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數據權益保護相關問題探討
近年來,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適用網絡平臺有關競爭的法律條款,如何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權屬及邊界,妥善審理數據確權、交易、服務、隱私保護等案件,如何引導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競爭,凈化市場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規范市場秩序等內容均值得深入探討。有鑒于此,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杭州知識產權法庭指導,知產財經全媒體主辦,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協辦的“網絡不正當競爭法律實務問題研討會”于4月22日在杭州召開。騰訊集團專家法律顧問喬晶圍繞“互聯網平臺數據權益保護”相關話題進行主題演講,知產財經對其主講內容進行了整理,以饗讀者。
各位嘉賓,大家上午好,非常榮幸參加今天的研討會。我分享的題目是互聯網平臺數據權益保護相關問題。眾所周知,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是國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已經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新型資產。尤其在去年年底,國務院公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20條政策舉措,包括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等。
一、平臺數據可保護性
關于數據權益保護方面,《意見》中提到,要“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承認和保護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取的數據加工使用權,尊重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保護經加工、分析等形成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經營權,依法依規規范數據處理者許可他人使用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權利,促進數據要素流通復用?!?/p>
對于平臺數據保護,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中也一直秉承基本相同的司法理念,認為平臺數據是在平臺上產生,承載著平臺投入的資本及勞動,對于平臺具有重大的經濟利益及價值,屬于一種無形資產,應該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從2016年的新浪微博訴脈脈案[1]開始,其應該屬于平臺數據保護的首例案件;到目前出現的很多類似案件,例如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案[2]、新浪微博訴今日頭條案[3]以及淘寶訴美景案[4]等。
在最近宣判的抖音訴刷寶案[5]中,二審法院認為,微播公司通過合法經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收集、存儲、加工、傳輸抖音平臺數據,形成了包括用戶信息、短視頻和用戶評論在內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的規模集聚效應,能夠為微博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競爭優勢,應當屬于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近幾年隨著數據保護的各種研究逐漸深入,有人提出了要加大數據互通、數據流動、數據共享的主張,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對于公開數據和非公開數據是否要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對于用戶的個體數據以及集體數據是否也要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等問題。
(一)平臺上的公開數據應受到與非公開數據同等的法律保護
關于公開數據的保護,我們認為,不論是公開數據還是非公開數據,其本質上都是平臺通過海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以及長期經營,通過從各層面提高平臺體驗、平臺功能等方式吸引廣大用戶積極使用而積累匯聚形成的,所進行的投入相比于非公開數據并沒有差別。且這些數據本身對于平臺的經濟價值也沒有任何區別,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無論是公開數據還是非公開數據,都應該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國內例如大眾點評訴百度案、微博訴今日頭條案、抖音訴刷寶案等以及美國最近結案的HiQ案,法院都認可對公開數據予以保護。
(二)平臺上的單一數據應受到與整體數據同等的法律保護
關于個體數據(單一用戶的數據)以及數據集合是否要給予不同的法律保護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的是,“三重授權原則”并不區分單一數據、整體數據。無論單一數據還是整體數據,均是在平臺上產生的數據,本質上沒有差別,整體數據系由單一數據聚合而成,如果對于數據集合要給予保護,那么對于構成數據集合的這種單一數據,也應該給予同等的保護。
否則會出現一種情況,假設a平臺有大量的數據集合,b平臺通過API接口方式或者數據同步等功能,可以每次只是獲取單一用戶的相關數據。如果單一的用戶數據不給予保護,那么b平臺每一次單獨的獲取行為均是合法的,這就會導致經過這種“螞蟻搬家式”的日積月累,a平臺的所有數據都會被搬運到b平臺,在b平臺上形成一個數據集合。所以如果對于單一數據不能給予保護,那么對于整體數據的保護可能就會被架空。因此我們認為無論對于單一的用戶數據還是數據集合,都應該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
二、未經許可獲取他人數據的可責性
(一)案例分析
基于前面提到的平臺對于平臺上的數據享有合法權益,進而當然可以推導出,未經平臺許可獲取平臺數據的行為應該構成侵權,在這里簡單列舉了幾個案件。
· 新浪微博訴脈脈案[6]
雙方合作終止后,二被告沒有及時刪除從微夢公司獲取的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昵稱)、職業、教育、個人標簽等信息,而是繼續使用。法院認為二被告的上述行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臺用戶信息安全,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競爭利益,對微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 淘寶訴美景案[7]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美景公司未付出自己的勞動創造,僅是將“生意參謀”數據產品直接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其使用“生意參謀”數據產品也僅是提供同質化的網絡服務。此種據他人市場成果直接為己所用,從而獲取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的行為,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勞而獲“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不加禁止將嚴重挫傷大數據產品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阻礙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進而會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
· 酷米客訴車來了案[8]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谷米公司“酷米客”軟件實時公交信息數據雖然系免費提供公眾查詢,但獲取數據的方式須以不違背該軟件著作權人即谷米公司意志的合法方式獲取,即應當通過下載“酷米客”手機APP或者登錄谷米公司網站等方式來查詢,而非未經谷米公司許可,利用網絡爬蟲技術進入谷米公司的服務器后臺的方式非法獲取,故被告元光公司以原告谷米公司的數據可自由訪問來證明其獲取方式合法性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網絡爬蟲違反Robots協議抓取他人數據的可責性
關于獲取其他平臺上的數據,現在最廣泛采用的一種技術手段是通過爬蟲進行爬取,因此在這里跟大家著重討論一下Robots協議的相關問題。
1.關于Robots協議
Robots協議是一種存放于網站根目錄下的ASCII編碼的文本文件,是應對網絡爬蟲機器人訪問網站的一項技術規范。1994年6月30日,在經過搜索引擎人員以及被搜索引擎抓取的網站站長共同討論后,正式發布了一份行業規范,即robots.txt協議。目前,網站服務商或所有者通過設置Robots協議,向網絡爬蟲告知該網站是否準許爬蟲訪問、準許哪些爬蟲訪問、訪問的范圍如何等。
在這里也列出了幾大網站(如圖1),包括微信公眾號網站、微博網站、今日頭條網站以及優酷網站的Robots協議。Robots協議并不是一種強制性的技術規范,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Robots協議并不等于給家門上鎖,而是相當于在家門前立了一個牌子,上面寫著“私人區域,非請勿入”。有一些爬蟲很守規矩,看到提示后就走掉了;但有一些爬蟲不講規矩,會選擇視而不見,依然進入別人家中去拿東西。因此現在有很多因爬蟲違反平臺的Robots協議抓取數據被訴侵權的相關案件。
圖1
對于爬蟲可以將其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搜索引擎爬蟲,第二類是非搜索引擎爬蟲。
2.“搜索引擎網絡爬蟲”違反Robots協議抓取數據的可責性
什么是搜索引擎爬蟲?像百度、Google這種搜索引擎網站所使用的爬蟲,其爬取數據是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務,便于相關公眾搜索到對應的網站內容。所以在一定意義上來講,搜索引擎爬蟲可以給目標網站帶來一定的流量;
另外一類是非搜索引擎爬蟲,其爬取數據的目的僅是把別人的數據據為己有,為己所用。
這兩類爬蟲都有所涉的相關案件。對于搜索引擎爬蟲,目前司法判決基本達成共識,即搜索引擎爬蟲應該遵守平臺設置的Robots協議,當其違反平臺的Robots協議爬取數據時構成侵權。
· 百度vs奇虎360案[9]
具體到本案中,在被告推出搜索引擎伊始,其網站亦刊載了Robots協議的內容和設置方法,說明包括被告在內的整個互聯網行業對于Robots協議都是認可和遵守的。其應當被認定為行業內的通行規則,應當被認定為搜索引擎行業內公認的、應當被遵守的商業道德。被告網站在推出搜索引擎服務之初,包括在其搜索引擎服務上線之前的準備階段,為了對原告網站進行抓取以便向網絡用戶提供最全面的搜索結果,沒有遵守行業內公認的、應當被遵守的商業道德,即在被告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階段沒有遵守原告網站的Robots協議,其行為明顯不當,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 騰訊vs神馬搜索案[10]
可見,robots協議已經成為國內外搜索引擎行業普遍遵守的技術規范?;谝陨鲜聦?,法院認定robots協議是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行業普遍遵守的商業道德......神馬搜索雖明示遵守robots協議,但其網絡機器人YisouSpider無視微信公眾平臺設置的robots協議,仍抓取微信公眾平臺內容作為搜索服務內容予以提供,該種行為顯然已經違反搜索引擎服務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
對于非搜索引擎爬蟲,如前所述其單純就是把別人的數據拿過來為其所用,在這種情況下,未經許可扒取別人數據的行為顯然比搜索引擎爬蟲的惡性要更大,所以舉輕以明重,其違反Robots協議的扒取行為顯然也應該構成侵權。在這里也列舉了幾個案子,對于非搜索引擎爬蟲來講,一方面違反網站的robots協議扒取網站的內容構成侵權,另一方面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
· 今日頭條vs新浪微博案[11]
法院認為,搜索引擎是給被搜網站帶來流量和利益,而非搜索引擎的網絡機器人往往不是給被搜網站帶來流量,反而可能帶走被搜網站的流量……網站經營者對數據的收集、整理等基本都付出了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經營成本。robots協議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維系企業核心競爭力,維系市場有序競爭的一種手段。
· 新浪微博vs超級星飯團案[12]
法院認為,第四,根據微夢公司提交的新浪微博Robots協議,以及雙方均認可Robots協議可以約束包括網絡爬蟲在內的機器人之事實,云智聯公司在明知微夢公司限制除白名單以外的機器人抓取涉案數據的情況下仍然實施抓取涉案數據中的公開數據,顯然亦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第六,對于涉案數據中的公開部分,正常情況下,新浪微博用戶可隨時選擇修改或刪除相關數據,微夢公司基于其與用戶之間的協議亦應維護用戶處理其數據之權利;但云智聯公司的抓取和展示涉案數據的行為會使這部分數據脫離用戶自身和微夢公司的控制,減損其處理數據的權利。
另外還有一點值得討論,現在有一些網站是沒有設置Robots協議的,那么對于非搜索引擎爬蟲來講,其是否可以直接爬取網站數據?我們認為還是不可以的,就像上述的舉例,即使沒有在家門口立警示牌,其他人也仍然不能到別人家中拿走東西,這是一個非常樸素的道理。
三、數據壟斷法律判斷
當前大家還有一個疑慮,對于平臺數據進行強保護,會不會產生數據壟斷的問題,這也是行業對于數據保護的擔憂。
(一)什么是數據壟斷?
典型的數據壟斷應指某類數據的收集、處理渠道被個別平臺控制,其他平臺無法通過自身合法經營獲取、處理同類數據。數據是一種資源,一種生產資料,來源于用戶,如果將數據、用戶比作一座礦山,那么如果礦山本身是開放的,每個平臺通往礦山的通道是暢通的,礦山沒有被任何一個主體圈起來予以禁止,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平臺都可以通過各自的方式來挖礦,就不存在數據壟斷的問題。
如果某類數據的收集、處理被特定主體控制,其他主體無法自由獲取、處理,那么可能屬于典型的數據壟斷,例如房屋登記數據、機動車牌登記數據等。而社交相關數據的收集渠道完全暢通,任何平臺均可通過提供平臺服務依法向用戶直接收集,不具有壟斷性質。
(二)數據壟斷應依法嚴格判定
對數據權益保護當然可以進行反壟斷法規制,但數據壟斷的界定要以保護和尊重企業對平臺數據的合法權益為前提。在判斷數據壟斷的過程中,并非平臺大、數據多就自然構成壟斷,數據壟斷是一個嚴格的法律問題,要在反壟斷法的框架下按照壟斷的各個構成要素逐一進行分析,包括相關市場的認定、支配地位的認定、濫用行為的認定以及被訴行為是否會對相關市場的競爭產生排除和限制等。
以上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不當之處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注釋:
1.參見(2016)京73民終588號民事判決。
2.參見(2016)滬73民終242號民事判決。
3.參見(2017)京0108民初24530號民事判決。
4.參見(2018)浙01民終7312號民事判決。
5.參見(2021)京73民終1011號民事判決。
6.參見(2016)京73民終588號民事判決。
7.參見(2018)浙01民終7312號民事判決。
8.參見(2017)粵03民初822號民事判決。
9.參見(2013)一中民初字第2668號民事判決。
10.參見(2020)粵0106民初39182號民事判決。
11.參見(2021)京民終281號民事判決。
12.參見(2017)京0108民初24512號民事判決。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擅用他人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案
- 商業數據權屬界定及競爭問題的相關思考
- 浙江省成立全國首個數據知識產權聯盟
- 加強數據司法保護 審慎進行數據賦權
- 全國首例以“偽裝普通平臺商家”方式非法獲取數據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民事一審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