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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磨一劍:徐新明律師代理的怡豐公司立體停車庫發明專利無效糾紛案終審勝訴

          日期:2022-04-20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 作者: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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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深圳怡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豐公司)擁有一項專利號為200710124309.1、名稱為“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的發明專利(即本專利)。湖南地生工業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地生公司)分別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兩次針對本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5不具備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第一次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第2641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5不具備創造性,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怡豐公司不服上述無效決定,委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撤銷第2641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一審判決。湖南地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京行終16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發回重審的湖南地生公司就本專利所提第一次無效宣告請求案及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案進行合并審理,徐新明律師團隊代理怡豐公司參加口頭審理。2019年4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發回重審的湖南地生公司就本專利所提第一次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398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針對湖南地生公司就本專利所提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398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均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湖南地生公司對上述第39885號、39884號無效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述無效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受理,案號分別為(2019)京73行初10414號、10411號,審判長(承辦人)為陳勇法官。由于湖南地生公司針對本專利的無效請求已經過了一輪訴訟程序,法院也已對本專利權利要求予以合理解釋后作出相關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正是在法院判決基礎上作出了上述無效決定,考慮到本案事實已不存在實質性爭議,徐新明律師便指派兩名助理律師參加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舉行的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后,徐新明律師團隊向合議庭提交了代理意見,請求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湖南地生公司在(2019)京73行初10414號案中的起訴,并依據在先生效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在(2019)京73行初10411號案中的訴訟請求。然而,匪夷所思的是,2021年3月2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作出重新解釋,并擴大其保護范圍;同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在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作出擴大保護范圍的解釋之基礎上,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9884號無效決定。


          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針對上述兩份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針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一審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起訴;針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一審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案號分別為(2021)最高法知行終608號、651號。最高人民法院對兩案進行合并審理,于2021年9月10日由承辦人鄧卓法官主持舉行線上詢問。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608號行政裁定: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起訴;同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651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關于怡豐公司及本專利


          (一)關于怡豐公司


          怡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內領先的智能立體停車整體方案設計者和設備供應商,其科技研發、產品制造、銷售服務均處于行業領先地位。


          怡豐公司以技術創新為核心,與著名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基地,每年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研發,擁有一百多項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


          怡豐公司的制造實力雄厚,擁有深圳、惠州、蘇州、南京生產基地,通過了ISO管理體系認證、歐盟的CE認證。怡豐公司的高科技停車系列產品較多,在全國建設和投入使用的立體停車位超過30萬個。怡豐公司的高端立體停車設備在國內始終位居前列,且銷至美歐、中東、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為“中國智造”走向世界添光彩。


          怡豐公司研發、生產的AGV停車機器人,獲得中央電視臺、新華社、路透社、《China Daily》等媒體的廣泛報道。同時,怡豐公司還擁有先進的AGV物流、AGV分揀等各類機器人產品及自動化立體倉庫。怡豐公司的高科技產品享譽全球。


          (二)關于本專利


          怡豐公司擁有一項專利號為200710124309.1、名稱為“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的發明專利(即本專利),共有5項權利要求,涉及的是一種可同時實現垂直升降和平面橫移二維同步運動的自動化存取車停車庫,是怡豐公司的核心專利。


          權利要求1為:


          “一種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包括:多層存車庫位(200)、出入庫室(300)、自動控制系統(400),其特征在于:多層存車庫位(200)設置有可使得汽車在出入庫的搬運過程中,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的同步運動的升降平臺(101)帶橫移搬運器(500)的汽車升降機(100),所述升降平臺(101)帶橫移搬運器(500)的汽車升降機(100)由頂架(103)、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升降鏈輪(106)、升降鏈條(107)、升降軌道(108)、升降導輪(109)、升降平臺(101)、橫移搬運器(500)、橫移軌道(110)、橫移阻擋器(111)、配重裝置(112)、配重導輪(113)、配重導軌(114)和升降同步裝置組成;升降軸(105)安裝于頂架(103)上,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中部安裝有升降鏈輪(106),升降鏈輪(106)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升降鏈條(107)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臺(101)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112)上,升降平臺(101)的四個角處安裝有升降導輪(109),使升降平臺(101)沿升降軌道(108)作垂直運動;配重裝置(112)安裝有配重導輪(113),使配重裝置(112)沿配重導軌(114)作垂直運動;升降平臺(101)上安裝有二條橫移軌道(110),橫移軌道(110)二端安裝有橫移阻擋器(111),在二條橫移軌道(110)上設有橫移搬運器(500),所述升降同步裝置有一對安裝于升降機頂架(103)上的同步齒輪(116),一對同步齒輪(116)上各安裝一個同步鏈輪(115),并通過同步鏈條(118)傳動同步鏈輪(115),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中部?!?/p>


          根據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及說明書可知,本專利技術方案能夠使得汽車升降機作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大大提高了存取車的效率及安全性,同時增加了停車庫的層數和高度,可以節省車庫占地面積,有利于節約土地資源。


          本專利革新了停車庫行業理念,推動了行業發展,怡豐公司及發明人因此獲得了諸多的榮譽: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于2008年12月聯合授予怡豐公司“中國企業新紀錄”榮譽;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怡豐公司及發明人2009年度“深圳市科技創新獎”;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于2010年10月30日聯合授予怡豐公司“中國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怡豐公司先后獲得2010年度“全國市場銷售第二名”、2011年度“全國市場銷售第一名”榮譽,2017年9月獲得“中國機械工業名牌產品”榮譽……


          由此可見,本專利是優質專利,具有很高的創造性及很強的技術進步性。


          本專利在為怡豐公司帶來諸多榮譽和市場效益的同時,也引發了多家同行企業的競相模仿,怡豐公司只好啟動維權訴訟程序。于是,被訴侵權企業接二連三的針對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二、湖南地生公司先后兩次針對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湖南地生公司分別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兩次針對本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主要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5不具備創造性。


          無效請求人湖南地生公司主張,以授權公告日為2001年10月10日、授權公告號為CN2453073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附件7)作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結合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9月7日、授權公告號為CN2723609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附件8)及公知常識(附件10),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5月21 日舉行口頭審理,本專利的申請代理人代理怡豐公司出席。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權利要求1與附件7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權利要求1的汽車升降機還包括:


          1)橫移軌道二端橫移阻擋器;


          2)配重裝置、配重導輪、配重導軌,升降鏈條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臺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上;配重裝置安裝有配重導輪,使配重裝置沿配重導輪作垂直運動;


          3)升降同步裝置,及其具體結構,有一對安裝于升降機頂架(103)上的同步齒輪(116),一對同步齒輪(116)上各安裝一個同步鏈輪(115),并通過同步鏈條(118)傳動同步鏈輪(115),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中部。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區別特征1)、2),已被附件10公開。


          關于區別特征3),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附件8公開了一種雙排式多層汽車庫的同步升降裝置,具體公開了如下技術特征:


          升降同步裝置包括安裝在上框架5(即升降機頂架)上的升降動力頭8,電力控制箱接頭升降動力頭8的電源,升降動力頭8,經鏈條13、鏈輪14帶動卷軸12,其兩卷軸12上有四個卷輪10帶動四根鋼繩4運行,帶動泊盤底座21及停車盤1上升或下降,其中轉軸23頭端的滑輪27沿著立柱15的滑槽上、下移行,保持泊盤底座21的穩定運行??梢?,附件8中公開了一種由動力頭帶動鏈輪、鏈條從而實現同步升降的裝置,相對于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同步升降裝置,附件8的同步升降裝置未明確公開采用一對安裝于升降機頂架上的同步齒輪以及同步鏈條配有張緊鏈輪,張緊鏈輪安裝在同步鏈條中部。但在動力頭中設置同步齒輪用于同步傳動、以及為了使鏈條張緊而在同步鏈條上配有張緊鏈輪均是本領域中的公知常識,且附件18第182頁中公開了使用張緊輪實現鏈傳動張緊的目的。附件7中雖然沒有明確公開同步升降裝置,但其通過四點式提升件4與升降機1的升降平臺6相連,為了保證升降平臺的平穩升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附件8的啟示下容易想到在附件7中使用附件8中公開的同步升降裝置,并起到相同的技術效果,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


          綜上所述,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7、8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其他對比文件,權利要求2-5同樣不具備創造性。


          2015年6月2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641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26414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三、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勝訴


          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送達的無效決定,怡豐公司決定委托專業的專利律師向法院起訴維權。經過反復比較,怡豐公司最終決定委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代理此案。徐新明律師初步研究案情后認為,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能夠實現汽車升降機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的技術效果,是現有技術所不具備的,應具有創造性。徐新明律師決定接受怡豐公司委托,代理怡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進一步研究本專利及相關對比文件,徐新明律師提煉出本專利的發明構思:


          為解決汽車升降機作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時重心動態變化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的升降平臺容易發生搖晃傾斜的技術問題,發明人在兩套升降系統之間設置升降同步裝置,升降同步裝置的自身結構左右對稱,并分別與位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系統的升降軸相連接,從而使得兩套升降系統通過升降同步裝置建立起密切聯系。正常情況下,升降同步裝置并不參與驅動,當兩套升降系統運行發生異常即運行不同步時,升降同步裝置基于自身左右對稱的結構通過與兩套升降系統的作用與反作用,使得兩套升降系統保持同步,實現升降平臺左右兩端平穩同步升降的技術效果。


          按照上述思路,本專利采用的技術手段:選擇一對同步齒輪(115)安裝于升降機頂架上,一對同步齒輪(116)上各安裝一個同步鏈輪(115),并通過同步鏈條(118)傳動安裝在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105)上的同步鏈輪(115),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中部。一對同步齒輪通過同步鏈輪和安裝在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105)、升降鏈輪(106)之間作用與反作用,使得升降平臺的兩端保持平穩同步升降,從而最終實現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的技術效果。


          2017年5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出庭。


          在庭審中,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的驅動方式,是由安裝在頂架一端的升降軸上的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軸,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和同步鏈輪,同步鏈輪通過同步鏈條傳動安裝在頂架中部的一對同步齒輪,同步齒輪通過同步鏈輪帶動頂架另一端的同步鏈輪,同步鏈輪帶動升降軸和升降鏈輪,從而實現升降平臺垂直升降。


          對此,徐新明律師當庭予以反駁:


          1)關于本專利的升降系統


          本專利中的升降驅動裝置(104)是安裝在位于頂架(103)左右兩端的升降軸(105)上,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中部安裝有升降鏈輪(106),升降鏈輪(106)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升降鏈條(107)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臺(101)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112)上。


          本專利的升降驅動方式,是由安裝在位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的升降驅動裝置直接驅動升降軸。


          2)關于本專利的升降同步裝置


          一對同步齒輪(116)安裝在升降機頂架(103)上,每一個同步齒輪(116)上安裝有一個同步鏈輪(116),在升降機頂架兩端的升降軸(105)上(見附圖3),安裝有同步鏈輪(115),同步齒輪(116)上的同步鏈輪與升降軸(105)上的同步鏈輪(115)通過同步鏈條(118)相連接,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的中部。


          本專利的升降同步裝置與兩套升降系統并存,并不直接傳動驅動力。


          本專利的升降同步裝置和升降系統緊密聯動,二者存在作用與反作用,實現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的同步運動。當升降機垂直升降過程中,汽車橫移搬運器的平移運動使得升降平臺的重心處于動態變化中,如果沒有升降同步裝置,汽車橫移搬運器的平移運動將會導致升降平臺發生搖晃傾斜,以至于發生事故。一對同步齒輪和安裝在升降機頂架兩端的升降軸上的同步鏈輪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保證了在汽車橫移搬運器快速橫移運動時升降平臺兩端的同步升降,從而達到升降機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一對同步齒輪和安裝在升降機頂架兩端的兩個升降軸、升降鏈輪之間,通過相互協作與聯動,相互之間作用與反作用,實現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


          庭審結束后,徐新明律師向合議庭提交了代理意見。


          2017年8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641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第三人湖南地生工業設備有限公司就專利號為200710124309.1、名稱為“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的發明專利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上述一審判決送達后,專利復審委員會服從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湖南地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京行終16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法院判決撤銷發回重審的湖南地生公司第一次所提無效宣告請求及湖南地生公司第二次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理后分別作出第39885號、第398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由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61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第26414號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組成合議組,對法院判決撤銷發回重審的湖南地生公司第一次所提無效宣告請求及湖南地生公司第二次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理,于2019年3月4日舉行口頭審理,于2019年4月10日分別作出第398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39885號決定)及398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39884號決定),根據在先生效判決,認定本專利具有創造性,維持專利權有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上述決定中認定:“可以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存在兩套升降系統,與升降同步裝置配合,兩套升降系統驅動升降平臺作垂直運動、升降同步裝置保障兩套升降系統始終同步驅動升降平臺兩端,保證升降平臺平穩升降,二者密切關聯、互相作用。此外,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書記載‘且本專利中的升降驅動裝置安裝在位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軸,由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和同步鏈輪運動’可見,該判決書同樣認定本專利具有左右兩個帶有驅動裝置的升降軸,即本專利存在兩套升降系統。綜上,合議組認為,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應當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存在兩套升降系統,與升降同步裝置配合?!?/p>


          五、湖南地生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9885號決定、第39884號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竟然作出與在先生效判決相抵觸的判決,匪夷所思地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


          湖南地生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9885號決定、第39884號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受理,案號分別為2019)京73行初10414號、(2019)京73行初10411號,兩個案子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相同,審判長(承辦人)均為陳勇法官,另兩名組成人員均為人民陪審員。


          2020年8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述兩個案件予以合并開庭審理。由于在先生效判決已經依法認定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在此基礎上,湖南地生公司第二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引用的對比文件均未公開本專利中的升降同步裝置,亦未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因此,上述案件已不存在重大爭議。鑒于此,徐新明律師便指派兩名助理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出庭。湖南地生公司則委托某某城(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及長沙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代理師參加詢問。


          庭審結束后,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釋〔202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法釋〔2020〕8號司法解釋),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法釋〔2020〕8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再審?!?/p>


          據此,法釋〔2020〕8號司法解釋適用于上述兩個正在審理的案件。


          法釋〔2020〕8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 審查決定系直接依據生效裁判重新作出且未引入新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對該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strong>


          據此,關于(2019)京73行初10414號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湖南地生公司的起訴。


          怡豐公司代理律師依據法釋〔2020〕8號司法解釋向合議庭出具代理意見,請求合議庭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地生公司(2019)京73行初10414號案的起訴,判決駁回地生公司(2019)京73行初10411號案的訴訟請求。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合議庭并未采信怡豐公司代理律師的意見。


          2021年3月3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分別作出(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和(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


          在上述判決中,以審判長(承辦人)陳勇法官為首的合議庭置在先生效判決于不顧,認為:“將權利要求1所述‘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理解為在每個升降軸的一端均安裝升降驅動裝置,或僅在一個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均具有合理性,均在其保護范圍內?!敝苯油品嗽谙壬袥Q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認定。在此基礎上,以審判長(承辦人)陳勇法官為首的合議庭在(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中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最終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9884號決定。


          是可忍,孰不可忍?。?!


          六、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后裁定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起訴;判決撤銷(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送達后,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針對(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起訴;針對(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訴訟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亦針對(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針對(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所提起的上訴,受理案號為(2021)最高法知行終608號;針對(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所提上訴,受理案號為(2021)最高法知行終651號。兩個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相同,均為:羅霞(審判長)、潘才敏、鄧卓(承辦人),后變更為:鄧卓(審判長)、張新鋒、徐飛。2021年9月10日,在鄧卓法官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上述兩個案件合并審理,進行在線詢問。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參加詢問,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兩名審查員參加詢問,湖南地生公司則繼續委托某某城(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長沙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代理師參加詢問。


          詢問結束后,徐新明律師向合議庭提交了詳細的律師代理意見。


          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608號行政裁定: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起訴;同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651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駁回湖南地生公司的訴訟請求。


          怡豐公司完勝。


          七、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即本專利是僅有一套升降系統,還是具有兩套升降系統,或是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和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均屬于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本專利的創新點在于升降同步裝置,以及兩套升降系統通過升降同步裝置密切關聯,互相制約,最終達到升降平臺平穩同步升降的技術效果。如果本專利僅有一套升降系統或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屬于本專利的保護范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升降同步裝置的作用就僅僅是傳遞驅動力,從而失去保險裝置的意義。


          (一)各方關于本專利所具有升降系統數量的基本觀點


          1.怡豐公司自第一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時起,即主張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


          自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時起,即主張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也即,本專利中的驅動裝置安裝在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軸,由升降軸同時帶動升降鏈輪和同步鏈輪運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61號行政判決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2.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第39885號決定、第39884號決定中認定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第39885號決定、第39884號決定中對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了縝密的分析論證,并依照在先生效判決,認定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


          3.湖南地生公司主張本專利僅有一套升降系統


          湖南地生公司在(2019)京73行初10414號案及(2019)京73行初10411號案訴訟過程中,主張本專利僅有一套升降系統,即僅在一個升降軸上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軸、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和同步鏈輪運動,同步鏈輪通過同步齒輪及同步鏈條傳動另一端升降軸上的同步鏈輪,同步鏈輪帶動升降軸、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運動。


          4.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認為,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和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均屬于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及(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中認定:“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并未直接限定升降軸的數量以及是否在每個升降軸上均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結合說明書的理解,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應包含兩個升降軸,但仍不能唯一確定升降驅動裝置的數量,即將‘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 理解為在每個升降軸的一端均安裝升降驅動裝置,或僅在一個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均具有合理性,均在其保護范圍內?!?/p>


          據此,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在上述判決中認定,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和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均屬于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二)各方的主要理由


          1. 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在本案中闡述的主要理由


          (1)“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是對升降軸105和升降驅動裝置104存在關系的限定,即,只要有升降軸,就一定有升降驅動裝置


          自湖南地生公司第一次針對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至今,包括湖地生公司、怡豐公司及專利復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內的各方主體均一致認定,本專利有兩個升降軸105,位于頂架左右兩端。本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1均記載“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這段文字是對升降軸和升降驅動裝置的存在關系的限定,即,只要有升降軸,升降軸的一端就一定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既然本專利頂架左右兩端各有一個升降軸,那么,根據上述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每個升降軸上均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殆無疑義。


          (2)本專利附圖3展示的是本專利頂架任意一端的結構,而非頂架特定一端的結構


          本專利附圖3是圖1所示垂直移動類機械式立體停車庫A-A剖面結構示意圖。該圖清晰示出,頂架的一端安裝有升降軸105,升降軸上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鏈輪106、同步鏈輪115,升降鏈輪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


          需要注意的是,圖3是剖面圖,其所示出的是本專利頂架任意一端的結構,而非頂架特定一端的結構。


          (3)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描述方式可知,本專利說明書在描述升降軸、升降鏈輪、同步鏈輪、升降鏈條等部件或裝置時,在未作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均同時指向頂架兩端的部件或裝置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從圖2、圖3、圖4可以清楚地看到,汽車升降機100由頂架103、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升降鏈輪106、升降鏈條107、升降軌道108、升降導輪109、升降平臺101、橫移搬運器500、橫移軌道110、橫移阻擋器111、配重裝置112、配重導輪113、配重導軌114和升降同步裝置組成。升降軸105安裝于頂架103上,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中部安裝有升降鏈輪106,升降鏈輪106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升降鏈條107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臺101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112上?!?/p>


          由上述內容可知,本專利說明書在描述升降軸105、升降鏈輪106、升降鏈條107時,均未指明是頂架兩端的升降軸105、升降鏈輪106、升降鏈條107。但是,前已述及,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曉,本專利有兩個升降軸105,位于頂架左右兩端,每一個升降軸105上均安裝有升降鏈輪107,升降鏈輪106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


          由此可見,由于本專利總體上是一種左右對稱的結構,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在描述某種部件或裝置時,在未作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均同時指向頂架左右兩端的部件或裝置。因此,“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理所當然的包括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即,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均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


          (4)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升降驅動裝置104的作用在于使升降平臺101作垂直運動;而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則在于,使得升降平臺101能平穩地垂直運動。據此能夠唯一確定,本專利有兩套升降系統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升降鏈條107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臺101上,另一端與配重裝置112連接,升降驅動裝置104,通過傳動升降鏈輪106,帶動升降鏈條107,使連接于升降鏈條107兩端的升降平臺101及配重裝置112作垂直運動?!?/p>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升降驅動裝置的作用就在于,使升降平臺作垂直運動,也即,在升降驅動裝置的直接驅動下,升降平臺兩端作垂直運動。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使得升降平臺101能平穩地垂直運動 ?!?/p>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在于使升降平臺左右兩端同步垂直運動,從而實現平穩地垂直運動。


          綜上,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能夠唯一確定,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


          2. 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的主要理由及怡豐公司的反駁理由


          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在(2019)京73行初10414號行政判決及(2019)京73行初10411號行政判決中認為:“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有‘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使得升降平臺101能平穩地垂直運動’,其中所述同步齒輪關于改變升降鏈輪轉向的作用的描述,顯然容易產生理解上的差異。一方面,在兩個升降軸上均安裝升降驅動裝置的情況下……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理解權利要求1所述‘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可以是兩個升降軸上均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另一方面,……事實上,僅在一個升降軸上安裝升降驅動裝置,可以通過該升降驅動裝置帶動升降軸旋轉,依次傳動到位于升降軸上的升降鏈輪、安裝于升降鏈輪上的升降鏈條、連接于升降鏈條端部的升降平臺,尤其是,通過一對同步齒輪116改變升降鏈輪106轉向,使得連接升降平臺兩端的升降鏈條的移動上下同向,同樣可以達到升降平臺101平穩垂直運動的技術效果。再則,并無證據表明兩套升降系統相對一套升降系統確定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以致本領域技術人員會排除一套升降系統的選擇?!虼?,將權利要求1所述‘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理解為僅在其中一個升降軸上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同樣具有合理性。綜上所述,……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應包含兩個升降軸,但仍不能唯一確定升降驅動裝置的數量,即將權利要求1所述‘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理解為在每個升降軸的一端均安裝升降驅動裝置,或僅在一個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均具有合理性,均在其保護范圍內?!?/p>


          對此,徐新明律師代理怡豐公司在二審訴訟中予以有力反駁:


          (1)一審合議庭先入為主。一審合議庭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通過一對同步齒輪116改變升降鏈輪106轉向”中的“升降鏈輪”,指向的是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鏈輪。因此,“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是指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鏈輪106的轉向,也即,兩端的升降鏈輪通過中間的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相互改變、相互制約,換言之,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系統通過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相互改變、相互制約。一審合議庭將“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這段內容,想當然的理解為頂架一端的驅動裝置通過同步齒輪改變另一端升降鏈輪的轉向,是典型的先入為主。


          (2)“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意味著升降鏈輪有自主轉向,通過同步齒輪相互改變、相互制約,保持同速旋轉。


          再次,“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這段文字是關于升降同步裝置的工作原理的描述,而不是升降驅動方式的描述。本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三段是關于升降驅動方式的描述,從該段內容可以看出,在升降驅動裝置104的驅動下,升降平臺101即能實現垂直運動,請注意,升降平臺垂直升降,一定是升降平臺的兩端同向垂直升降,否則,如果升降平臺一端上升、另一端下降,則無法達到垂直運動的技術效果。相比之下,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4頁最后一行至第5頁第5行對于升降同步裝置工作原理的描述可知,升降同步裝置中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則在于使得升降平臺101平穩地垂直運動,也即,在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平臺垂直升降的基礎上進一步達到升降平臺兩端平穩垂直升降的技術效果。


          (3)本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能夠達到升降平臺平穩垂直運動的技術效果,但是,并非所有能夠達到升降平臺平穩垂直運動的技術方案均屬于本專利的保護范圍。一審合議庭的反向推理違反邏輯常識。


          (4)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排除一套升降系統的選擇,和本專利的保護范圍無關。換言之,不能因為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排除一套升降系統的選擇,就推定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屬于本專利的保護范圍。一審合議庭的推定違反邏輯常識。


          (5)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當然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


          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由于一個驅動裝置產生的驅動力有限,使得汽車升降機的承載重量受到限制。并且,驅動力須經過更多的傳遞環節,存在能量損耗,浪費能源。


          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均安裝有驅動裝置,能夠為汽車升降機提供更加強大的驅動力,并且,由于升降驅動裝置直接驅動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驅動力傳遞距離大大縮短,不存在能量損耗,有利于節省能源。


          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升降同步裝置不再是保險裝置,而是成為純粹的動力傳遞裝置,同步鏈條持續處于張緊狀態,鏈條很快就會拉伸,變得越來越松弛,這樣就會使得升降平臺的兩端在升降過程中存在落差,即無法達到升降平臺兩端同步垂直升降的技術效果,更無法達到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的技術效果。


          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由于升降同步裝置作為保險裝置并不參與動力傳遞,又能將兩端的升降系統密切關聯起來。當兩套升降系統同步運動時,升降同步裝置只是隨著升降系統空轉;僅當兩套升降系統不同步時通過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制約兩端的升降系統,實現絕對同步運動。因此不存在同步鏈條持續張緊、短時間內就會變松弛的問題,在升降驅動裝置的作用下,使得升降平臺兩端能夠絕對同步垂直升降,最終達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的技術效果。


          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一旦僅有的升降驅動裝置發生故障停止工作,將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具有兩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由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均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即使其中的一個升降驅動裝置發生了故障,另一個升降驅動裝置也能使得升降平臺安全降落,然后對發生故障的驅動裝置進行維修。因此,兩套升降系統相對一套升降系統更加安全。


          綜上所述,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先入為主,違反邏輯常識和技術常識,其觀點和理由是錯誤的。


          3.湖南地生公司的主要理由及怡豐公司的反駁理由


          在二審法庭詢問過程中,湖南地生公司代理律師自行畫出示意圖向法庭介紹其對于本專利說明書記載“一對同步齒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的理解。具體的講,湖南地生公司代理律師將其在本案中主張的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A)當中的一對同步齒輪、一對同步鏈條去掉,更換為一個鏈條將頂架左右兩端的同步鏈輪連接起來,即形成另外一個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B)。湖南地生公司代理律師認為,當技術方案B頂架一端的升降驅動裝置驅動時,就會通過中間的鏈條帶動頂架另一端的同步鏈輪、升降軸、升降鏈輪同向旋轉,相應地,就會使得升降平臺的一端上升、另一端下降,因而無法實現升降平臺兩端同步升降。如果將技術方案B當中連接左右兩端同步鏈輪的中間鏈條更換為一對同步齒輪、一對同步鏈條,即形成技術方案A。當技術方案A頂架一端的升降驅動裝置驅動時,通過中間一對同步齒輪、一對同步鏈條的作用,就會帶動頂架另一端的同步鏈輪、升降軸、升降鏈輪反向旋轉,從而實現升降平臺兩端同時升降的技術效果。


          對此,徐新明律師認為,湖南地生公司代理律師的上述觀點,實質上是主張,技術方案A中的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改變了技術方案B中升降鏈輪的轉向。上述觀點的邏輯錯誤至為明顯?!耙粚ν烬X輪116的作用在于改變升降鏈輪106的轉向,使得升降平臺101能平穩地垂直運動”,其中一對同步齒輪的作用,改變的當然是同一技術方案中的升降鏈輪的轉向。技術方案B不屬于本案爭議的技術方案,和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和本案中爭議的技術方案A中的同步齒輪更不具有關聯性。


          (三)在先生效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是否認定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


          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認為:“在先生效判決并未直接回應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中究竟有幾套升降系統?!?/p>


          對此,徐新明律師認為:


          (1)“升降系統”這一術語本身并非本專利所使用的技術術語,更不是本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謂“升降系統”,是各方主體及法院為了表達的便利,對“升降驅動裝置”、“升降軸”、“升降鏈輪”、“升降鏈條”等用于驅動升降平臺進行升降運動的一系列裝置、部件組合的概括性簡稱。


          (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也正是在上述意義上使用了“升降系統”這一術語:“上述附件8中的升降動力頭為其升降驅動裝置,與其連接的鏈條、鏈輪等裝置均屬于附件8的升降系統”(見(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書第17頁倒數第5-6行)。


          可見,根據在先生效判決,所謂的“升降系統”,就是指“升降驅動裝置”、“升降軸”、“升降鏈輪”、“升降鏈條”等用于驅動升降平臺進行升降運動的裝置、部件組合的簡稱。


          具體到本案,由于湖南地生公司僅對“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均安裝有升降驅動裝置”這一事實有異議,因此,本專利是僅有一套升降系統還是具有兩套升降系統,其實質就在于,升降驅動裝置是僅安裝在頂架一端的升降軸上,還是安裝在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如果升降驅動裝置僅安裝在頂架一端的升降軸上,則本專利就只有一套升降系統;如果升降驅動裝置是安裝在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則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


          (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行政判決明確認定,“本專利中的升降驅動裝置安裝在位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軸,由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和同步鏈輪運動”(判決書第18頁第2-4行)。


          根據上述生效判決內容,本專利中的升降驅動裝置是“安裝在位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上”,而不是“安裝在頂架一端的升降軸上”,是“升降驅動裝置驅動升降軸,由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和同步鏈輪運動”,而不是“由同步鏈輪帶動升降軸,由升降軸帶動升降鏈輪運動“。


          可見,在先生效判決已經明確認定本專利具有兩套升降系統,而將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排除在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外,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認定的“僅在一個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即僅有一套升降系統的技術方案很顯然與在先生效判決認定的本專利升降驅動方式相沖突。


          綜上所述,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認定的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顯然與在先生效判決的相關認定相抵觸,嚴重違法。


          八、結語


          最終,以鄧卓法官為審判長的二審合議庭采信了怡豐公司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理由,作出公正裁決。


          從二審裁定書和判決書的裁決理由可知,二審合議庭不僅認真閱讀了怡豐代理律師的二審代理意見,還認真閱讀了怡豐代理律師在第一輪訴訟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號案中的代理意見。二審合議庭的嚴謹敬業、公正無私令人十分感動?。?!相比之下,以陳勇法官為首的一審合議庭則明顯的先入為主,對于在先生效判決已經認定的事實選擇性忽略,其行為令人不齒?。?!


          從本案可以看出,對法官隊伍進行教育整頓是多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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