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大類下相同商標超范圍使用的司法認定
摘要: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時,一般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為確定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依據。實踐中,存在不同主體在同一大類下的不同群組上注冊相同商標的情形。同一大類的不同群組之間雖然不必然構成類似,但其服務項目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出現交叉或類似的可能性較大,易產生爭議。本文對該類案件中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的難點進行了分析。
【裁判要旨】
實踐中出現了不同主體在同一大類下的不同群組上注冊相同商標的情形。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須對被告使用商標的方式做詳細劃分,允許在核準類別內的規范使用行為,超出核準類別的使用行為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若同時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且不規范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他人注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若注冊企業名稱時存在攀附惡意,雖規范使用但仍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介紹】
原告:北京單車戀人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單車戀人公司)
被告:上海騎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騎唄公司)、浙江騎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浙江騎唄公司)
原告單車戀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于2017年申請注冊第25001528號“騎唄”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36類“金融咨詢 ;金融貸款”等。單車戀人公司對“騎唄”標識的使用主要體現在:(1)2017年,某QQ空間中發布的兩篇文章,內容為“單車戀人-騎唄”業務介紹以及合同模板,文中多處使用“單車戀人-騎唄”“騎唄分期購”等字樣;(2)2017年,原告與出賣人張某、買受人吳某簽訂電動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騎唄分期支付”;(3)2021年,原告在“1688網站”開設店鋪開展“誠意賒”業務,該店鋪首頁及其中助力車頁面均有“騎唄”標識。自2019年至本案庭審之前,原告因業務轉型和整改而未實際經營。
2018年1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意預先核準被告上海騎唄公司的企業名稱為“上海騎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同年,上海騎唄公司申請注冊第29297143號“騎唄”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36類“經紀”。原告曾就上海騎唄公司的上述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標異議決定書,認定雙方商標雖文字相同但指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容及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服務,故準予注冊。
上海騎唄公司對“騎唄”標識的使用體現在運營名為“騎唄網”的網站、手機App“騎唄購”和微博賬號“騎唄”,該三個平臺提供的均為分期付款購買摩托車的服務。原告員工于某與上海騎唄公司簽訂《個人消費貸款委托服務合同》,購買上海騎唄公司合作商戶的摩托車,并通過上海騎唄公司委托案外人大麥理財公司提供貸款。上海騎唄公司為此提供發布融資信息、訂立融資協議及促成融資事宜的居間服務。
原告認為,被告上海騎唄公司對“騎唄”標識的使用侵害其“騎唄”商標的專用權,將“騎唄”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騎唄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53587.50元,并主張被告浙江騎唄公司作為上海騎唄公司的唯一股東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上海騎唄公司在金融服務、金融貸款上使用“騎唄”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及合理費用8000元,被告浙江騎唄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在同一大類下的不同群組上注冊相同商標的情形,實踐中并不常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上海騎唄公司均在第36類服務上注冊了“騎唄”商標,只是注冊的群組有所不同。原告認為,被告上海騎唄公司從事的金融貸款和金融服務超出其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從而構成侵權。此類案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以下難點。
事實認定難點:被訴行為是否超出了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區分表》)是商標局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時劃分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依據?!秴^分表》中商標核準注冊的類別,直接決定了商標的使用范圍。但商標注冊時,同一大類下的不同群組甚至是同一群組的不同部分間均未必構成類似。以《區分表(2022文本)》為例,第37類的3706類似群項下標注“本類似群各部分之間服務不相似”,第45類的4505類似群項下標注“本類似群為單一服務,各自然段間互不類似”?;厮荼景?,原告亦曾提出異議,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原、被告雙方的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容及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服務。就此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中,判斷被訴行為是否超出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是事實查明上的難點。筆者認為,以本案為例,可按以下兩步逐次認定。
第一步,對《區分表》中劃分的類別做文義解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金融”意為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紀活動。[1]“經紀”作為名詞和經紀人同義,指為買賣或合作雙方撮合從中取得傭金的人[2]。經過對涉案兩種服務的語義分析可見,其區別在于服務主體是否直接參與金融貸款活動:直接參與的,屬金融貸款服務的提供者;非直接參與而僅作為中間人促成交易的則為經紀活動。經過文義解釋后,再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梳理。本案中,上海騎唄公司使用“騎唄”標識所指向的對象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表明上海騎唄公司的主體身份,如在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和微博賬號名稱中使用“騎唄”標識;第二類為表明上海騎唄公司在摩托車交易領域提供的經紀服務,如在“騎唄網”標題欄中稱“騎唄-專業摩托車服務平臺”;第三類為表明上海騎唄公司在摩托車交易領域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務或金融貸款服務,如在微博廣告中突出“心有零息 任性騎唄!0成首付0利息”的宣傳語并配以“騎唄”標識等。
第二步,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一般認知進行綜合判斷。在認定被告是否超出核定范圍使用商標時,須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一般認知為標準進行判斷。被告上海騎唄公司辯稱其僅從事經紀服務,卻在各平臺發表的宣傳文章中及商品銷售頁面中使用“騎唄”標識。盡管在具體合同中上海騎唄公司確為中間人的角色,但只有點擊購買車輛的特定消費者可以知悉。以相關公眾對該服務的一般認知加以考查,其會誤認為上海騎唄公司系金融貸款服務的提供者。因此,上海騎唄公司對其“騎唄”商標的使用超出了核準范圍,落入了原告“騎唄”商標的核準范圍內,構成商標侵權。
法律適用難點: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的侵權類型區分
本案中,原告還主張上海騎唄公司將“騎唄”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梢?,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可能存在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兩種違法結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先判決對二者的區分問題有過闡釋:“對于合法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或字號,應依法行使權利,予以保護。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字號之間的沖突,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避免混淆等原則,依法處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本身并不具有惡意,只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規范使用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他人注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相關企業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本身缺乏正當性,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容易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處理?!盵3]
第一種,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是在法律層面對商標和企業名稱之間的權利沖突所做的專門規定。該條款發揮的是指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司法實踐中是將該條作為指示性規范加以適用的。[4]當符合《商標法》的保護條件時,優先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具體適用規則分析如下:
一是具有突出企業字號等不規范使用行為。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當突出使用字號產生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時,也就產生了企業名稱意義以外的商標意義,屬于商標性使用。本案中,上海騎唄公司對“騎唄”標識的突出使用即屬于該種情形。
二是產生市場混淆。在認定商標性使用后,應結合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認知對混淆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原告的“騎唄”商標注冊在金融貸款服務上,被告的“騎唄”商標注冊在經紀服務上,被告將“騎唄”作為字號突出使用,與其使用“騎唄”商標的效果并無二致,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因而法院認定,上海騎唄公司使用“騎唄”指代其企業名稱,由此導致的混淆按照商標侵權行為予以規制,不作為不正當競爭進行評價。
第二種,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核心作用是對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其他市場秩序法律的銜接和拾遺補闕。[5]在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發揮補充保護注冊商標的功能,即在企業名稱字號中使用注冊商標文字,給注冊商標造成損害,但又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的,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另外的保護。本文嘗試歸納具體適用規則,并對本案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原因進行如下分析:
一是注冊企業名稱時不具有正當性。商業道德是市場競爭中遵循的核心內容,是否違反商業道德也是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基本標準。[6]就這一問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時,首先要判斷被訴企業名稱在注冊時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本案中,原告“騎唄”商標的初審公告日期為2018年3月27日,在此之前原告并未通過積極的使用行為使該商標具有知名度。上海騎唄公司的企業名稱于2018年1月12日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預先核準,此時原告的“騎唄”商標尚未初審公告??紤]到上海騎唄公司對原告商標的接觸可能性以及原告商標的知名度,難以認定其在申請注冊企業名稱時具有攀附原告商標及其商譽的主觀故意。上海騎唄公司在第36類經紀類別上也依法注冊了第29297143號“騎唄”商標,其將該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具有一定的正當性。
二是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本案中,原告對“騎唄”標識的使用主要是QQ空間發布的文章以及一份代購合同。鑒于QQ空間文章的瀏覽量很少,線下提供金融服務的次數又極為有限,原告的“騎唄”商標知名度不高。但若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便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與重慶加多寶飲料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加多寶”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情況下,重慶加多寶公司將“加多寶”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并實際使用的行為,損害了加多寶(中國)公司的合法權益,并可能產生市場混淆的后果,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7]
三是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仍產生市場混淆?!斗床徽敻偁幏ā穼ι虡I標識的保護與《商標法》
對注冊商標的保護是相協調的,故兩者對混淆的判斷也是一致的。本案中,鑒于原告商標的知名度不高,如被告完整規范使用自己企業名稱的全稱,則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而在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與福建寶島眼鏡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告的涉案兩“寶島”商標在“眼鏡行”等服務上享有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在被告福建寶島公司成立之時在相關市場上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福建寶島公司區別不同市場主體主要標志的企業名稱“寶島”與涉案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相同,容易引起公眾誤認二者存在某種聯系或為同一市場主體,使他人對其服務來源產生混淆。[8]由此可見,判斷是否產生市場混淆,須結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進行綜合考察。
結語:同一大類下相同商標的持有者具有更高的區分識別義務
同一大類下的不同群組之間雖不必然構成類似,但是同一大類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出現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交叉或類似的可能性較大。因此,當相同商標注冊在同一大類的不同群組時,商標持有者應對商標的規范使用施以更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因上海騎唄公司合法注冊了企業名稱,故其仍可使用該企業名稱表明公司主體身份。上海騎唄公司在經紀項目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故也可在經紀類別上繼續使用該商標。被告應當停止的是在金融貸款類別上使用“騎唄”商標,即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騎唄”商標的同時突出自己作為中間商的角色,如在廣告宣傳中明確自己的服務類型為經紀,在具體的銷售頁面上明示摩托車提供商及貸款提供方為第三方主體,從而更加突出自己的服務范圍、規避侵權風險,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注釋:
[1]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675頁。
[2]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685頁。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80號民事判決書。
[4]參見孔祥俊著:《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總論)》,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第86頁
[5]參見孔祥俊著:《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總論)》,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第8頁。
[6]參見孔祥俊著:《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總論)》,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第263頁。
[7]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5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80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