修改昵稱”“一鍵簽到”等特權。
ka.a7.ink網站經營者系河南云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寶公司),打開該網站,顯示“貼吧賬號自助下單平臺”字樣。該平臺內的“商品分類”欄顯示有“手動百度貼吧號(無申訴免綁直登)”“百度知道號(電腦登錄免申訴,帶ck)”等商品信息;“選擇商品”欄顯示有“(吧齡號)4-7年吧齡9.90,庫存589張”“(等級號)30+貼吧等級4-6級18.80,庫存104張”“(未取名號)5-6年吧齡/可換綁19.80,庫存167張”等商品信息,單價為9.9元至58元不等。
2022年8月15日,百度公司代理人在“貼吧賬號自助下單平臺”頁面選擇購買“(吧齡號)4-7年吧齡/已取名/可換綁”“(登錄無申訴)知道3級-帶ck ””等商品。掃描二維碼,使用微信支付款項(收款商戶均為紀圓服裝店)后,頁面自動跳轉至網址為“ka.a7.ink/index/order/query.html?orderid=F22081509506HQ4”、名為“發卡幫”頁面。該頁面顯示有商品交易信息,以及所購買商品的卡密信息,使用上述購買的賬號可登錄百度貼吧、百度知道。同時,ka.a7.ink網站頁面顯示有“發卡幫誠信運營深受好評”“117995次+成功寄售”“2年+穩健運營”“5270戶+服務商戶數”“云寶公司旗下交易平臺”“發卡幫fakabang.com”等信息。該網站“入駐流程”欄顯示用戶入駐流程為:注冊商戶—綁定資料—發布商品—自助下單—自動發貨—自動結算。該網站“平臺禁售商品目錄”顯示的禁售商品包括黃賭毒類、政治類、金融類、虛擬類等商品,其中虛擬類商品中包含網絡賬戶死保賬號、騰訊QQ賬號、微交易、云交易、賬號交易。在該網站的“訂單查詢”欄,分別輸入上述第2-5項的訂單編號,顯示相應的訂單信息及賣家的聯系方式。
云寶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經營范圍包括網絡技術服務、互聯網銷售、數據處理和存儲支持服務等。2022年1月26日,云寶公司取得的編號為豫B2-20220135號《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載明:準許云寶公司按照本經營許可證(正本和附件)載明的內容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該許可證附頁載明:云寶公司獲準經營的相關信息包括:網站名稱“云寶公司”;網站域名“fakabang.com”。對于其網站從事的賬戶買賣行為,云寶公司稱系發生在用戶與商戶之間,其僅提供平臺服務,系按照交易量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百度公司以云寶公司、紀圓服裝店提供百度賬號買賣服務的行為,影響了百度搜索用戶體驗,降低了用戶對百度搜索的信任,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賬號買賣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1萬元。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發卡幫”網站內交易商品的類型主要是虛擬商品的交易,云寶公司作為從事涉及虛擬商品交易的經營主體,其應當了解百度公司對百度賬號禁止交易的規定,且其在禁售商品目錄中亦明確表明禁止交易的虛擬商品包括賬號,但其仍為售賣賬號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并收取一定費用,通過該方式,云寶公司不正當的獲取了交易機會,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有違商業道德。同時,ka.a7.ink網站經營的業務屬于增值電信業務。云寶公司獲得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附件載明的網站域名為fakabang.com,而非ka.a7.ink。云寶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利用ka.a7.ink網站經營案涉業務,違反國家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制度,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停止侵權,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58035.01元。
一審宣判后,云寶公司、紀圓服裝店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駁回百度公司訴訟請求。
河南高院二審認為,云寶公司、紀圓服裝店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觀察
首先,云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者并未將其盈利能力與網絡技術服務掛鉤,而是與侵權者綁定謀取侵權利益,故避風港規則在本案中沒有適用空間。避風港原則目的是為了維持知識產權與網絡發展、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既不能苛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無限擴大其審查義務,阻礙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發展,也要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防止網絡成為非法獲利的法外之地。
具體到本案中,一方面,超出許可范圍不影響平臺經營者身份的認定。根據查明的事實,云寶公司獲得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附件載明的網站域名為fakabang.com,而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其實際經營網站ka.a7.ink上。那么,云寶公司超出許可證載明范圍,利用ka.a7.ink網站經營案涉業務是否影響其平臺經營者的身份認定呢?從《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看,該條雖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超出許可或備案項目提供服務,但并不能據此得出超出許可、備案范圍就導致平臺經營者身份喪失的結論。且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該條與本案所涉情形雖不一致,但從類推解釋的角度出發,可參照適用。即不能以超出許可、備案范圍為由,否定云寶公司平臺經營者的身份。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等對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進行了更新,進一步平衡了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從立法論的解釋來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內涵較廣,應包括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所謂技術服務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入、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以及鏈接等服務類型的網絡主體,其不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所謂內容服務提供者,是指主動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的網絡主體,其法律地位與出版社相同,應當對所上傳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這兩類網絡服務提供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其只是提供通道或者平臺,本身并不對傳輸或存儲的信息進行主動編輯、組織或者修改,全部內容都是由網絡用戶提供。而對于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其自身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或者產品服務,其提供的內容和產品是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主動編輯、組織、修改或提供的。
據此,立法對這兩種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規制模式。對于那些提供內容和產品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由于其網站的信息內容都是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主動編輯、組織和提供的,當然應由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負責,應該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對于那些提供網絡接入或者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除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之外,技術服務提供者一般無須對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承擔責任。但即便是技術服務提供者,避風港原則仍然有濫用的可能,如故意將內容服務與技術服務進行分離,或者技術服務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之間形成了類似于合伙的關系,深度參與了利益分成,則技術服務提供者也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情況下,技術服務者仍以避風港原則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則不應得到支持。
本案中,云寶公司上訴稱其提供的服務實質是支付工具,附帶給買家自動發貨,并據此主張一審認定其實施了幫助行為錯誤,但從一審查明事實看,云寶公司經營的貼吧賬號自助下單平臺設有商品分類欄,百度公司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也顯示買家可以通過登錄平臺完成商品購買下單,云寶公司收取貨款后,再與賣家進行結算。且案涉網站上也標注有“虛擬商品寄售平臺”字樣。從云寶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看,其并非單純的支付工具。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北景钢?,云寶公司雖取得了《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但該許可證附件載明的網站域名與百度公司取證的網站域名不一致,且云寶公司系按照固定費率以賣家每單收入為基數提取費用,也即云寶公司直接參與賣家的利益分成,直接獲取利益,此時云寶公司不再僅是提供平臺服務,一審據此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并無不當。云寶公司以其僅系平臺為由主張其不應承擔責任理據不足,對其該部分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其次,在當前互聯網經濟條件下,平臺經營者跨界經營或業務交叉已是相當普遍,經營者之間是否屬于同業競爭關系,并非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或認定不正當競爭的必要前提。重點應審查訴訟發起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是否因被訴行為受到實際損害,被訴行為基于互聯網商業倫理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換言之,網絡競爭行為正當與否的判定應以互聯網市場為場景展開,基于公共利益、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作“三元疊加”的利益衡量,從而保障市場主體不受非法干擾的經營自由,維護普遍遵循的商業慣例,促進互聯網市場的開放、創新、效率與安全。具體到本案中,一審綜合本案情況,認定賬號買賣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并無不當,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我國《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倍~號買賣必然導致賬號實名制管理目的落空。其次,案涉行為破壞了百度貼吧、百度知道產品、服務的正常運行。百度知道是用戶提出問題,通過積分獎勵發動其他用戶解決問題的搜索模式。百度貼吧則是通過付費或鼓勵用戶完成任務獲取成長值等方式給予用戶特權。而如用戶系通過私下買賣獲取賬號,則用戶無須再通過回答問題獲得積分,也無須通過完成任務獲取成長值,這必然導致百度知道的積分獎勵、百度貼吧的通過日?;钴S行為增加或損耗成長值的運行模式被架空,對百度公司的流量利益、交易收益等自然會帶來減損。最后,云寶公司作為網絡經營主體,對賬號實名制的相關規定應該知曉,其仍從事賬號買賣寄售,并從中直接獲利,其行為難謂善意。云寶公司、紀圓服裝店稱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理據不足,對其該部分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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