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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孫燕姿”侵犯了什么權利?

          日期:2023-05-18 來源:知產前沿 作者:時蕭楠 陳蘇 趙蕓蕓 瀏覽量:
          字號:

          引言


          近一個月,“冷門歌手”孫燕姿的AI 翻唱歌曲悄悄地火了起來,根據相關媒體[1]報道,“一個晚上,播放量就達到十幾萬。連續發了不到十條視頻后,粉絲量就已經破千了?!?/p>


          這些創作者多是自行通過開源的算法模型對孫燕姿的聲音進行訓練,進而獲得孫燕姿聲音的算法模型,然后將其聲音進行推理,合成到希望“她”“演唱”的歌曲中,但通過AI合成的歌手的翻唱歌曲涉及了多項法律上的權利,網友自行訓練、推理后上傳AI孫燕姿翻唱歌曲將帶來怎樣的侵權法律責任是本文希望梳理清晰的。


          一、制作、上傳過程——以AI孫燕姿音樂為例


          1. 需要準備


          · 自行準備孫燕姿的人聲音軌(下載孫燕姿演唱過的歌曲,并且將人聲音軌從歌曲中剝離出來)


          · 下載算法模型:so-vits-svc[2]


          · 具備一定算力的顯卡(或者使用云訓練推理工具,即使用網絡上提供的第三方算力)


          · 自行準備推理所用的聲音素材(cover的歌曲伴奏)


          2. 操作


          · 將1中的孫燕姿人聲音樂放入so-vits-svc算法模型中進行訓練


          · 訓練完成后形成AI孫燕姿人聲模型


          · 使用該訓練好的AI孫燕姿人聲模型推理希望“她”“演唱”的歌曲


          · 合成后上傳到視頻/音頻網站


          3. 法律分析


          從法律層面分析,上述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為包括:


          · 將孫燕姿演唱的歌曲下載至自己所控制的終端、從歌曲中將孫燕姿人聲剝離


          · 算法模型的下載使用


          · 下載“翻唱”歌曲伴奏行為、“推理”后合成AI Cover版本


          · 將合成后的AI cover歌曲上傳到互聯網視頻/音頻網站


          二、逐一分析其中是否涉及侵權問題


          前提:歌曲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權利


          著作權:


          詞/曲作品的著作權、歌手的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的錄音制作者權。


          “聲音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一千零二十三條,自然人的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即通常所謂的“聲音權”,以技術手段偽造自然人的聲音構成侵權行為,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自然人的聲音。


          個人信息:


          聲紋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35273)規定屬于敏感個人信息,而歌手的聲音在向公眾發行、演唱音樂作品時是基于自身的行為發布的,但僅用于公眾以及相關主體在享受音樂的范圍內使用其個人信息,因此如果將其聲音未經其授權提取其聲紋用于數據訓練,是明顯地超出歌手的同意范圍的使用,構成侵犯其個人信息的行為。


          1. 將孫燕姿演唱的歌曲下載至自己所控制的終端、孫燕姿人聲的剝離


          · 下載


          我們知道《著作權法》中除了適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情形外,其他的作品使用行為均需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如果將孫燕姿演唱的歌曲僅進行下載用于個人欣賞,顯然是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合理使用的規定的,但是將其用于人工智能訓練,顯然無法適用合理使用中的任一情形,同樣也無法適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從而需要獲得相關詞、曲著作權人及錄音制作者等著作鄰接權人同意后才能使用。


          雖然現在包括日本、歐盟等已經將用于人工智能的數據訓練增加到合理使用的范疇之內,但也是有明確的限制[3],但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增加相關條款。


          因此網友將孫燕姿演唱的歌曲下載至自己所控制的終端用于人工智能訓練,顯然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侵犯了該歌曲中的詞/曲作品的著作權(復制權)、孫燕姿的表演者權(復制權)、唱片公司的錄音制作者權(復制權)。


          · 人聲剝離


          將孫燕姿的人聲音軌從歌曲中剝離的行為,涉及對孫燕姿人聲(參照“肖像權”保護)的使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那么根據《民法典》對肖像權的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因此“聲音權”可以被理解為通過音頻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霸谝欢ㄝd體上”“可識別性”是其基本的要件。而作為歌曲中人聲,是體現在了音頻文件上,并且由于孫燕姿聲音的特殊性以及其歌曲的可識別性,其歌曲中的人聲音軌是符合“聲音權”的要件的,其使用應當符合《民法典》對“聲音權”的要求。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中賦予了“聲音權”所謂的“合理使用”[4]的規定,但明顯將其聲音用于數據訓練,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一情形,而需要事先獲得“聲音權”人的同意。而網友自行將孫燕姿歌曲中的人聲從歌曲中剝離,用于數據訓練顯然是未經授權的行為,從而將構成對自然人孫燕姿“聲音權”的侵權。


          同時對這種針對其聲音的數據訓練,顯然超出了孫燕姿本人對其聲音允許的適用范圍,同樣構成對其個人信息的侵犯。


          2. 算法模型的下載使用


          目前網友們所使用的算法模型為github上公開的一個開源算法模型so-vits-svc,因此其使用是無須獲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的,但需要遵守其主頁上的使用條款(Terms of Use)。


          在使用條款中,so-vits-svc開發團隊反復提示使用者,需要就其訓練中使用的資料及生成物料的授權問題自行負責,svc開發團隊對訓練生成物料不承擔任何責任。使用條款中還進一步明確指出:該開源算法模型僅供個人交流學習使用,不得進入生產環節;在發布生成物料時,不僅要表明該物料由AI生成,還要表明用于生成的原始聲音來源,如果該原始聲音來源于其他聲音合成算法,還需遵守該等算法的使用規則。如使用者擬將svc用于生產領域等超出上述范圍的使用,需提前聯系其開發團隊。


          3. 下載“翻唱”歌曲伴奏行為、“推理”后合成AI Cover版本


          目前網友們會將AI孫燕姿的聲音用于“翻唱”包括梁靜茹的寧夏等大量知名歌手原唱的歌曲,為了將AI孫燕姿的聲音與“翻唱”的歌曲相結合(合成),首先需要下載用于“翻唱”的歌曲伴奏,然后在算法模型上進行推理,將原來歌曲中的原版人聲替換為AI孫燕姿的人聲。


          · 下載“翻唱”歌曲伴奏音頻行為


          下載“翻唱”歌曲伴奏音頻的行為,同樣涉及侵犯該歌曲中的詞/曲作品的著作權(復制權)、唱片公司的錄音制作者權(復制權)。


          · “推理”后合成AI Cover版本


          這個過程中存在是否侵犯孫燕姿的表演者權的問題。根據《著作權法》對表演者權的復制權的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復制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但孫燕姿并未實際演唱推理后的AI Cover版本歌曲,因此在這個行為中并不存在對孫燕姿表演者權的侵權。


          除此之外,因為這個過程中使用了孫燕姿的聲音,并且不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聲音權”“合理使用”,因此網友未經授權使用AI孫燕姿的聲音,構成了孫燕姿“聲音權”的侵權。以及同上述,針對其聲音的數據訓練,顯然超出了孫燕姿本人對其聲音允許的適用范圍,同樣構成對其個人信息的侵犯。


          同時AI Cover版本中除了歌手的聲音以外,還有原版詞曲、錄音的使用,因此對其未經授權的復制行為,還構成原版詞曲、錄音制作者的復制權的侵權。


          4. 將合成后的AI cover歌曲上傳到互聯網視頻/音頻網站


          網友的上傳行為的侵權是比較顯著的,侵犯了原詞曲著作權人、錄音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用于直播,還會侵犯廣播權。


          同時侵犯了孫燕姿的“聲音權”、個人信息相關權利。


          結 語


          同時,在本次AI孫燕姿歌曲的悄然傳播過程中,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中存在相關針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使用要求,一旦該規定最終生效,需要網友進一步遵守。


          注釋


          【1】《“AI孫燕姿”刷屏背后,AIGC如何直面侵權之痛?》,剁椒TMT(微信ID: ylwanjia),https://mp.weixin.qq.com/s/9pF-imax4O5P4zS02lFRRw。


          【2】見github網站,https://github.com/svc-develop-team/so-vits-svc,根據github的主頁說明,該算法模型“只是一個框架項目,本身不具備語音合成的功能,所有的功能都需要用戶自己訓練模型。同時,該項目沒有附加模型,任何二次分布式項目都與該項目的貢獻者無關”。


          【3】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條之四,如果為了進行信息分析(指從大量作品或其他信息中提取與其構成的語言、聲音、影響或其他元素相關的信息,并進行比較、分類和其他分析的過程)可以適用合理使用,無需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但不得是用于享受作品的目的。


          歐盟在2019年3月正式通過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第3條款創設了有條件的文本和數據挖掘制度,為科學研究目的,成員國應當在立法中明確允許研究機構為開展文本與數據挖掘工作所需的各種復制及數據提取活動。


          【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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