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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的商標侵權風險

          日期:2023-05-15 來源:魏啟學知產視界 作者:于筱歐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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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創新與發展,有意進入中國市場卻受制于傳統國際貿易模式帶來的成本、報關審批手續等因素的諸多國外企業陸續通過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面向中國消費者銷售產品。在獲得大量商業利益的同時,也產生了包含商標侵權風險在內的一系列相關法律風險。


          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又稱“網購保稅進口”、“1210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等,是指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中所增列的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第1210號“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中的進口部分,即,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入境商品。在這種模式下,境外貨物可以整批進入保稅區存放,然后根據需要以小包裹的方式清關后郵寄給境內的消費者。在遇到退貨時,貨物可以退回保稅區進行整理和再包裝,之后可以再次銷售。尚未售出的產品雖不能出保稅區,但也無需報關,未售出的可以直接退回國外。由于國內倉儲費、人工費相對便宜,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成本和通關負擔,也大大減少了消費者購買海外商品時從下單到實際取得商品的時間。此外,根據商務部等發布的商財發〔2018〕486號文件,此類商品還存在: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在一定條件下參照原產地標準而非國內標準;商品上可能不附有中文標簽;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等優勢。


          鑒于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的巨大優勢,很多企業急切投身于該跨境電商模式中去,卻忽略了可能的法律風險。以商標權為例,很多跨境電商企業的商品上所附商標雖然在其出口國已進行了商標注冊,但是在中國,其相同或近似商標已為他人所注冊。如果跨境電商企業在進口前未能充分進行商標調查與檢索,則有可能產生商標權侵權法律風險。


          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是商標法上的重要原則。在一國或地區獲得的商標權只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產生商標權取得、維持和排除之效果,不得延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因此,跨境電商企業在國外取得的商標權并不當然延及至中國。在跨境電商進口相關的國內司法判例中也顯示出了尊重與強調商標地域性原則的傾向,這對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的法律風險的預判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如“Freshjive”案((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57號)中,法院指出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特征,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通過其開設的跨境電商網站將附有“Freshjive”商標的美國服裝產品銷售至國內的行為被判定為屬于侵害國內權利人“Freshjive”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又如,“UGG”案((2016)浙0110民初16168號)中,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指出“知識產權具有地域屬性,涉案產品在澳大利亞可能屬于合法產品,但其自澳大利亞進入中國境內,即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國商標權人的權利?!?/p>


          在“orangeflower”案((2016)粵73民終61號)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基于商標權的地域性特征,恒利公司對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以及對他人未經許可的禁用權,此項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恒利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否則,構成對恒利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边M而認定被告ACCOMMATE CO.LTD及其關聯公司通過服務器設置在韓國的韓流服裝電商網站往中國國內銷售第三方韓國公司制造的附有“orangeflower”商標的服飾構成對國內“orangeflower”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


          由以上案例可見,在跨境電商進口相關的司法判例中,法院還是秉持了較為一貫的尊重商標權地域性的傳統。而在“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保稅區商品是否屬于中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內呢?


          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保稅區”,是指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具有“境內關外”特征。雖然在稅收、通關手續上為跨境電商企業等提供了諸多便利與減免政策,但由于其仍處于中國境內,并不意味著排除一切海關的監管以及中國國內法律的適用。除非保稅區設立、管理相關規定中明確排除中國法律法規的適用,則仍須適用中國法律法規。


          中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都屬于商標使用行為。在中國國內已有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如跨境電商企業在相同或類似產品、產品包裝等上使用其商標進行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活動,則根據中國《商標法》第57條有較大可能性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但如果對相關判例進行整理,會發現鮮見就設立在境外的跨境電商企業相關行為進行起訴并最終獲得勝訴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臼菄鴥茸陨虡藱嗬似鹪V電商平臺經營者、代購從業者、與境外跨境電商企業合作的國內電商店鋪而獲得勝訴的判例。商財發〔2018〕486號文中也存在著跨境電商企業的境內服務商為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后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的規定。因此,一部分位于境外的跨境電商企業認為,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境外的跨境電商企業很難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基于以下理由,位于境外的跨境電商企業的此類行為仍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第一,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無論是跨境電商企業、電商平臺經營者、還是跨境電商企業的境內服務商都是整個商業模式中的一環,對于該商業模式下的商標侵權判定應當保持一致性,不應出現在相同情況下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境內服務商構成商標侵權而跨境電商企業卻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 即便部分海外跨境電商企業在該商業模式下可能僅實施了海外的商品生產以及交付,但商品通過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的模式,進入到中國境內,可能被視為商品的銷售行為延伸到中國。


          第二,之所以海外跨境電商企業遭到起訴且敗訴的相關案例較少以及存在將境內服務商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規定,是因為對于海外跨境電商企業的取證和監管上存在諸多不便。通常而言,由于海外跨境電商企業位于海外,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案件執行、企業監管上都存在較高門檻。在調查取證方面,部分相關證據形成于國外,本身就對實施取證工作的主體的語言能力、維權成本等方面設置了較高的門檻。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形成于海外的證據需要進行公證認證,這也進一步增加了權利人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的各種時間、金錢等成本。而境內的海關等監管部門也難以對海外企業主體進行有效監管,而是通過對境內服務商加強監管實現對海外跨境電商企業逆向促動作用。因此,此種情況的出現僅僅是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權利行使和監管的難度,并非意味著海外跨境電商企業在法律層面上一定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而且一旦海外跨境電商企業的境內合作者、合作平臺等遭到起訴并承擔責任之后,還有可能依據雙方間簽訂的合同向海外跨境電商企業進行追訴。面對此種情況,一部分海外跨境電商企業會通過對整個商業流程的更加復雜化和精巧的設計,進一步加大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難度,同時在相關合同中明確約定糾紛產生時的責任界定,借此規避相關風險。而與海外跨境電商企業合作的境內服務商、電商平臺等往往考慮使用合法來源抗辯來規避風險,但能否被法院認可實務中尚存在一定爭議。


          綜上所述,在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模式下,如國內相同、類似商品上已存在在先的相同或類似注冊商標,即便該進口商品上附有的商標在國外為合法取得的注冊商標等,在通過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方式進入到中國市場時,仍有較大可能構成對國內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無論是電商平臺從業者,境內服務提供者,還是海外跨境電商企業等,在從事保稅區跨境電商進口活動時,應當審慎對待可能存在的商標侵權法律風險,根據需要進行相關商標檢索,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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