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惡意訴訟的司法認定
摘要:專利惡意訴訟案件的審理,要平衡保護個人不為不合法的訴訟所困擾的價值和鼓勵從法律的實施中獲得幫助的價值,從而正確劃分惡意訴訟與正當維權的界限,達到保護權利與防止權利濫用的平衡。裁判者不僅需要對惡意訴訟有整體的把握,更需要對惡意訴訟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特殊表現有一定認識,通過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反思、提升,應對現實中紛繁復雜的涉專利惡意訴訟糾紛。
基于知識產權的競爭工具價值,知識產權領域已成為惡意訴訟的高發領域。因專利案件數量多且技術性較強、專利侵權抗辯制度存在漏洞、表現形式多樣、主觀惡意的認定難以把握等因素,專利惡意訴訟成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高發地帶,也是司法認定中的一大難題。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就實踐中常見的專利惡意訴訟進行類型化分析。
專利惡意訴訟的類型
惡意訴訟指一方當事人通過捏造事實或理由,濫用訴權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的目的。惡意訴訟與虛假訴訟(意在損害訴訟外的第三人利益)存在區別。惡意訴訟隱藏在訴訟程序中,訴訟程序的程序性、復雜性,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交織性,導致現實中的惡意訴訟呈現出多種形態。[1]有法官將惡意訴訟概括為四種類型 :權利瑕疵型、虛構事實型、惡意保全型、重復訴訟型。[2]有學者從濫用訴權的角度,概括為多次撤訴型、惡意財產保全型、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型。[3]也有學者提出虛假訴訟型、權利濫用型、無據起訴型的劃分。[4]上述三種劃分存在著部分重合。從分類科學和類型化的角度分析,上述第一種劃分無疑更準確,更有利于識別和規制。
在專利惡意訴訟領域,虛構事實型、重復訴訟型以及惡意財產保全型均相對容易判斷。實踐中最常見、爭議最大、最難判斷的專利惡意訴訟類型為權利瑕疵型。筆者根據現有司法案例總結,僅權利瑕疵型專利惡意訴訟,就有至少如下五種表現形式。
權利瑕疵型1:依據已經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放棄的權利要求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遠東水泥案[5]即屬于此類。將此類權利瑕疵型訴訟認定為惡意訴訟,并無爭議。
權利瑕疵型2:專利權人為獲得發明專利授權而選擇放棄同一技術方案的實用新型專利,在作出放棄聲明后至發明專利授權公告前,又以侵犯實用新型專利為由提起侵權訴訟。陳自力案[6]即屬于此類案件的典型。將此類權利瑕疵型訴訟認定為惡意訴訟,也無爭議。
權利瑕疵型3:將不符合專利權授予條件的設計或者技術方案申請為專利并據此提起訴訟。此類是否應認定為惡意訴訟,實踐中爭議較大。在袁利中案[7]中,法院認定袁利中惡意申請專利提起訴訟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在蔡紅生案[8]中,法院明確表明了權利人明知專利權可能無效仍堅持維權或訴訟的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態度,認為權利人不構成惡意訴訟。在約翰迪爾公司案[9]中,法院認為,惡意申請涉案專利的被告在明知涉案專利與約翰迪爾中國公司的現有設計基本一致、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仍主張約翰迪爾中國公司的現有設計侵害其涉案專利權,已經構成濫用訴訟權利,屬于惡意訴訟。在紡織公司案[10]中,法院認為,當事人將專利申請日時即可被認定為與現有技術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作為其技術方案,而且在已經實際獲知該現有技術的基礎上提出專利申請的行為,應認定為具有惡意。
權利瑕疵型4:在設計或技術方案因自身原因被公開而喪失專利授權條件的情形下提起侵權訴訟。最初,在維納爾公司案[11]中,法院認為,維納爾公司在其生產的產品的宣傳廣告和宣傳冊中公開了相關外觀設計,而非將其他自由公知設計或已有設計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據此不能得出維納爾公司惡意申請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結論。在司貝寧公司案[12]中,法院認定涉案專利的無效系因司貝寧公司在操作上專業性及嚴謹性不夠所造成,并不存在所謂申請專利的惡意。
權利瑕疵型5:權利人提起侵權訴訟時故意不提交于己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后專利被無效。佳偶動漫案[13]、陳烈系列案[14]即屬于此類。
上述列舉為不完全列舉。僅就權利瑕疵型3的表現形式來看,對于相同的表現形式,各地法院的裁判觀點仍存在不小的差異。這一情況正反映出惡意訴訟在司法識別上的難度。
專利惡意訴訟識別的原則與思路
從訴訟實踐的角度看,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正當當事人的訴權行使,又有效地規制“惡意訴訟”,即保證訴訟實踐中法官對于“惡意訴訟”的準確識別與認定,如何在立法中對“惡意訴訟”進行規定、明確其規定方式與形式,是一個頗具技術性的問題。[15]在立法上,我國沒有采用概括性、抽象性的立法方式和立法技術。從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系列措施來看,最高審判機關力圖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樹立裁判規則,引導下級法院有效打擊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鑒于最高人民法院將識別惡意訴訟的權力交由法官在個案中行使,而非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針對紛繁復雜的訴訟現實,對法院已決的裁判案例進行類型化分析,從中歸納抽象出識別惡意訴訟的若干裁判規則,成為了最現實的路徑。
根據實踐總結,識別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原則:第一,與正當維權相區分;第二,認定依據客觀化;第三,與相應救濟措施程序相匹配。[16]在專利惡意訴訟的識別上,應借鑒刑法上的謙抑原則。[17]
對惡意訴訟的認定思路,有法官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行為人在提起訴訟時是否知曉其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或事實根據;二是行為人是否有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三是行為人在訴訟中是否存在明顯不當且有違誠信的訴訟行為。[18]也有法官認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認定應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是認知要素,即行為人是否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第二是意志要素,即是否以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或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訴訟目的。[19]上述兩種思路實際是相同的。
一般而言,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對是否享有權利基礎是知曉的。倘若當事人在缺乏權利依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此時可以認定其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反之,則不能認定為具有惡意。在民事訴訟中,不能苛求原告在起訴時即持與裁判結果一致的認識或觀點,也不能僅以不利的裁判結果來反證其起訴缺乏權利和事實依據。[20]這也是審理此類案件應當恪守的原則。
對專利惡意訴訟“惡意”的理解
惡意的內涵及證明
惡意訴訟識別的關鍵在于對“惡意”二字的理解及判斷。惡意是一種主觀上的價值評價,評價標準的抽象化、非公開化,必然會導致這種價值評價可能因人而異、因時不同,故而要在司法上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必須將主觀標準客觀化,將內在心理行為化,通過客觀行為來分析評價主觀狀態。
“惡意”與“故意”在法律文本上經常交替出現。我國《民法典》中同時使用了“故意”與“惡意”的表述?!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侔耸鍡l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立法依據,使用的是“故意”一詞?!渡虡朔ā贰秾@ā返谒氖邨l第二款均使用了“惡意”一詞?!渡虡朔ā返诹龡l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條款也使用了“惡意”一詞。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頒布的《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三條在法律文本上使用的又是“故意”一詞。立法者在表述中似乎認可故意與惡意有區別,但又未做嚴格區分。在《懲罰性賠償解釋》出臺之前,各方對于“惡意”的理解還存在些許偏差?!稇土P性賠償解釋》頒布后,該解釋的起草者認為,對故意和惡意的含義應當作一致性理解。[21]基于此,《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三條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故意的認定參考因素(即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也可以作為認定惡意訴訟中的惡意的參考。
除此之外,依據審判經驗,專利權人在專利確權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專利權人對涉案專利的判斷能力、專利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相關行為,都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的重要參考因素。
不應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現實中惡意訴訟表現形式多樣,難以一一列舉何種情形下構成惡意訴訟。但對于哪些因素一般不納入惡意訴訟的考量范疇,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些共識,這也間接縮小了惡意訴訟的范圍。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基本無爭議:
一是專利侵權訴訟的結果不應當成為認定惡意訴訟的關鍵。如果以結果論,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侵權人在面臨可能的侵權行為時畏首畏尾,有悖于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二是專利在后被無效不應成為認定惡意訴訟的關鍵。公告授權—無效宣告本身就是專利制度在兼顧效率與公平下所做的流程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可以隨時提起,專利權人對于專利有效性的認識通常不可能超前于專利無效決定,故不能僅以專利在后被無效的結果,推斷專利權人在起訴時具有惡意。
三是訴訟周期和訴訟數量不應成為認定惡意訴訟的關鍵。一般不能僅以權利人在一段時期內提起了多個訴訟就認為其起訴有不正當目的。
實踐中,權利瑕疵型專利惡意訴訟能否成立,還應當綜合考慮其他因素,要處理好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公知常識與專利惡意訴訟審查之間的關系,僅在特定情況下,從嚴參照新穎性判斷標準審查專利權人的惡意。僅因某一項專利缺乏新穎性被無效,不能直接推定當事人的主觀故意。[22]惡意的判斷標準應當剝離創造性評價標準。僅因區別技術特征屬于公知常識而宣告專利無效,通常不足以認定專利權人明知專利權無效而具有惡意。[23]
至于專利訴訟時機是否應成為專利惡意訴訟的關鍵,實踐中還存在著爭議。以全國首例“專利訴訟敲詐勒索案”[24]為例,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在四家被告單位上市融資的關鍵時間節點,以專利侵權訴訟為要挾,強迫被害單位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和解協議,并且以虛構的專利權獨占許可協議為依據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存在惡意。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使用虛假協議構成敲詐勒索,但是被告人在提起專利訴訟或強迫被害單位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專利仍有效,專利在后被無效或提起訴訟的時機為上市融資的關鍵節點,并不構成足以認定惡意的依據。上述爭議正表明惡意的判斷是各種因素的綜合考量,無法單獨依靠其中一個因素便下結論。
結語
專利惡意訴訟案件的審理,要平衡保護個人不為不合法的訴訟所困擾的價值和鼓勵從法律的實施中獲得幫助的價值,從而正確劃分惡意訴訟與正當維權的界限,達到保護權利與防止權利濫用的平衡。裁判者不僅需要對惡意訴訟有整體的把握,更需要對惡意訴訟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特殊表現有一定認識,通過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反思、提升,應對現實中紛繁復雜的涉專利惡意訴訟糾紛。
注釋:
[1]劉迎霜:《惡意訴訟規制研究》,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第98頁。
[2] 姚志堅,柯胥寧:《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司法認定及規制》,載《人民司法》2019年第1期,第51頁。
[3]張紅:《濫用訴訟之侵權責任》,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第99-101頁。
[4]劉迎霜,見前注1,第99頁。
[5]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73知民初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書。
[6]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268號民事判決書。
[7]參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寧民三初字第188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民初2529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2187號民事判決書。
[9]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21號民事判決書。
[10] 參見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初327號民事判決書。
[11] 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45號民事判決書。
[12] 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126號民事判決書。
[13] 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021號民事判決書。
[14] 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3549、3550、3551號民事判決書。
[15] 廖中洪 :《“惡意訴訟”立法規定與規制的技術及其原理》,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第93-94頁。
[16] 馬云鵬 :《專利惡意訴訟及其司法應對》,載《知識產權》2018年第10期,第42頁。
[17] 李春暉 :《專利惡意訴訟之認定標準及法律責任》,載《知識產權》2019年第4期,第33頁。
[18] 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139號民事判決書。
[19]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1602號民事判決書。
[20]參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3民初1120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864號民事判決書。
[21] 林廣海,李劍,秦元明 :《<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載《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第52頁。
[22] 趙一璇 :《解析專利惡意訴訟之司法審查標準》,載《中國發明與專利》2020年第10期,第80頁。
[23] 同上注。
[24] 參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刑初333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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