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中國網絡文學版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案例詳情
典型案例一、盧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權罪一案——利用爬蟲技術非法獲取電子書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21)湘1081刑初260號
二審案號:(2022)湘10刑終308號
案情摘要
自2017年開始,由盧某等5名被告人負責管理或參與運營的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未經武漢華著盛閱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華著盛閱(天津)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許可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爬取正版電子圖書后,在其推廣運營的“XX小說”“XX免費小說”等20余個App中展示,供他人訪問并下載閱讀,并通過廣告收入方式進行牟利。根據經公安機關依法提取收集并經勘驗、檢查、鑒定的涉案侵權作品信息數據、賬戶交易明細、鑒定結論、廣告推廣協議等證據,法院查明,被告人通過廣告收入謀取非法收入高達89939251.08元,涉案作品侵犯武漢華著盛閱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華著盛閱(天津)文化產業有限公司高達500部。被告人盧某等5人于2020年12月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于2021年8月5日向湖南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盧某等5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盧某等5名被告人犯有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盧某等5名被告人均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盧某等5名被告人5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盧某等4人提起上訴,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判決,駁回其四人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伴隨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對網絡文學作品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呈上升趨勢。本案是湖南警方近年來破獲的首例“利用爬蟲技術非法獲取電子書”的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涉及侵權作品眾多,涉案金額較大,犯罪產業鏈條完整,最終五名被告人的兩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并處罰金共計一千零五十萬。本案作為公安部督辦案件,其從嚴判決充分發揮了刑事判決的懲罰性導向及刑罰威懾作用,既依法打擊了侵犯著作權犯罪,警示教育網絡文學運營商要遵紀守法,也彰顯了湖南法院對加強版權保護,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強國的決心。
典型案例二、中文在線(天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美國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案號:(2020)津0116民初14522號
二審案號:(2022)津03民終835號
案情摘要
中文在線(天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授權享有《歲月是朵兩生花》《古董局中局1》等作品(簡稱“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原告中文在線天津公司發現,由美國某公司經營的應用商店,未經許可擅自提供包含涉案作品的應用程序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國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美國某公司辯稱,其并非應用商店的實際運營者,其僅針對應用程序內容是否包含反動、暴力、色情進行合規性審查,不審查知識產權,涉案應用程序系第三方用戶上傳,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沒有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的情況,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開發商協議》和《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開發者指南》《應用商店審核指南》可知,美國某公司為應用商店的實際經營者,美國某公司對第三方開發的App具有相應審查義務。協議還對第三方開發者上傳APP應用費用,分成比例等進行詳細約定體現了美國某公司對應用商店網絡服務平臺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
基于美國某公司對應用商店的強控制與管理能力,理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在其應當知曉涉案應用程序為應用程序開發商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具有主觀過錯,其涉案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美國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原、被告雙方和解。
典型意義
應用商店不僅是開發者提供APP發布、銷售、推廣的重要渠道,也是用戶下載及安裝APP應用的主要來源。
面臨APP版權侵權日益嚴重,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是否對第三方應用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問題亟待解決。法院認為,在第三方應用開發者直接侵權的情況下,應用商店運營商對于其平臺上存儲傳播內容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強,對于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預見性就會越高,故對侵權行為構成“應知”,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入選天津市自貿區法院涉外及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典型案件。本案的處理,有助于加強應用程序商店內部對盜版小說APP應用的監管力度,對凈化網絡文學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典型案例三、海南閱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一案——涉網絡文學訴前禁令
一審案號:(2022)瓊73行保1號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24日,閱文旗下海南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閱文公司”)針對“UC瀏覽器”和“神馬搜索”中存在的大量侵犯《夜的命名術》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盜版鏈接,并向用戶推薦、誘導用戶閱讀盜版的行為,向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
閱文公司訴稱,涉案作品《夜的命名術》在閱文公司運營或授權的網站、APP上架并持續更新連載,網絡熱度及在線收入均較高。動景公司(“UC瀏覽器”的運營者)、神馬公司(“UC瀏覽器”內嵌及默認搜索引擎“神馬搜索”的運營方),在其運營的“UC瀏覽器”及“神馬搜索”,通過“優先展示盜版鏈接方式,誘導用戶閱讀涉案作品的盜版鏈接,并優化盜版閱讀功能和社區功能,對盜版作品和鏈接進行推薦等實施了侵犯閱文公司權利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因涉案作品正處于連載中,情況緊急,且正在持續性受到侵害,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措施,要求兩公司立即對相關站點采取刪除、屏蔽、斷鏈等必要措施。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閱文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基礎具有穩定性;涉案作品系正在持續更新的作品,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屬于情況緊急的情形;涉案作品能為閱文公司帶來較高的廣告流量和會員費、打賞費等收入,動景公司和神馬公司涉嫌侵害閱文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不及時制止,將給閱文公司造成流量降低、收入減少等難以彌補的損害;對涉案作品采取屏蔽、斷鏈、刪除等措施,并不會影響動景公司、神馬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合法權益,也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失。
法院認為,閱文公司所提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裁定動景公司、神馬公司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對其搜索引擎中涉嫌侵犯《夜的命名術》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鏈接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典型意義
行為保全是申請人為了防止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從而申請人民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訴前行為保全,也稱訴前禁令,作為一項緊急的行為保全措施,對于正在進行的知識產權侵權是強有力的維權措施。
本案為全國首例涉網絡文學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依法妥善運用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侵權源頭治理,及時有效阻遏侵權行為,防止損害擴大,切實降低維權成本,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理念下,本案從法理和法律解釋的角度全面論證了對于搜索引擎、瀏覽器傳播盜版內容的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的緊迫性及必要性,具有較高的實踐意義,對全國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推動了網絡文學行業整體侵權治理效果的提升。
典型案例四、天津字節跳動網絡有限公司訴天津啟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創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新興網絡環境下網絡小說抄襲的界定
一審案號:(2021)津03民初4293號
案情摘要
天津字節公司等(一審原告)主張:涉案作品《我祖父是朱元璋》,作者金佩宇,筆名“歲月神偷”,于2021年1月1日首次發表于“番茄小說網”,天津字節公司等經授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案件被告創閱公司等在其運營的“飛盧小說”App和“飛盧小說網”上傳播的《大明:我皇孫身份被曝光了》構成對涉案作品的抄襲,嚴重侵害了天津字節公司等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且針對創閱公司等的侵權行為,天津字節公司等多次進行投訴要求停止侵權,創閱公司等非但沒有將被訴侵權作品下架,反而放任被訴侵權作品持續更新,熱度持續增高。天津字節公司等要求創閱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訴訟。
創閱公司等(一審被告)抗辯:1、被訴侵權作品《大明:我皇孫身份被曝光了》系由作者倚樓聽雪1(筆名)獨立創作,天津字節公司等主張權利的作品及作者都不具有較高知名度,被訴侵權作品沒有抄襲的動機;2、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均屬于明朝歷史穿越題材小說,在創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存在大量對明朝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等描述,該內容不屬于涉案權利作品的獨創性表達,被訴侵權作品中的此類描述不應認定為侵權;3、根據天津字節公司等提交的比對情況,除歷史人物和史實的描寫外,也不存在大篇幅抄襲,偶見一致內容屬于相同題材創作產生的巧合,占整部作品比重極小,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4、兩部作品故事大綱、主線劇情、主要人物設定、寫作風格、作者文筆等均有本質區別,不足以引起讀者混淆,即使個別劇情安排重合,也并非涉案權利作品首創,不屬于涉案權利作品的獨創性表達;5、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不保護思想本身,不能因為涉案權利作品寫了“穿越成大明皇孫”的題材就不允許其他人創作這一題材的作品,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網文行業的良性發展。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權利作品改編自明史,并以朱元璋等歷史人物為核心虛構了人物、情節,向讀者展示了一段虛構的故事。在涉案權利作品中,僅有明史中相關人物名字、歷史事件等內容屬于公有領域或者有限的表達,其他大量的故事內容、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具體情節發生、發展以及先后順序均為作者獨立創作完成,應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被訴侵權作品在故事內容、人物設定、人物關系、情節發展等體現作品獨創性方面與涉案權利作品高度近似,同時在具體章節對應內容等方面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相同、實質相同,據此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作品包含了涉案權利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而且上述具體表達數量已經達到了一定數量與比例,足以使公眾感知被訴侵作品來源于涉案作品,應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創閱公司等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站及APP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作品連載閱讀,且被訴侵權作品發表時間晚于涉案權利作品,創閱公司等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中雖然被訴侵權作品系連載發行即公眾定期付費閱讀下載連載內容,且在網站及App中收費,但是創閱公司等實施的上述行為屬于向公眾出售被訴侵權作品,落入發行權控制的行為范圍,侵害了涉案權利作品發行權。此外,因復制行為落入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不再認定創閱公司等侵害涉案作品復制權;創閱公司等未參與被訴侵權作品的改編,未侵害涉案權利作品改編權。綜上,判令創閱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天津字節公司等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67980元。
典型意義
在網絡小說快速發展的今天,網絡文學行業較為普遍存在的、以洗稿方式試圖逃避侵權打擊的侵權形式,特別是目前新技術條件運用下,這種抄襲形式更具有便利性和隱蔽性,與以往的照搬照抄形式不同,此類侵權行為呈現出新的特點,即抄襲內容既包括語句抄襲又包括情節抄襲,且二者相互摻雜。上述特點為本案梳理糾紛事實提出了巨大挑戰,在完成大量作品比對工作的基礎上,本案判決結合文學作品表達及創作特點,從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出發,對文學作品語句與情節的關系、語句抄襲和情節抄襲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論證分析,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本案為明朝歷史穿越題材小說,內容中會涉及明朝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描述等公有領域元素,訴辯雙方爭議較大,本案的裁判文書厘清了包含公有領域元素的作品獨創性的認定標準,對于歷史背景下的網絡文學作品是在借鑒公有領域作品還是抄襲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了詳細、正確的分析,為今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
同時,本案判決明確了文字作品思想與表達的區分標準,本案判決詳細論述了題材類似的小說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規則,通過整體結構、作品具體情節、人物關系和人物設置等比對后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對于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比對的認定方法和判斷標準等著作權法層面的核心焦點問題進行梳理,從而形成結論性觀點,在同類案件中進行適用和借鑒,對于保護原創和知識產權具有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五、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一案——同名小說不正當競爭侵權責任認定
一審案號:(2021)滬0115民初17081號
案情摘要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玄霆公司”)通過與作家填倉土豆簽署委托創作協議,取得文字作品《武動乾坤》(簡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及相關一切衍生權利。
玄霆公司發現,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奇藝公司”)、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簡稱“眾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愛奇藝文學網站、愛奇藝閱讀APP上提供復制、抄襲與原告涉案作品同名的侵權作品,明顯系惡意攀附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二別搞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6,086元,并要求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愛奇藝文學官網及APP、騰訊網等多家媒體首頁上端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持續時間一個月。
愛奇藝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商品名稱不具備“有一定影響力”,被告沒有鼓勵誘導用戶創作同名小說,亦沒有主動設置同名小說的推廣、鏈接和關鍵詞,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主觀上沒有搭便車的故意,以及小說名稱和署名作者是區分小說來源的、一一對應的雙標識,是小說的主要特征,平臺的同名小說名稱下均標注了署名信息,公眾可以明顯區分,不足以造成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均經營網絡文學相關業務,存在競爭關系;涉案作品在原告運營網絡平臺中點擊量較高、且衍生有電視劇、有聲書、游戲等,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同名作品標有“愛奇藝原創文學作品”字樣并存在付費閱讀的事實,愛奇藝公司應知其網站中出現大量的同名作品極有可能系使用他人享有權益的作品名稱、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被控同名作品閱讀方式、字數等,判決愛奇藝公司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元,并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官網及APP首頁連續一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隨著文化產業的迅速發展,作品的商業效應不斷增強,作品名稱的市場價值日益凸顯,各種“搭便車”“蹭熱度”等破壞了網絡文學生態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
本案是網絡文學領域同名作品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法院綜合考量了涉案作品知名度、被控同名作品標注形式、閱讀方式等多方面,確定即便被控同名作品上傳者為用戶,平臺也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
本案有力制止了網絡文學市場競爭中的“搭便車”行為,對確立類似案件的審理思路極具指導價值,對促進網絡原創文學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典型案例六、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及其他權利糾紛一案——小說改編有聲書侵權責任認定
一審案號:(2019)滬0115民初85544號
二審案號:(2021)滬73民終818號
案情摘要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通過與作家劉慈欣簽署獨家合作協議,獲得文字作品《三體》(簡稱“涉案作品”)錄制成音頻作品的獨占性授權,并有權依自己的名義對其進行維權。
騰訊公司發現,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荔支公司”)通過其官網和“荔枝”應用軟件提供大量未經授權的三體有聲小說的在線收聽、播放、緩存下載服務,使得眾多網絡用戶不再訪問原告網站并下載原告的“企鵝FM”客戶端,嚴重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及基于著作權享有的其他權利,請求法院判令荔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71,481.79元,并要求就其侵害作品著作權行為在其官網首頁上端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持續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
荔支公司辯稱,原告僅獲得涉案音頻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不包含其他權利,并且其系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案音頻均由用戶上傳,并非由被告直接提供,且被告提交了涉案用戶的相關信息,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經作家劉慈欣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享有《三體》音頻作品的獨占性權利,被告系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一方面在涉案權利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中,平臺理應認識到著作權人通常不會允許他人在向公眾開放的網絡平臺上免費傳播其收費作品,用戶上傳音頻作品侵權可能性較大,平臺具有較高注意義務,并且被告在接到原告發送的侵權通知后未能及時作出刪除、屏蔽侵權音頻或斷開鏈接等合理的反應,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荔支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侵權音頻數量等因素后,酌情判決荔支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71,481.79元,并就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其官網首頁連續十五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荔支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智能設備、移動音頻和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有聲讀物不受時間、地點、空間限制,“想聽就聽”的特點為閱讀提供了更多便利,逐漸成為閱讀新寵,隨著有聲閱讀市場的崛起,音頻平臺版權問題也愈發值得關注。
本案在音頻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上,明確音頻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音頻平臺主播傳播侵權音頻,未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確定判賠金額時,綜合考慮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極高、侵權規模大及持續時間較長、主觀過錯程度明顯、侵權時間段為作品熱度較高時間段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確定了500萬元的賠償。本案同時入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數字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判決傳遞了法院加強知識保護力度、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的強烈信號,同時有助于規范有聲書翻錄、播出行為,強化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完善內部版權監控和管理機制,從而促進新興文化業態的有序發展。
典型案例七、廣州阿里巴巴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廣州阿里巴巴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小說搜索轉碼的侵權責任認定
一審案號:(2021)京0491民初40686號
二審案號:(2022)京73民終1275號
案情摘要
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搜狗公司”)系專業網絡小說閱讀應用“多多讀書”軟件的運營方。2020年2月,廣州阿里巴巴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公司”)發現,多多讀書軟件未經許可,擅自向用戶提供的《田園娘子制錦繡皇后》(簡稱“涉案作品”)在線閱讀,并在閱讀頁面投放大量廣告以獲取不法利益,將通過涉案作品吸引公眾至其網站所產生的流量進行變現,借此謀取非法利益,為維護自身利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搜狗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
搜狗公司辯稱:搜狗公司提供信息定位服務(搜索鏈接)服務,通過用戶提交的關鍵詞自動搜索第三方網站并提供“技術性”轉碼服務,涉案作品來源于第三方網站,搜狗公司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不構成對涉案作品的直接侵害;搜狗公司對第三方網站提供作品情況不“明知”,也不“應知”,在接到阿里巴巴公司投訴后及時進行下架,不存在過錯,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應適用“避風港”原則。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搜狗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務中并未直接跳轉第三方網站,并且提供的轉碼服務不在顯示源網站logo、關聯信息等,并非普通的轉碼服務。同時,在提供整個”搜索+轉碼”閱讀服務中,取得了近似于提供作品的效果,事實上割裂了來源網站的信息,使用戶在閱讀作品時,已看不到第三方網站的相關信息,使得第三方網站與搜索結果事實上已割裂,并且搜狗公司在多多讀書軟件通過提供搜索+轉碼的服務搜索并閱讀涉案作品時,加入了廣告,搜狗公司獲得了相應利益。
搜狗公司作為多多讀書軟件的運營主體,即是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又是使受益者,其作為該領域的專業運營主體,應當預見搜索+轉碼技術在多多讀書軟件內可實現等同于提供涉案作品的效果,其作為該搜索結果的受益者,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搜狗公司構成應知,主觀存在過錯,為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搜狗公司賠償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北京分公司經濟賠償15000元。搜狗公司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小說轉碼閱讀服務是專門定位網絡小說的服務平臺,其采用的web搜索、智能轉碼等技術有助于提高移動閱讀的閱讀體驗,但也容易引發著作權侵權糾紛。
小說轉碼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邊界如何劃分,應通過何種方式準確、恰當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面臨新的挑戰。本案判決針對小說搜索轉碼閱讀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過錯,從其服務內容、服務所達到效果、應用場景進行充分的說理,明確搜索轉碼閱讀服務中除去被鏈接網站的logo、相關信息,不再直接跳轉被鏈接網站,事實上形成了近似于提供作品的閱讀效果,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良好指引,有助于規范搜索轉碼閱讀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促進網絡文學健康發展。
典型案例八、天津字節跳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時光荏苒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動景公司小說搜索結構侵權糾紛案——搜索結構化場景下瀏覽器侵權責任的認定
一審案號:(2021)津03民初4242號
二審案號:(2022)津民終1133號
案情摘要
海南字節公司主張,海南字節公司等經授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及維權權利。動景公司在其運營的“夸克瀏覽器App”中以編輯、聚合、推薦盜版網站等方式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盜版小說,并向自身的小說業務及其關聯公司的小說產品進行導流,侵害了海南字節公司等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動景公司主動提供小說目錄,并設置“書旗小說廣告”,設置“相似小說”、“書架”等欄目,將用戶導流至“夸克”小說、并在小說評論區推行夸克官方發起的活動,通過上述行為將本屬于海南字節公司等的正版小說閱讀者,導流至與其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書旗小說”、“夸克小說”等產品上,劫持了本應屬于海南字節公司等的用戶資源,構成不正當競爭。
動景公司辯稱,1、海南字節公司等未提供證據證明涉訴作品首次發表平臺與披露作者的關聯關系,不能證明其已經作者合法授權,有權作為案件原告主張權利;2、動景公司并非涉案AI搜索引擎的運營主體;3、動景公司系網絡鏈接服務提供者,被控侵權作品系被鏈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動景公司未實施直接侵權行為;4、夸克瀏覽器不提供侵權作品內容,也不存在明知第三方網站提供侵權作品而實施幫助侵權的行為;5、在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主體方面,海南字節公司等在本案中共同主張動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于在一個案件中混淆多個法律關系;6、夸克瀏覽器是一款手機應用瀏覽器,與原告運營的番茄小說軟件、番茄小說網的受眾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相同市場,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依據;7、眾多主流瀏覽器的搜索結果展示頁面與夸克瀏覽器大致相同,動景公司在夸克瀏覽器運營過程中不存在違背行業慣例和商業道德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涉案作品在番茄小說網的署名信息,授權書等證據證實,海南字節公司等經授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害涉案作品的行為提起訴訟。
夸克瀏覽器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線閱讀服務,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動景公司系夸克瀏覽器的經營主體, 其應對該瀏覽器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動景公司雖辯稱其僅提供的搜索、鏈接服務,但根據取證視頻顯示,閱讀被訴侵權作品的整個過程均在瀏覽器內部完成,未發生跳轉,且即使動景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鏈接服務,動景公司對涉案作品進行了分類、編輯,并設置排行榜對涉案作品進行了推薦,動景公司亦構成幫助侵權,故動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海南字節公司等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訴侵權行為已適用著作權法進行調整,故無需再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綜上,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元。動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瀏覽器對被訴侵權作品的信息進行了主動選取、編輯、 整理,并對其內容進行了整合,同時自行設置了排行、評分、論壇等輔助功能,公眾通過涉案瀏覽器能夠直接、便捷對涉案作品進行閱讀、討論、評分,且在閱讀過程中難以注意到涉案作品的實際提供者。動景公司雖主張其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被訴侵權內容并非其提供、其僅提供了鏈接服務,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至于涉案瀏覽器內的搜索引擎服務是否由動景公司提供,并不影響對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認定。動景公司作為被訴瀏覽器的運營者,構成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移動互聯網環境下,由于盜版網站多為境外服務器,難以追溯,瀏覽器、搜索引擎成為盜版小說的主要傳播途徑。在訴訟中,瀏覽器運營商常以其為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義務進行抗辯,給權利人維權造成一定障礙。本案中夸克瀏覽器在搜索結果中優先展示與涉案侵權小說在線閱讀有關的結構化頁面,聚合盜版網站鏈接,通過設置排行榜等對侵權小說進行推薦,這些行為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盜版內容的傳播。搜索結構化展示既是新的技術問題也是新的法律問題,對于瀏覽器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訴辯雙方爭議較大,本案裁判文書對于搜索結構化場景下瀏覽器侵權責任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為今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
典型案例九、華著盛閱(天津)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與西安巧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對公銀行賬號驗證”可以作為認定侵權主體的依據
二審案號:(2023)津民終33號
案情摘要
原告華著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取得了《元尊》信息網絡傳播權、轉授權及相應維權權利。涉案作者為天蠶土豆,是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國作家協會會員,浙江省作家協會主席團成員,浙江省網絡作家協會副主席,并入選中宣部2019年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宣傳思想文化青年。涉案作品問世以來獲獎無數,并被改編為漫畫、動漫和有聲作品。
本案中,為確定涉案App的經營主體,華著公司向“小米應用商店”申請調取了關于涉案App上架時對主體驗證的相關證據,該證據顯示涉案App留存的對公驗證銀行信息為:“公司名稱:西安巧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公銀行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及對公賬號。結合“小米應用商店”由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企業信息驗證服務,通過企業對公賬戶打款、被驗證方將打款金額錄入驗證系統的方式,驗證企業信息及資質真實性的事實。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 年3月3日向西安巧思公司持有的對公賬戶匯款,被驗證方在認證平臺填寫匯款數額后通過了打款驗證。以上證據顯示涉案App上架時完成“對公驗證”的賬戶主體及賬戶信息均為西安巧思公司。
西安巧思公司抗辯其并非涉案App開發者,從未向任何應用平臺上傳涉案App。涉案App系案外人偽造盜用公司營業執照及公章等主體信息上傳至應用平臺并完成對公驗證。因此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綜合上述事實及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陳述等情況,確信被訴侵權軟件經營者為西安巧思公司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認可通過應用商店的“對公驗證”對應用上傳者的審查,進而認定該事實存在,于法有據。據此,二審法院認定西安巧思公司作為涉案App的經營者,未經涉案作品權利人許可,在被訴侵權軟件中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戶閱讀,侵害了華著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其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侵權應用的主體認定。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應用商店已成為盜版網絡小說App的重災區。本案的判決明確指明了通過應用商店的審查機制認定侵權App主體可以有效確定侵權方的審理思路。不僅使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救濟,而且有效緩解審判機關的困擾。應用商店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充分履行其審核義務,采取“對公驗證”這種新的有效審查方式,能夠有效解決侵權App主體認定的問題,為當事人在案件中確認侵權主體提供了重要依據。
本案是根據應用商店在上傳App時要求上傳者完成“對公驗證”的操作,從而確定上傳主體的主體身份。該案的審結,為今后法院在認定侵權App的實際主體上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為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示范引領作用。
典型案例十、朱茹月與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羅某、某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歷史穿越類小說的侵權判定規則
一審案號:(2021)浙8601民初1646號
二審案號:(2022)浙01民終5299號
案情摘要
原告朱茹月起訴稱:其筆名李歆,是中國作家協會會員、江蘇省作家協會會員,自2003年起,朱茹月陸續發表的中篇小說被刊登于《今古武俠版》《武俠小說》等雜志,著有長篇小說《獨步天下》《秀麗江山》《鳳棲梧》等。朱茹月于2006年創作涉案作品《獨步天下》,于2007年4月在朝華出版社出版,后由中國華僑出版社再版。2007年,《獨步天下》獲騰訊網“作家杯”第二屆原創大賽第四期冠軍,2017年10月,《獨步天下》同名改編電視劇在騰訊視頻播出,首播量超24億。原告作為該作品的作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朱茹月從某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處購買到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公開出版發行、羅某著的圖書《海蘭珠傳奇》,該書大肆剽竊朱茹月享有著作權的上述作品。某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復制發行朱茹月作品,侵害朱茹月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羅某抄襲朱茹月的涉案作品并授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侵害了朱茹月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某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圖書,三被告給朱茹月造成一定損失。朱茹月認為《海蘭珠傳奇》中的第一章至第九章是對小說《獨步天下》進行融梗創作,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五章大篇幅照抄照搬《獨步天下》語句,《海蘭珠傳奇》在17處主要情節、10處一般情節、多處語句上對《獨步天下》進行抄襲,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羅某與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分別賠禮道歉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
被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認為不存在抄襲情況,經比對兩部作品,在故事主線、人物脈絡、人物出場場景、語言表述等均有很大差別,僅在小說發生的背景設置中存在部分相似之處,系因基于歷史事實、公知素材進行的合理推演與有限表述而在所難免,不能因為存在歷史事實衍生出的少量相似表達而全部否定《海蘭珠傳奇》為羅某自行創作的事實;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構成侵權。
被告羅某認為雖然涉案兩部小說有部分內容相似,但尚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他人作品”,兩者相似的文字有1萬字,遠未達到作品總量的1/10,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某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其僅是銷售者,有合法進貨渠道,已停止銷售,已盡到審核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兩部小說均是以海蘭珠與皇太極之間的感情糾葛作為主線的穿越題材小說,以長篇小說形式展示的文字作品的表達并不局限于遣詞造句層面的文字性內容,故事結構、情節、人物設置亦為其表達的組成部分,均可用于判斷兩部涉案作品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經比對,兩部作品在部分故事結構(包含兩處獨創人名設置及有關人物與情節的結合)、多處具體情節及大量語句文字描寫等方面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且該相同或相似之處系源于朱茹月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不屬于有限表達層面。從兩部作品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篇幅來看,結合作品整體表達占比情況,并不在合理限度內??紤]到羅某在創作《海蘭珠傳奇》之前已經接觸過《獨步天下》且多次通讀、對該書情節有印象的事實,加之羅某在訴前向朱茹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表達過“借鑒”“模仿”等意思,應當可以推定《海蘭珠傳奇》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并非羅某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于朱茹月的作品《獨步天下》。某出版社有限公司未充分舉證證明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其涉案行為導致被訴侵權圖書得以出版發行,與羅某共同造成了對朱茹月著作權侵害結果的發生,某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圖書銷售者侵害朱茹月的發行權。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羅某與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行使用作品《獨步天下》的侵權圖書《海蘭珠傳奇》,分別賠禮道歉,并共同賠償朱茹月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費用)7萬元,某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停止銷售該圖書,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羅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在金句頻出的互聯網時代,文學作品抄襲現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搬運式侵權”即文字表達內容的字面相似,“洗稿、融梗式侵權”大行其道,一些作者在網絡文學創作過程中匯集各方創意并將其落到具體表達層面,同時避開成段的重復文字表達,侵權手段更為隱蔽、廣泛。
本案判決明確指明了涉案題材小說的比對審理思路,對于幾十萬字的文字作品,在考慮比對角度時,應先要區分思想與表達的問題,高度概括的情節可能屬于思想范疇,未落實到表達層面的常見情節不能為個人所獨有,在深挖層次后,若情節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獨創且細致到一定程度,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在先作品中不屬于歷史事實的唯一或者有限表達部分仍具有獨創性,在明確屬于表達層面后,再具體進行比對。判斷在先作品與在后作品是否存在創作來源與再創作的關系,應在過濾掉公有領域、必要場景、有限表達、創作巧合等導致兩部作品的表達在形式上趨同的因素后結合人物與情節的互動及情節推進來進行比對,若在整體的欣賞體驗上產生高度相似的觀感,則可以認定在后作品存在抄襲。對于“融?!北憩F手法來說,在進行侵權審查時應就具體語句表達結合有關相似情節進行整體比對。
具體到長篇小說的比對角度,可以從人物設置、情節結構(包括主要情節、一般情節)、具體語句表達等方面入手。第一,單純的人物特征(如性格、職務、身份、成長背景等)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虛構的人物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系取決于其是否具有獨創性,只有在與小說所描寫的具體內容共同構成一部完整的作品時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該人物設置還要結合小說中的情節、環境去綜合判斷,而涉案題材小說中所涉人物大多系歷史人物或史料中有所記載、著墨的人物,對于屬于公知素材的該部分人物設置及人物關系,不應納入比對范圍。第二,鑒于題材主線、史實脈絡屬于思想范疇,圍繞固定主題、核心事件進行創作時,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場景,這種屬于公有領域的表達不能被個人所獨占、壟斷,因而為表現特定主題而作出的不可或缺的表達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具體情節比對上,先要判斷是否為公知素材、有無獨創性,再就是否相似進行審查,此時需要結合具體表達層面進行分析。雖然單一情節可能不具有足夠的獨創性,但情節之間的前后銜接、邏輯順序等緊密貫穿全部故事發展脈絡能夠表達作者的獨創性思維,可以評價情節安排、細節設置以及在各自作品中的作用等。第三,審查兩部作品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不應將句子甚至短語或字詞進行孤立看待和割裂比對,而應結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數量,并考慮上下文的銜接關系,進行整體比對和綜合判斷。若僅對部分語句分別獨立進行比對,則可能較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仍應結合有關相似情節、語句作為整體進行比對,一旦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似關聯,表達層面的文字表述所體現出的差異性不會引起兩部小說在涉案情節間內在邏輯及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即可就實質性相似之處得以印證。
本案判決對于歷史穿越類小說的情節比對層次進行有益探索,旨在正向引導同類題材的文學作品百家爭鳴,打擊利用“高級抄襲”驅逐原創的侵權手段,從而保護良好的創作生態,助力網文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文化產業持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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