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專利訴訟中非法證據的認定
案件事實
上訴人莆田市堅強縫制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莆田市鑫派科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派科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閩01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查明事實,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為:(一)堅強公司所提交的被訴侵權產品照片是否為非法證據,該證據能否被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堅強公司用以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是兩張被訴侵權產品的照片,雙方均認可照片拍攝于鑫派科公司的生產廠房,在鑫派科公司報警后,公安機關已責令堅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秀椿進行刪除。堅強公司主張兩張照片系公安機關漏刪,并非其故意隱瞞,該證據為合法證據,應予采納。鑫派科公司則主張該證據已經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非法證據,不應采納。
對此,最高院認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三個重要屬性,關于證據合法性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鄙鲜鲆幎ù_立了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第一,取證行為是否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第二,取證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第三,取證行為是否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發現真實是民事訴訟的主要目標之一,對非法證據的認定,應當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既有效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
一般而言,根據具體的案情,可以從比例原則出發,綜合考慮取證行為的必要性、取證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等因素,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作出認定:1.取證行為的必要性。如果法律已經為當事人設置了從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處獲取證據的合法途徑,當事人能夠選擇合法途徑卻棄而不用,則其非法取證行為所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應被采納。但是,如果客觀上當事人并無其他更為合適的取證途徑可以選擇,或者存在證據可能滅失的緊急情況,當事人非通過輕微違法的方式取證其權益無法獲得保護,則該取證行為可視為具有必要性。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基于權利客體的無形性,權利人“取證難”的問題客觀存在。在侵權證據為被訴侵權人或者第三人所掌握的情況下,過分苛責取證方式,對取證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比較狹窄的解釋,將使得侵權事實難以查明,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2.實際損害的考量。對民事訴訟中非法取證行為的認定,還需要考量該取證行為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何種損害,該損害是否涉及刑事違法性或者觸及他人重要民事權益等。通常,具有刑事違法性的取證行為,或者以侵犯他人重要民事權益的方式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排除。但是,對于以輕微行政或民事違法行為形成或者獲取的查明案件基礎事實的關鍵證據,其既未損害他人重要民事權益,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則不應不加區別直接予以排除。3.比例原則的適用。取證行為在方式、手段上的不合法,不能否定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對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認定,需要在輕微違法的取證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與訴訟所要保護的利益(即忽略取證行為的違法性所能夠保護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使二者保持適當、合理、均衡的比例關系。
具體到本案,最高院認為,莆田公司提交的被訴侵權產品照片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應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被訴侵權產品是用于生產鞋眼松緊帶的機器設備,鑫派科公司使用該設備生產鞋眼松緊帶產品,但未對外銷售該設備,除進入鑫派科公司生產場所拍攝取證外,堅強公司難以通過其他方式從鑫派科公司或者第三人處獲取初步證據,其取證行為具有必要性。而且,堅強公司在其取證受阻后,及時請求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但由于市場監管部門作撤銷案件處理,其維權目的無法借助執法部門的介入而實現。
其二,堅強公司隱瞞身份進入鑫派科公司的生產場所進行拍攝取證,該行為未經過鑫派科公司許可,但并未對鑫派科公司的生產經營秩序或者其他重要民事權益造成嚴重妨礙或嚴重損害。公安機關要求堅強公司刪除所拍攝的照片,屬于履行社會治安管理職責的行為,其與民事訴訟在目的、任務、價值取向、法律依據等方面均不同,不能僅基于此在民事訴訟中簡單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公安機關僅要求刪除照片而未作進一步處理,也說明堅強公司的行政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
其三,經過原審法院現場調查和本院二審詢問,被訴侵權產品已經被鑫派科公司處理,亦無產品設計圖紙,無法對被訴侵權產品實物進行比對,堅強公司所提交的兩張照片成為查明本案事實的關鍵證據,如果不予采納,將導致本案的技術事實無法查明,專利權人的權益無法維護。與之相應地,堅強公司的取證行為雖然對鑫派科公司的生產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擾,但并不能認定其侵害了鑫派科公司的重要權益。鑫派科公司主張該取證行為侵害了其商業秘密,但不能對商業秘密的內容、范圍及載體作出明確陳述,故不能認定堅強公司實際侵害了鑫派科公司的商業秘密。鑫派科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還因堅強公司的取證行為遭受了其他嚴重損害。據此,可以認為堅強公司取證行為的違法性對鑫派科公司權益的損害明顯弱于忽略該違法性所能夠保護的專利權人的利益。綜上,堅強公司所提交的在鑫派科公司拍攝的兩張被訴侵權產品照片可予采納,作為查明本案技術事實的依據。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電影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 日本制鐵公司取消了對豐田汽車關于電磁鋼板的專利訴訟
- 最高法《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 科曼終審敗訴邁瑞醫療,須賠償500萬元
- 華為與ADVA達成和解,撤銷“過高”專利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