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規則
摘要
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重要概念,其目的是為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1]中,目前業內存在著嚴重忽略解釋權利要求的普遍現象。這導致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創造性的認定上,機械地適用創造性判斷工具的“三步法”,導致“人為剪裁”的做法大行其道,嚴重低估涉案專利的創造性高度。
本文旨在通過案例分析,論述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重要性及解釋規則,以提高創造性判斷的客觀公正性。
目次
一、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分析
二、從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案例中體現的權利要求解釋規則
案例1:“智能泊車系統”
案例2:“熱力用閥門裝置”
三、討論
(1)“符合發明目的”規則下的案例2分析
(2)證據2、證據1到底都公開了什么?
四、結語
一、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分析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權利要求的解釋是一個基本問題,其必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發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條至第七條,都是關于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規定,已經被業內熟知。但對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是否需要解釋,業內尚未達成普遍共識。實務中,很少看到有權利要求解釋的案例。究其原因,可能來自對專利法相關條款的誤解。
現行專利法第64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边@一條款處在專利法的第七章即“專利權的保護”一章,因此被業內認為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問題,至于在專利審查程序(包括實質審查階段或復審程序)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是否要對權利要求解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業內由此忽略權利要求解釋問題而產生誤區,也在情理之中。
本文認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仍然需要得到解釋。其必要性分析如下。
首先,從時間軸上看,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啟動是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此時,權利要求書已經明確“定型”在專利授權文本中,也就是說,授權的權利要求書具有公示性。根據專利權的性質,對于經過公示的權利要求,專利法明確規定,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該專利,即不能實施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梢?,對于授權的權利要求,公眾負有不得侵權該專利權利要求的義務。
同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如果認為授權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有權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挑戰專利權的有效性。因此,無論是不得侵犯專利權,還是認為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都必須首先要解釋權利要求,這是一個基本問題或者說是必要的前提問題。
其次,作為經過實質審查階段是被“定型”權利要求,其保護范圍是通過文字“表達”的,文字具有天然的不準確性,為了準確理解權利要求體現的發明實質和保護范圍,就只有經過對權利要求的解釋。
再次,根據“公開換保護”的專利法原理,權利要求必須得到說明書及其附圖的支持,說明書及附圖必須充分公開請求保護權利要求的方案,只有通過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才能搞清楚其是否符合上述專利法原理。
再次,對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性質認識,亦不能僅僅局限在對公眾而言“糾正專利局可能出現的不當授權”這一個點上,既然我國專利法在“專利權的保護”一章中提到了權利要求的解釋以及“折中解釋”的解釋方法,那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處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的專利保護階段,因此,對于權利人來說,該程序也是對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再次確認(這也是“確權”術語的來源),對于滿足專利授權條件的專利權依法予以維持,或者對于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的專利宣告無效,性質上都是對“專利權的保護”。
綜上所述,既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是對權利要求的有效性的確認程序,那么,權利要求的解釋就是一個基本問題,且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至于實務中,為什么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很少見到權利要求解釋的蹤影,囿于篇幅與主題,本文就不展開詳細討論。只是有一個特別的案例值得指出,即在奧克斯與格力公司的專利糾紛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格力公司提出的無效請求作出的審查決定中,非常罕見地出現了一小節關于“權利要求解釋”的內容,且論述十分詳盡,請有興趣的讀者自行檢索。
二、從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案例中體現的權利要求解釋規則
盡管本文在上面分析得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基本問題,但在我國專利制度施行以來的近40年的歷程中,鮮有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提出權利要求解釋的案例。下面的兩則案例,即案例1的“智能泊車系統”、案例2的“熱力用閥門裝置”是為了進一步證明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而選取的。
案例1:“智能泊車系統”[2]
【案情簡介】
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6月22日授權公告的專利號為200910057072.9、名稱為“停車泊位引導系統及方法”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申請日為2009年4月14日,專利權人為喜泊客公司。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是喜泊客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修改的權利要求書,共包括6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3為:
1、一種停車泊位引導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停車場終端、服務器和用戶終端,
所述停車場終端包括實時檢測停車場空余泊位的部件,所述停車場終端與所述服務器信號連接,
所述服務器包含有記錄停車場空余泊位以及停車場地理位置的存儲部件,所述服務器與所述用戶終端信號連接,
所述用戶終端包含有向用戶顯示信息并接收用戶指令的交互部件,所述用戶終端包含有定位部件以及導航部件,所述停車場終端還包括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
3、一種采用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停車泊位引導系統實現的停車泊位引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場終端的實時檢測停車場空余泊位的部件實時檢測停車場的空余泊位,并將該空余泊位信息隨時傳送給服務器;
所述服務器隨時更新各停車場的空余泊位信息,并將其存儲的停車場按照地理位置劃分為多個區域;
所述用戶終端向服務器請求特定區域停車場的空余泊位信息,所述服務器在收到用戶終端的請求信息后,將該區域內停車場的空余泊位信息發送給所述用戶終端,所述用戶終端向用戶顯示該區域內停車場的空余泊位信息;
所述停車場終端的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實時檢測停車場的車輛流量,并將該車輛流量信息隨時通過服務器傳送給設置有導航部件的用戶終端,所述設置有導航部件的用戶終端在為用戶進行導航時,規劃的路線繞開停車場空余泊位很少的區域和/或停車場車輛流量很大的區域。
本案專利說明書記載:
所述停車場終端的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實時檢測停車場的車輛流量,并將該車輛流量信息隨時通過服務器傳送給設置有導航部件的用戶終端。一般而言,如果某個區域停車場的空余泊位很少并且/或者停車場車輛流量很大,說明該區域交通會比較擁堵。因此,設置有導航部件的用戶終端在進行一般的導航操作時,可以根據停車場空余泊位信息推測該區域的交通狀況,并及時合理規劃導航線路以繞開交通擁堵的區域。
2017年3月24日,悅暢公司針對本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包括:獨立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1和2的結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從屬權利要求2、4-6的也不具備創造性等。同時,悅暢公司提交了如下兩篇對比文件:
證據1:CN1996420A號中國專利文獻,公開日為2007年7月11日。證據1公開了一種具有電子辨識的預約系統,該系統包括停車場電腦、遠程服務器和車輛。該停車場電腦可以通過停車場出入口的電子辨識讀取器讀取進出車輛,從而計算出停車場剩余車位容量,并將剩余車位容量發送給遠程服務器;該車輛具有全球定位裝置和導航裝置,車輛可以發出預約車位的請求,遠程服務器根據車輛當前所在的位置,根據一定的條件篩選出車輛附近的一個停車場,將預約信息發送給該停車場的電腦。在預約成功后,將成功預約信息發送給該車輛,該車輛憑借該成功預約信息進入該停車場。
證據2:CN1522427A號中國專利文獻,公開日為2004年8月18日。證據2公開了一種用于在停車場確定最佳停車位置的自動系統,具體公開了一種智能停車顧問器,該顧問器應用于一個停車場內。該停車場內安裝有攝像機,可以監控停車場內車位的可用性,并且可以監控停車場內任何劃定區域內的車輛流動。當用戶開車進入停車場時,顧問器根據當前停車位的情況和車輛流量的情況,可以為用戶提供用時最少的最佳空置停車位以及到達該最佳空置停車位的路線,同時也可以示出由于交通擁擠而應當避免的區域。
2017年12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3430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認定:
(一)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區別在于權利要求1還限定了“停車場終端還包括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而證據1中沒有公開相關內容。
基于上述區別,使得本專利能夠避免停車場的交通狀況對停車造成的不便。對此,證據2公開了一種用于在停車場確定最佳停車位置的自動系統。就“停車場終端還包括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而言,其方案與區別技術特征限定的內容沒有區別,二者均屬于停車泊位引導系統,且同樣將車輛流量的檢測技術手段與汽車尋找停車位這一技術問題整合在了一起。證據2已經證明了通過檢測車輛流量來判斷車輛多少和交通是否擁擠是本領域的現有技術,該檢測技術并不因為應用于停車場內部道路空間還是應用于停車場周圍的外部道路空間而存在實質性差異,二者檢測技術的原理是相同的,達到的目的也是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限定了“停車場終端還包括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也限定了“所述用戶終端包含有定位部件以及導航部件”。根據本專利說明書記載,停車場終端實時檢測停車場內車流量后,會做出停車場周邊區域是否交通擁堵的推測,并繞開該區域,進而服務于用戶導航。證據2的技術方案是針對停車場內部、停車場出入口的車輛流量進行檢測,通過攝像機捕獲停車場內某個區域的圖像,直接識別該區域的交通流量,進而引導用戶將車輛開到停車場內的最佳停車位。二者的檢測技術原理不同,檢測目的及對檢測信息的運用亦不相同。
案例1中,法院明確引入了權利要求解釋,根據說明書的記載,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停車場終端還包括實時檢測停車場車輛流量的部件”、“所述用戶終端包含有定位部件以及導航部件”的限定實際上體現了一種推測停車場周邊區域是否交通擁堵的算法邏輯,證據2的技術方案是針對某個具體的停車場區域的交通流量,引導用戶將車輛開到該停車場內的最佳停車位。二者的檢測技術原理不同,檢測目的及對檢測信息的運用亦不相同。因此,法院撤銷了被訴決定。
趙明法官在其主筆的該案一審判決明確指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但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符合其發明目的,不應將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解釋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p>
“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要考慮專利的發明目的。在創造性認定時,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技術啟示,要對現有技術進行整體把握,考察相關技術手段在現有技術中所起的作用與區別技術特征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p>
這個判決首次提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包括后續的司法程序)中引入了權利要求解釋的觀點,即提出了“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符合其發明目的”的規則。根據該規則,將“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排除至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外。
趙明法官將此舉稱為“這是一次有益的司法嘗試”,但這也說明這類“有益的司法嘗試”并沒有成為被業內普遍接受的共識。發生在案例1之后的案例2,權利要求解釋仍然缺位。
案例2:“熱力用閥門裝置”
【案情簡介】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專利號為200480014368.8、名稱為“熱力用閥門裝置”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本專利優先權日為2003年5月27日,申請日為2004年5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9月9日。專利權人原為丹福斯有限公司,后變更為丹佛斯有限公司。
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如下:
“1. 一種熱力用閥門裝置,其具有
一殼體,
一第一閥門裝置,以及
一第二閥門裝置;
該殼體具有一入口和一出口,該第一閥門裝置具有一閥座和一閥門元件,第二閥門裝置調定通過第一閥門裝置的一恒定的壓差,其中殼體具有相互連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且第一閥門裝置只被安置在殼體的第一部分中,其特征在于:該第二閥門裝置(10)只被安置在殼體的第二部分(B)中?!?/p>
針對本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綏中泰德爾自控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請求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
本專利的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1-11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權利要求1-11保護范圍不清楚且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11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1795425A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公開日為2006年6月28日,即本專利的國內公開文本;
附件2(證據2):DE19824630A1號德國專利文獻及其全文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8年12月24日;
附件3(證據1):CN1009301B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審定公告日為1990年8月22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第5417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權利要求1-11全部無效。
具體而言,請求人在關于創造性的評價時,理由包括:本專利權利要求1=證據2+證據1。
為了形象化分析,本文給出涉及本專利和證據2、證據1方案的相應附圖,方便讀者理解體會。
本專利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1參見下面的附圖:
證據2公開了一種帶節流閥和控制閥的軸向隔膜調節器,其與本專利同屬于具有流量調節功能的閥裝置領域。
證據1公開了一種用來調整流體壓力的閥,尤其涉及一種減壓閥,用來減低其一次側的流體壓力以維持其二次側之壓力為定值。見下圖:
本專利與證據2相比,被訴決定認為區別技術特征在于:
(1)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閥門裝置為單獨的一個閥體,第二閥門裝置調定通過第一閥門裝置的一恒定的壓差,該第一閥門裝置具有一閥座和一閥門元件,而證據2中通過節流閥7和控制閥19共同作用調節通過流量調節器22的恒定壓差,節流閥7和控制閥19均具有對應的閥座(閥座3和閥座21)和閥盤(閥盤4和閥盤20);
(2)權利要求1中的殼體具有相互連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閥門裝置只被安置在殼體的第一部分中,該第二閥門裝置只被安置在殼體的第二部分中,而證據2中,流量調節器22的部分構件(如膜片13和隔膜盤16)位于左側殼體內,其它構件(如閥座9和閥盤10)位于右側殼體內。
被訴決定繼續分析到:
關于區別技術特征(1),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在一個閥門裝置中,利用兩個可通過手動或伺服驅動裝置驅動來實現流量調節的閥體,或僅利用一個可實現相同或類似功能的調節閥體,均屬于本領域的常規選擇,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整體閥門裝置的應用環境、流體的特性以及具體調節方式選擇適當的閥體設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其技術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預知的。
關于區別技術特征(2),被訴決定用了1851個字來論證證據1公開了該區別技術特征2。
從普通讀者的視角觀察,本文將上述三幅圖[3]排列在一起,是否從直觀上能夠看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案已被證據2+證據1所公開,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否可以通過證據2與證據1的結合而顯而易見地得出?
從上面的排列圖看,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案呈現出閥門部件與進出口的通道為橫向與大約45°傾斜角的布局位置關系,而證據2屬于橫向布局,證據1則為縱向布局。根據創造性三步法的邏輯推演關系,應該“顯而易見地”容易證明,橫向布局(證據2)+縱向布局(證據1)=本專利的傾斜角布局。事實果真如此嗎?這正是本文將在下面進行細致討論的內容。
三、討論
(1)“符合發明目的”規則下的案例2分析
根據案例1提出的“符合發明目的”規則,讓我們來分析一下案例2如果適用該規則,是否仍能得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案例2中,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是一種如上面附圖所示的“熱力用閥門裝置”,其說明書在背景技術中記載:
“一種可對比的閥門裝置已在WO 01/13017A2中公開。
在這樣一種閥門裝置中,第二閥門裝置使得第一閥門裝置總存在恒定的壓差並且與入口及出口處的壓力無關。因此可一個流量調節,亦即,通過第二閥門裝置流過的液體量是取決于該閥門裝置的開口寬度的,簡單表達為,取決于在閥座和閥門元件之間的間距。
在這樣一種閥門裝置中,借助第二閥門裝置使得通過第一閥門裝置的壓差保持恒定,這在中央供暖設備中是有優點的,因為否則的話就存在危險,通過另外加熱體對載熱液體的消耗將對在一個加熱體的熱力用閥門上的壓力產生負面影響。通過第二閥門裝置,這一問題就在相當大程度上被消除了。
但是至今為止這個優點是用一個缺點換來的,該缺點在于,閥門裝置具有較大的結構尺寸。
DE19824630A1公開了另一種閥門裝置,其具有一個節流閥和一個調節閥。為了調節流量和壓差,提供了三個閥件結構,即膜片調節器、節流閥和調節閥。這些閥件被共同安裝到一個緊湊的閥門殼體中。該閥門殼體具有相互連接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在殼體的第一部分中設有節流閥和調節閥。膜片調節器被相對于入口和出口軸向設置,位于殼體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p>
下圖便是WO 01/13017A2(即PCT國際申請公開文本)中公開的“可對比”的閥門裝置。
本專利的背景技術明確指出:“但是至今為止這個優點是用一個缺點換來的,該缺點在于,閥門裝置具有較大的結構尺寸?!备鶕@f明書的表達邏輯,這暗示著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在于“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即在保持優點的同時,克服“較大的結構尺寸”的缺點。
本專利的背景技術還引證了另一份德國專利文獻——DE19824630A1,并明確承認“為了調節流量和壓差,提供了三個閥件結構,即膜片調節器、節流閥和調節閥。這些閥件被共同安裝到一個緊湊的閥門殼體中。該閥門殼體具有相互連接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在殼體的第一部分中設有節流閥和調節閥。膜片調節器被相對于入口和出口軸向設置,位于殼體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钡珱]有指出該德國專利文獻是否也存在上述缺點。值得注意的是,本專利授權文本首頁上記載的參考文獻中,該德國文獻名列首位,難怪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將其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使用(即證據2)。
這份德國文獻的出現,就帶來一個問題。即本專利究竟是基于上述PCT國際申請公開文本的改進,還是針對該德國文獻的改進,抑或兩者兼有之?其背景技術中并沒有明說,但根據上面附圖可以看出,本專利更像是對PCT國際申請公開文本的閥門結構的改進。
不過,這個在背景技術中沒有說明的問題,在說明書的發明目的一節得以明確:
“本發明的任務是,簡化這種閥門裝置的結構。
這一任務在開頭所述類型的熱力用閥門裝置基礎上如此解決,即第一閥門裝置被安置在殼體的一個第一部分中,第二閥門裝置被安置在殼體的一個第二部分中,并且殼體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相互連接的?!?/p>
其中的“簡化這種閥門裝置的結構”就是下面提到的“這一任務在開頭所述類型的熱力用閥門裝置基礎上如此解決”。
以平常心來解讀上下文,這份德國文獻并非作為本專利簡化閥門裝置的改進基礎,本無必要出現在背景技術中,畢竟現有技術中該領域的閥門種類繁多,沒有必要不加以選擇地隨意引證。[4]
簡言之,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就是基于PCT國際申請公開文本的閥門結構,提出一種簡化的閥門結構。這樣做的優點或者說有益效果,正如說明書明確指出的那樣:
“借助這個結構方案可實現一個很緊湊的閥門裝置之結構,亦即
——該閥門裝置只需要一個相對小的結構空間。
——此外相對較小數目的構件就足夠了。
——制造也被簡化了,因為可以將殼體的具有其各自閥門裝置兩個部分分開地預先制造并在一定情況下還可以測試功能。
——儲存也被簡化了。這不僅適用于制造而且有利于備用件的提供。在將不同的第一閥門裝置和不同的第二閥門裝置組合時也具有相對的靈活性。
在此必須滿足的唯一先決條件是,殼體的兩個部分可以被相互連接。因此在殼體的兩個部分之間的分界面可以說形成這個實際的交接區?!?/p>
上述的優點或有益效果非常重要,在創造性的判斷中,需要看作為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是否也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效果。否則,在三步法的判斷中,難謂有結合啟示。
(2)證據2、證據1到底都公開了什么?
關于證據2
證據2公開了一種用于調節體積流量或壓差的軸向隔膜調節器,其將節流閥和控制閥組合在一起,隔膜調節器13上的節流閥和控制閥中的壓差抵消彈簧12的力,并因此通過閥座10的運動影響體積流量的大小。節流閥、控制閥和隔膜控制器是三個完全獨立且自動作功的裝置,它們共同布置在緊湊的閥門殼體1中,其中第一個閥門為與流動方向一致的可手動調節的節流閥7,第二個閥門為與流動方向一致的控制閥19,其適宜通過各種伺服驅動裝置活動或手動封鎖體積流量,與流動方向一致的第三個閥門為軸向體積流量控制器22,每個閥門都是軸向結構。用于控制體積流量所需的隔膜13上的壓差在節流閥7和控制閥19中形成。
證據2的圖1或圖2(見下面兩圖)為該軸向隔膜調節器的剖面圖,按照國家標準,結合機械制圖中關于剖視圖的制圖規則可知,金屬材料的剖面符號用與水平方向傾斜45度且間隔均勻的細實線畫出,左右傾斜均可,但在一張圖樣中,同一機件的所有剖面線的傾斜方向和間隔必須一致。
由該圖1或圖2可明顯獲知:
——位于該閥門殼體1的第一部分即左側陰影部分的剖面線為45度傾角朝右的間隔均勻的細實線,節流閥7和控制閥19均位于由上述剖面線所標示的左側部分中;
——位于閥門殼體1的第二部分即右側陰影部分的剖面線為45度傾角朝左的間隔均勻的細實線;
——夾在兩者之間的為用網格狀圖示標示(表示為非金屬材料)的膜片13,以及,采用更加密集的呈45度傾角朝右的間隔均勻的細實線標示的隔膜盤16;
基于圖1或圖2的上述圖示內容可知,流量調節器22中的部分構件(如膜片13和隔膜盤16)位于左側殼體內,其他構件(如閥座9和閥盤10)位于右側殼體內。
由此可知,證據2中的閥門殼體1相當于本專利的殼體,軸向隔膜調節器的入口和出口分別相當于本專利的入口和出口,流量調節器22相當于本專利的第一閥門裝置,其部分構件(如膜片13和隔膜盤16)位于左側殼體內,其他構件(如閥座9和閥盤10)位于右側殼體內。此外,用于控制體積流量所需的隔膜13上的壓差在節流閥7和控制閥19中形成,因此,在功能上,節流閥7和控制閥19相當于本專利的第二閥門裝置[5]。
由此可見,盡管被訴決定關于區別技術特征(1)的認定是正確的,但對于該區別技術特征屬于常規技術手段的評價,則是錯誤的。這是因為,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簡化閥門裝置的結構,使得本專利的閥門裝置“只需要一個相對小的結構空間”及便于“儲存”,而即便證據2的“節流閥7和控制閥19相當于本專利的第二閥門裝置”,相較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閥門裝置為單獨的一個閥體, 其憑空多出一個閥門,勢必要占據更大的結構空間。
此外,本專利“相對較小數目的構件就足夠了”,而證據2的構件數目顯然不是較小數目。因此,無論如何也不能用一句“利用兩個可通過手動或伺服驅動裝置驅動來實現流量調節的閥體,或僅利用一個可實現相同或類似功能的調節閥體,均屬于本領域的常規選擇”搪塞過去。證據2已然宣稱“節流閥、控制閥和隔膜控制器是三個完全獨立且自動作功的裝置,它們共同布置在緊湊的閥門殼體1中”,因此,對具有“緊湊的閥門殼體1”的證據2而言,已經沒有更進一步簡化的需求了。
關于證據1
由于該54179號決定在評價區別技術特征(2)時,采用了證據1公開的內容,因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證據1公開的內容,明確其發明目的是什么?其發明目的是否與本專利相關。
證據1涉及一種用來調整流體壓力的閥。尤其涉及一種減壓閥,用來減低其一次側的流體壓力以維持其二次側之壓力為定值。在背景技術中,其指出:
“減壓閥通常有兩類型式:一類是有一主閥,由一膜片之位移直接控制之;另一類是有一主閥例如活塞閥,間接由一先導閥所控制。流體二次壓力作用在膜片一側,而一壓力調定彈簧的彈性力作用于其另一側。若此兩力不相平衡,則膜片移動促使一閥芯移動控制流經閥的流體量而維持和彈簧的彈性力相當的二次流體壓力。
和閥體螺紋連接的調整螺絲,用來設定所需要的二次流體壓力。該螺絲是用手轉動以調整壓力設定彈簧的彈性力,直至壓力計指示出所需要的壓力。當調定壓力要經常改變時,此裝置非常不便。此裝置亦不容許任何遙控操作或自動控制。
因此,已知有一種自動控制閥。依照自動控制閥之工作原理,被控制值被測定并與一目標值相比較,根據其間之任何差值所得到的判斷或指令被處理成一個信號以控制一個閥芯致動器,例如電動馬達或流體致動器?!?/p>
然而,這種“已知的自動控制閥”也是有缺點的。即“自動控制閥價格昂貴。這是由于要直接、微量并迅速地引動閥芯,須要具有高輸出的致動器及用來作信號的復雜處理的控制器?!?/p>
因此,證據1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減壓閥,該閥包括具有小輸出的致動器,但該閥便于進行壓力調定的任何改變且允許遙控操作及自動控制?!?/p>
根據證據1說明書的記載,可自動調整壓力的減壓閥包含三個部分:第一是機械式減壓閥部分,第二是電動馬達部分,第三是控制部分。證據1僅有一幅附圖。為了說明方便,本文在該圖上增加了兩個方框。其中,下面的紅色方框表示為第一部分即“習知的減壓閥”,上面的綠色方框的內容構成了第二部分,即驅動部分,而其余的部分構成控制電路,如圖中的標記30為驅動器,31為比較控制器,32為目標壓力調定器。
從紅色方框可以看出,主閥芯6類似于本專利的第一閥門裝置,活塞8與先導閥芯12一起,類似于本專利的第二閥門裝置,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些閥門構件均位于紅框之內的殼體1中,而不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閥門裝置只被安置在殼體的第一部分(A)中,該第二閥門裝置(10)只被安置在殼體的第二部分(B)中”。這說明,證據1的技術取向與本專利不同,檢測原理也不同(證據1采用電子線路為主的檢測電電路,而本專利使用第二閥門裝置調定通過第一閥裝置的恒定壓差),兩者的發明目的不同,工作原理不同。如果強行將證據2與證據1的相結合,也根本無法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案。
事實上,該54179號決定書中對此也心知肚明,為了盡量向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案靠攏,該決定對證據1公開的事實人為地做了“剪裁”,例如,閉口不談證據1中實現發明目的的關鍵技術手段是其“具有小輸出的致動器”,閉口不談證據1中的所謂先導閥需要控制電路的控制才能工作,進而故意忽略先導閥不能獨善其身而受控于致動器的控制機理。特別是在證據2為純機械閥的情況下,強行將證據1這樣的電動閥與證據2相結合,然后再對所得到的“不倫不類”的結構向著本專利技術方案的方向加以修補,這反而明顯地證明了兩份證據之間存在不能結合的反向啟示。
該54179號決定顯然也意識到這一邏輯缺陷,勉為其難地寫道:“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1已給出上述技術啟示的基礎上,為了便于安裝證據2中的軸向隔膜調節器,容易想到將流量調節器22只安裝于右邊的殼體部分上,節流閥7和控制閥19只安裝于左邊的殼體部分上,再將兩者組裝在一起?!边@等于變相地承認,證據1中根本就不存在與證據2相結合的內容,也不需要證據1直接出手相助,證據1只是起到了某種“教唆”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干脆直接上場對證據2進行外科手術般的改造,將證據2中的“流量調節器22只安裝于右邊的殼體部分上,節流閥7和控制閥19只安裝于左邊的殼體部分上,再將兩者組裝在一起?!?/p>
在沒有任何信息表明證據2的“流量調節器22位于左右兩側的中間”有什么缺點外,本領域技術人員為啥還能準確調整流量調節器22的安裝位置,如果真的要做這樣調整,原有的殼體形狀已經不能安置這樣的結構布置,試問,是否還需要繼續對此改造?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有這樣的能力,豈不是更能證明這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活動,這顯然與該54179號決定的結論自相矛盾。
更重要的是,這也違反了三步法的證明邏輯,等于提出了一種新的證明方法,即無需借助于其他現有技術(證據1)公開的內容與“最接近現有技術”(證據2)相結合,只需從其他現有技術(證據1)獲得技術靈感,就可以對“最接近現有技術”(證據2)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進了。該決定的上述脫離三步法邏輯推演的做法,不知道專利權人是否意識到。如果能意識到,那么可以透過行政訴訟程序,向法院說明專利行政機關的上述關于創造性的分析論證,屬于脫離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三步法而自創的一套新的判斷方法,其正當性與合法性何在,請法院予以明確。
四、結語
本文首先分析討論了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解釋權利要求的必要性,并通過兩個案例加以對比說明。特別推崇的是趙明法官提出的權利要求解釋的“符合發明目的”規則。本文認為,通過“符合發明目的”規則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過程,其實就是從整體把握上探尋發明本質和具體的技術路線、技術取向。同時,對于現有技術,也應該堅持全面準確理解其技術本質,不可以任意裁剪案件事實。由于現在流行的創造性判斷方法——三步法屬于事后的拼湊法,即“最接近現有技術”+“其他現有技術”=專利權利要求的方案,因此,為了說明兩者為什么能夠“相加”,就得從發明目的出發,整體把握專利的發明實質,與此同時,現有技術公開的內容也需要整體把握,深入理解其技術本質,切忌不得對現有技術公開的內容進行毫無根據的選擇性人為剪裁。
注釋
【1】對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較為學術的叫法是“專利確權程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發布了《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司法解釋,就采用“確權”。本文為了更便于讀者閱讀,以及與“授權程序”(即專利審查程序)隔離開,仍然采用業內常用的術語表達。
【2】案例1的“智能泊車系統”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趙明法官在某公眾號發表的題為“從一種智能泊車系統看發明創造性的認定”的署名文章中披露的。文章中的裁判觀點正式本文寫作的動因,在此向趙明法官致敬!
【3】趙明法官在其署名文章中指出:“權利要求是用文字表現的,但由于文字的局限性,在用文字描述發明創造這種客觀事物時,通常無法進行完全準確的表達。這就是專利領域中’一幅圖勝過千言萬語’現象的成因?!北疚闹械摹捌胀ㄗx者”,既包括無效程序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審理該案的審查員和法官,更包括與此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吃瓜群眾”。至于是否包括專利法虛擬的“本領域技術人員”,不便展開分析。
【4】這種隨意引證,為日后該專利被無效埋下了禍根,在令人噓唏的同時,也值得業內當做教訓記取。
【5】第54179號決定中認定“流量調節器22相當于本專利的第二閥門裝置”,這與該證據2的圖示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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