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侵犯了“哪吒”形象的著作權?
原告
“被告銷售的產品上的哪吒形象,是我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動畫電影的角色形象,被告構成侵權”。
被告
“哪吒是我國民間故事中的形象,我們不構成侵權,實際上,原告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澳門哪吒信俗的動漫模仿,是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澳門哪吒信俗的歪曲?!?/p>
法庭上,原被告各執一詞,爭執不下,到底是誰侵犯了“哪吒”形象的著作權?
基本案情
《哪吒之魔童降世》是由北京某公司出品的一部動畫電影,經該公司調查發現,被告義烏市某文具廠、陽谷縣某百貨銷售店未經授權,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哪吒之魔童降世》動畫電影中的角色形象。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哪吒”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美術作品形象與原告主張的美術作品相比,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美術形象與原告主張的美術作品相對應部分的美術元素基本相同,盡管在細節方面存在些許差異,但依相關公眾的視覺感知,通過整體觀察,均可辨識二者是同一卡通形象,故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美術形象與原告主張的美術作品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原告主張的著作權。被告義烏市某文具廠、龔某華的答辯意見涉及哪吒形象的價值理解問題,該問題與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沒有直接關聯,更不能作為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合理理由。據此,判決被告義烏市某文具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北京某公司“哪吒”“哪吒幼兒”“哪吒魔王子”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商品的行為;被告陽谷縣某百貨銷售店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北京某公司“哪吒”“哪吒幼兒”“哪吒魔王子”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商品的行為;被告義烏市某文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00元;被告陽谷縣某百貨銷售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0元。
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已自動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中國傳統民間故事蘊含著豐富的民族文化價值,一直以來都是影視作品改編的“富礦”。近年來,傳統民間故事在國產動漫中煥發新生機,離不開新時代的創新改編。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本案中,哪吒形象雖然改編自民間故事或傳說,但卻將一個頑劣調皮的孩童改造為逆天改命的英雄,尤其是其不屈服、不妥協、不認命的精神內核形成了該美術作品的核心價值,一句“我命由我不由天”更是激勵眾人為實現夢想而全力拼搏。本案的判決懲處了侵犯哪吒著作權的行為,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了民間故事的改編創作,激勵了動漫創作者創新創作的積極性,為我國動漫產業健康發展貢獻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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