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明律師團隊代理的北京建興開發中心與重慶泓鵬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勝訴
提要: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甲方)擁有柔性飾面磚的生產技術(包括專利及技術秘密)。2015年1月,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與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泓鵬公司)簽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柔性飾面磚的生產設備,并許可乙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獨占實施柔性飾面磚生產技術。在合同簽訂及履行一段時間后,雙方發生糾紛,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以違約為由將泓鵬公司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泓鵬公司支付應付未付的技術實施許可費及違約金。泓鵬公司則提出反訴,要求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退還技術實施許可費,并承擔違約金。2019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民初1361號民事判決書,判定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違約在先,應向泓鵬公司退還部分裝置使用費31萬元,并承擔違約金;泓鵬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不服一審判決,向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徐新明律師尋求幫助。徐新明律師研究案情后認為,一審判決明顯不當,遂接受委托,代理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于2020年9月4日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30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建興開發中心的履約行為未構成違約,而泓鵬公司未按期支付技術實施許可費的行為構成違約,據此,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建興開發中心無需向泓鵬公司退還任何費用,泓鵬公司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違約金90萬元。
本案爭議金額不高,案情也并不復雜,但是,其中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頗具有代表性。二審判決論理透徹,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具有極強的說服力,堪稱經典。
關于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
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成立于1997年,專業從事新型建筑節能外墻外保溫系統、新型建筑外墻專用柔性飾面磚技術體系、彩色裝飾砂漿技術體系等產品的研制、生產經營及施工,是國內最早開展單組份聚合物干混砂漿技術研制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
建興開發中心自主研制生產的TDL外墻外保溫系統、TDL外墻專用柔性飾面磚技術體系、彩色裝飾砂漿技術體系,獲得多項國家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填補了國內聚合物干混砂漿產品空白,改變了我國外墻外保溫技術落后的局面,讓國產新型建筑節能技術走出國門,揚威世界。
自1997年以來,建興開發中心累計實施建筑節能外墻外保溫面積超過5000萬平方米,推廣外墻專用柔性飾面磚超過1000萬平方米,產品覆蓋北京、上海、廣東、山東、四川、重慶、新疆、內蒙古、河南、陜西、河北、江蘇等20多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2011年8月,建興開發中心主導編寫的柔性飾面磚行業標準(編號為JG/T311—2011)正式頒布實施。
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與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糾紛
于承安、閆秀華是建興開發中心的股東,于承安任法定代表人,二人名下登記有多項柔性飾面磚專利。于承安、閆秀華、建興開發中心還擁有柔性飾面磚生產的技術秘密。上述專利及技術秘密涵蓋外墻外保溫系統、外墻專用柔性飾面磚技術體系、彩色裝飾砂漿技術體系。建興開發中心圍繞上述技術產品及服務,申請注冊了系列“TDL”商標。技術的先進性保證了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優質性,使得“TDL”系列商標在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015年1月6日,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與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鵬公司)簽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同時簽訂《專利許可使用合同》、《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作為《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的附件。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許可乙方(泓鵬公司)使用甲方有關柔性飾面磚的專利、技術秘密及注冊商標TDL,許可方式是獨占許可,許可范圍為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許可期限與甲方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剩余有效期相同。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設備及技術資料,甲方提供的設備裝置應滿足乙方日產1500㎡以上,年產30萬㎡以上合同產品的需求。乙方應分期向甲方支付合同裝置款60萬元及技術許可費180萬元。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生產柔性飾面磚的關鍵原材料合成乳液,如乙方未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則甲方有權拒絕提供上述關鍵原材料。乙方應遵守保密義務,且應保證合同裝置的工程設計方、施工方及其他相關人員遵守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與合同履行無關人員透露任何技術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保密義務長期有效,不因許可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涉案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若甲方未及時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或提供技術資料不符合相關約定,在乙方提出異議后一個月內未及時補正,則應向乙方支付許可費用30%的違約金;本合同簽訂后,若甲方未按照約定及時提供合同裝置或提供合同裝置不符合相關要求,或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專有技術未保證生產產品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則至試運行期滿,每遲延一日,按照合同裝置價款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遲延期間超過30日,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所有設備價款及乙方已支付許可費用,并按照本合同已付款項5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補足損失。
乙方(泓鵬公司)的違約責任:乙方未履行合同約定拒付合同價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返還全部技術資料(包括復制件),并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50%的違約金,乙方還應賠償其實際損失。乙方延期支付合同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的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價款總額5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甲方依約向泓鵬公司交付了生產裝置及技術資料,并派人到泓鵬公司生產車間進行技術指導。但是,由于欠缺法律意識,且出于對泓鵬公司的信賴,甲方在向泓鵬公司交付技術資料時未辦理交接手續,交付生產裝置后亦未辦理驗收手續。
合同簽訂后,泓鵬公司僅向甲方支付了第一期裝置款60萬元及第一期技術實施許可費50萬元,之后便未再支付其他費用。
經數次催告無果,2018年8月,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委托重慶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泓鵬公司支付第二期技術實施許可費60萬元、第三期技術實施許可費7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90萬元。泓鵬公司遂提出反訴,認為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提供的生產裝置質量不合格,且未提供技術資料,因而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判決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退還合同裝置款6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第4條約定,甲方(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提供的設備裝置應滿足乙方(泓鵬公司)日產1500㎡以上,年產30萬㎡以上合同產品的需求,進行安裝調試并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設備系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的合同義務,對合同履行存在爭議的,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其提供的合同裝置符合合同約定生產能力負有舉證責任,現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合同義務,同時結合被告提交的改造生產線的相關合同以及生產計劃、生產視頻等相關證據材料,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合同裝置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能實現日產1500㎡以上,年產30萬㎡以上合同產品的需求這一法律事實?!?/p>
在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向法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2019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民初1361號民事判決:
一、涉案《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及附件《專利許可使用合同》和《商標許可使用協議》自2018年10月26日解除;
二、本訴被告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7.2萬元技術實施許可費用;
三、反訴被告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反訴原告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裝置使用費31萬元;
四、反訴被告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反訴原告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違約金8萬元;
五、駁回本訴原告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反訴原告重慶泓鵬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不服一審判決,向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徐新明律師尋求幫助。
徐新明律師團隊代理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補充了十多份證據
徐新明律師研究案情后發現,固然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在一審中的舉證較為乏力,但是,一審法院僅依據泓鵬公司的證據即認定合同裝置不符合約定,未免太過牽強。另外,一審判決尾部述稱,“如不服本判決,……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也違反了管轄規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涉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秘密的案件,二審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徐新明律師團隊遂代理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以下簡稱上訴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代理律師將上訴狀郵寄給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后,一審承辦法官卻將一審案件材料移送至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由于代理律師在上訴狀中特意強調本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引起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重視,該院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很快將案卷材料退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并告知本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鑒于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較為薄弱,在提起上訴后,代理律師為上訴人補充收集了十多份證據提交給二審法院。例如,針對一審判決所謂的“原告對其提供的合同裝置符合合同約定生產能力負有舉證責任,現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合同義務”的說法,代理律師發現,泓鵬公司在其官網上宣稱,2015年7月10日,泓鵬公司在重慶榮隆工業園區舉行了“年產150萬㎡柔性飾面磚一期工程”投產典禮。代理律師對泓鵬公司的官網進行了公證。并且,代理律師還補充提交了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間泓鵬公司持續向建興開發中心采購用以生產TDL柔性飾面磚的專用乳液的證據。在此期間,泓鵬公司從未主張上訴人未交付技術資料、合同裝置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產能。以上證據及事實足以表明,上訴人向泓鵬公司交付了技術資料,上訴人交付的合同裝置滿足合同約定的產能。
202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組成人員為何鵬(審判長)、歐宏偉(承辦人)、李自柱,于承安、閆秀華及代理律師參加庭審,泓鵬公司。庭審過程中,泓鵬公司自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興開發中心曾派人來到泓鵬公司處現場口頭傳授TDL柔性飾面磚的生產技術。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判決上訴人勝訴
202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300號民事判決。
二審判決圍繞雙方的爭議焦點,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詳細的說理。
一、關于涉案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
本案中,泓鵬公司以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為由向原審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泓鵬公司主張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的違約行為主要是“未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交付技術資料”和“交付的合同裝置未能滿足涉案合同約定的產能”。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
“一方面,涉案合同訂立后,涉案合同訂立后,合同裝置已由建興開發中心運抵泓鵬公司置頂的經營場所,泓鵬公司還專門邀請于承安參加了該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重慶榮隆工業園區舉行的“年產150㎡柔性飾面磚一期工程”投產典禮。特別是,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9月26日該段期間,泓鵬公司持續向建興開發中心采購用以生產TDL柔性飾面磚的專用乳液。另一方面,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泓鵬公司承認其從未以書面形式向建興開發中心明確主張技術資料未交付、合同裝置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產能。直至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于2017年8月12日向泓鵬公司發出告知函,就后者涉嫌使用不合格原料仿制TDL柔性飾面磚和催促后者支付剩余合同款項等事宜進行交涉,泓鵬公司才于2017年8月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建興開發中心涉案合同裝置未滿足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泓鵬公司二審述稱,雖然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沒有提供生產技術,但其可以通過涉案合同裝置和專用乳液進行生產,只是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產能。為證明涉案合同裝置不能實現合同約定的產能,泓鵬公司在原審階段提交了改造生產線的合同和生產視頻,但改造生產線的合同的內容不能當然證明涉案合同裝置不符合涉案合同約定的產能,而生產視頻僅是其單方制作的證明材料,且該視頻指涉的生產時段有限,亦不能基于該生產視頻當然證明涉案合同裝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產能。故本院認為,基于泓鵬公司已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50萬元第一期許可費及雙方均無爭議的44萬元合同裝置款、泓鵬公司邀請建興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于承安參加其柔性飾面磚一期工程開工典禮、泓鵬公司在長達兩年多的時期內連續穩定地向建興開發中心采購專用乳液等事實,從常理出發,如果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未向泓鵬公司移交生產技術資料和滿足合同標準的生產裝置,則泓鵬公司理應在合理期限內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明確提出相應主張,以維護其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利益。但直至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與泓鵬公司交涉產品涉嫌造假和催付許可費,泓鵬公司才主張合同裝置存在產能不達標的質量問題,顯然有悖日常經驗法則。雖然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未能提供有關技術資料辦理移交、涉案合同裝置業經驗收等相關書面材料以證明其已經履行涉案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在履行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以次認定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構成違約,更不足以以此認定泓鵬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已經嚴重受挫甚至不能實現。
因此,通過梳理在案事實,應認定泓鵬公司業已以其實際行為接受并認可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涉案合同裝置。故泓鵬公司關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構成違約,并以此訴請判令解除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未全面考察涉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未審慎對待是否履行辦理資料交接、設備驗收之合同附隨義務與是否實質履行交付涉案技術資料、合同裝置之合同主義務之間的區別,特別是沒有考量合同履行應遵循之誠實信用原則、泓鵬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否確定不能實現等因素,僅以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未提供技術資料交接和合同裝置驗收手續等證明材料,并根據泓鵬公司提交的關于改造生產線的相關合同、生產計劃、生產視頻等證據,即認定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構成違約,且違約在先,在事實查明和行為定性方面均有不當,本院依法糾正。
雖然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不構成違約,泓鵬公司針對涉案合同不具備行使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條件,但是,鑒于雙方當事人于原審庭審過程中,根據原審法院的釋明,當庭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由此表明雙方均無意履行涉案合同,即雙方均有意從合同的約束中解脫出來。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在本案二審庭審中對其原審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原審當庭作出的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予認可,二審庭審中主張合同未解除并應繼續履行合同,但鑒于其原審委托訴訟代理人是具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該代理人在原審庭審過程中所做出的的意思表示應視為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院對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二審要求確認涉案合同未解除并應繼續履行的主張不予支持?!?/p>
二、關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是否應當向泓鵬公司退還第一期技術實施許可費,泓鵬公司應否繼續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第二、三期技術實施許可費的問題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于涉案合同為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根據此類合同的性質和履行特點,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時間上具有對應性,在履行過程中具有可分性,因此,涉案合同在2018年10月26日解除前,泓鵬公司應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該期間內對應的技術實施許可費;在2018年10月26日解除后,泓鵬公司不得再使用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的涉案技術,同時也無需再支付技術實施許可費。涉案合同約定的許可費共計180萬元,約定的履行期間為2015年1月至2026年12月,且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泓鵬公司向建興開發中心采購TDL柔性飾面磚專用乳液的起始時間為2015年5月。據此,應認定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該段履行期間占涉案合同約定履行期間的比例,與泓鵬公司在本案中已經支付的許可費50萬元占涉案合同約定的許可費總額180萬元的比例大體相當。因此,涉案合同解除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已經收取的第一筆許可使用費無需向泓鵬公司返還。
綜上,涉案合同解除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無需向泓鵬公司退還第一期技術實施許可費,泓鵬公司也無需繼續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第二、三期技術實施許可費。原審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后泓鵬公司還應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7.2萬元技術實施許可費,處理不當,本院依法糾正?!?/p>
三、關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應否向泓鵬公司退還合同裝置使用費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應否返還已經支付的合同裝置款的問題。涉案合同既已解除,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應當恢復原狀,需根據涉案合同的性質、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具體訴請加以權衡。具體到本案,其一,涉案合同屬于繼續性履行合同,泓鵬公司使用涉案合同裝置實施涉案專利技術已長達5年,理應為此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相應的使用對價。如果僅基于合同被判令解除,便要求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退還泓鵬公司先前支付的合同裝置款,顯然不符合涉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其二,泓鵬公司二審自認涉案合同裝置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曾被其自行改動,而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對于后泓鵬公司的改動行為明確表示不予認可。最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作為涉案合同裝置的提供方,在原審本訴中并未就泓鵬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裝置款一事向泓鵬公司提出明確主張。因此,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對于泓鵬公司關于判令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返還合同裝置費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應否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前已述及,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已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己方合同義務,不構成違約。因此,泓鵬公司關于判令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違約金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在涉案合同解除后無需向泓鵬公司退還已經收取的合同裝置使用費,亦無需向泓鵬公司支付違約金。原審法院判令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向泓鵬公司退還涉案合同裝置使用費31萬元并支付違約金8萬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依法糾正?!?/strong>
四、關于泓鵬公司應否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90萬元違約金的問題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如前所述,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已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己方合同義務,不構成違約。故泓鵬公司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為由拒付第二、三期技術許可實施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合同約定,泓鵬公司在已經利用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提供的技術資料、合同裝置及關鍵原材料生產柔性飾面磚的情況下,理應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日分別支付第二期技術許可實施費60萬元、第三期技術許可實施費70萬元,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支付義務,已構成違約。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strong>根據涉案合同12.2‘乙方的違約責任’的約定,泓鵬公司延遲支付合同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應向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違約金額的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建興開發中心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價款總額50%的違約金。因此,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主張泓鵬公司須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后,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斒氯艘环皆诤贤男羞^程中,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即使此后合同因某種原因而終止,違約方也并不因此而被免除其違約責任,合同相對方仍然有權依照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約定主張違約賠償。涉案合同雖被判令解除,但并不影響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基于涉案合同關于泓鵬公司違約責任的約定向其主張違約金。鑒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主張的違約金數額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范圍內,且并未過分高于泓鵬公司訂立合同時可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其違反合同而可能給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造成的損失,故對于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主張的90萬元違約金,本院予以全額支持。
綜上,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關于泓鵬公司應當支付9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處理錯誤,本院依法糾正?!?/strong>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361號民事判決第一、六項;
二、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361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
三、重慶市泓鵬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支付違約金90萬元;
四、駁回北京市建興新建材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的其他上訴請求。
結語
本案爭議金額不高,案情也不是特別復雜,但是,其中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頗具有代表性。
正如二審判決所認定,“原審法院未全面考察涉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未審慎對待是否履行辦理資料交接、設備驗收之合同附隨義務與是否實質履行交付涉案技術資料、合同裝置之合同主義務之間的區別,特別是沒有考量合同履行應遵循之誠實信用原則、泓鵬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否確定不能實現等因素,僅以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未提供技術資料交接和合同裝置驗收手續等證明材料,并根據泓鵬公司提交的關于改造生產線的相關合同、生產計劃、生產視頻等證據,即認定建興開發中心、于承安、閆秀華構成違約,且違約在先,在事實查明和行為定性方面均有不當”。
幸而,由于本案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及技術秘密,二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一審判決的錯誤最終得以糾正。二審判決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詳細而又精煉地闡述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及如何處理??芍^論理透徹,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具有極強的說服力,堪稱經典。
本案審判結果表明,涉及技術類知識產權的二審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管轄制度,對于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實現司法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
- 論我國《民法典》中的技術合同規范
- 企業需動態完善知產規劃、布局、管理體系
- 中國貿易報采訪徐新明律師:企業需動態完善知產規劃、布局、管理體系
-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分
- 界面新聞采訪徐新明律師:因客房內電視可播放電影,武漢上百家酒店被起訴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