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韻衣帽間家具”是美術作品嗎?
引言
202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引發了業界的廣泛關注。在我國立法未規定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方法和范圍的背景下,該指導性案例明確可以通過美術作品對實用藝術品施加著作權法保護,且只保護實用藝術品中與實用性分離的藝術性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實用藝術品侵權糾紛案件解決具有指引作用。但筆者認為最高院將“唐韻衣帽間家具”認定為美術作品有失偏頗。最高院的判決看似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提供了強有力的著作權保護,實則是以過低的獨創性標準將不構成作品的實用藝術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有悖著作權法的立法初衷。本文以獨創性為切入點,分析“唐韻衣帽間家具”是否為美術作品。
一、實用藝術品的獨創性標準要求解讀
實用藝術品并非嚴謹的法律概念,通常而言,是指兼具實用性與藝術性的物品,包括手工藝品與工業制品[1]。實用藝術品以其“藝術性”實質區別于普通的實用物品,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在實用藝術品領域對應為著作權法保護“藝術性”而不保護“實用性”。實用藝術品被認定為美術作品必須滿足“作品”的三個基礎要件和“美術作品”的三個特殊要件,還要遵循“分離原則”達到藝術性與實用性相分離的條件。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品即實用藝術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但關于獨創性標準問題,學界存在明顯分歧。有觀點認為,不應對實用藝術作品設定較高的獨創性標準。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2]支持該觀點的學者提出,從獨創性角度,實用藝術作品與其他類別作品的標準應當是一致的,人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提高并不具備法律和法理依據。[3]相反觀點認為,如果對實用藝術作品僅要求具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則可能出現任何一個實用品只要其形狀不是功能所唯一或有限限定的均可能構成作品的情況,因此,實用藝術作品要求具有較高的獨創性是必要的。[4]在“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與“較高的獨創性”之間,筆者認為應當否定前者,并將后者的標準定為“達到美術作品的獨創性”。
獨創性的評價分為“獨立創作”和“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兩方面,在獨立創作的前提下,作者將智力判斷與選擇體現得越充分,作品的獨創性程度越高,展現的作者個性越鮮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感并非個人審美意義上的美丑,而是作品獨創性表達所體現的個性。因此,僅要求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意味著作者呈現的智力成果的個性化程度較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感不足。假設以“最低限度的獨創性”為標準,一部分實用藝術作品產生的美感不滿足美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的構成要件,無法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邏輯上自相矛盾。退一步講,若如此低的個性化表達都能被視為“具有審美意義”,意味著實用藝術品可輕易被認定為美術作品,“必然導致不少實用物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超出美術作品的范疇”。[5]可見,對實用藝術品僅要求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存在固有缺陷。實用藝術作品應當具備“較高的獨創性”,以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為宜。如此,實用藝術品體現作者的選擇、取舍和安排,融入作者的構思和意志,以線條、色彩等形式表達出作者的個性化,具有審美意義,自然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二、“唐韻衣帽間家具”的獨創性評析
最高院認為“唐韻衣帽間家具”具有獨創性,其獨創性體現在分離出的藝術部分,從板材花色設計方面看,通過顏色的選擇、搭配、紋理走向及深淺變化設計了花色;從配件設計方面看,對黃銅配件、黃銅角花進行了取舍、選擇、設計、布局;從中式家具風格看,采取了中式對稱設計。[6]筆者采取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考察“唐韻衣帽間家具”的三處設計是否通過線條、色彩等方式呈現出獨立的美感,進而評價“唐韻衣帽間家具”是否為具有審美意義的美術作品。
第一,板材花色不具有獨創性?!疤祈嵰旅遍g家具”的板材花色是深褐色仿木紋理,在木制家具中屬實常見,且不說其“創”的程度如何,連“獨”的條件都難以滿足。哪怕該板材花色的設計符合“獨”的條件,深褐色仿木紋理屬于來自自然界的花色,并非設計者通過線條、色彩、比例等組合而成的原創花色。自然界的木質紋理大同小異,如果認定該深褐色仿木紋理具有獨創性,那么將產生實質性的壟斷效果,其他家具上使用色澤、紋路略有差異的仿木紋理將面臨侵權風險。例如,本案的被控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為色調更明亮的黃褐色不規則紋理,依然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
第二,板材花色與中式對稱設計的組合不具有獨創性。使用上述仿木紋理花色的板材進行簡單的對稱組裝,形成家具整體上的中式對稱風格,但該對稱風格產生的美感亦不具有獨創性。華夏五千年歷史文化孕育出以對稱為美的東方美學,自夏朝起的家具就采取對稱設計。[7]長期以來,中式對稱設計已然成為家具領域的慣用風格,在衣柜、衣帽間等品類上尤為突出,因此“唐韻衣帽間家具”選取中式對稱風格屬于行業慣常設計,顯然不具有獨創性。并且,幾塊板材經過簡單的對稱組裝,在設計上服從衣帽間的功能性,并未產生區別于板材本身的美感。假設使用板材,通過比例、結構的搭配能組裝形成立體的動物造型,呈現的美感完全超越其作為家具儲放衣帽的功能,則可被認為具備了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本案中對板材的簡單組裝僅僅形成中規中矩的對稱衣柜,缺乏獨創性。
第三,板材花色、中式對稱設計與黃銅配件的組合不具有獨創性。在仿木花色板材通過對稱設計形成的整體上增加黃銅配件的裝飾,能否達到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從而使“唐韻衣帽間家具”被認定為美術作品,主要考察其是否突破了表達唯一性,形成了區別于配件本身的美感?!疤祈嵰旅遍g家具”的柜門及抽屜四周鑲有黃銅角花,柜門中間鑲有圓形裝飾,屬于普通、固定的裝飾規律;抽屜中上部安裝環形黃銅配件作為把手,屬于極其慣常的設計,甚至是為了完成抽拉功能的基礎設置。鑒于配件本身已然具有很高的美感,那么搭配形成的整體表達應當具有更高的獨創性,呈現的美感才能超越配件本身。顯然,上述對配件的簡單排列不會形成具有創造性的線條、色彩和比例的整體表達,不能呈現出獨立的藝術美感。無論選用A配件還是B配件,美感囿于孤立的配件本身,其結果都具有表達唯一性。只有設計者對被搭配對象進行個性化的選擇、編輯、取舍和安排,融入個性化的構思和意志,整體呈現出獨立的美感,才能突破表達唯一性。試舉一例,將大量畫作通過個性化的選擇和排布,使每張畫弱化為色塊,相互之間形成具有線條、色彩的整體,呈現為特定的圖案,突出獨立的新美感,則可以被認定為美術作品。由此可知,本案中黃銅配件的簡單排列沒有突破表達唯一性。
綜上,板材花色是仿照自然界的木質紋理,用該仿木紋理花色的板材進行簡單拼裝,形成對稱的中式風格衣帽間不具有獨創性,在此基礎上,選取具有高度美感的配件進行慣常的搭配,依然沒有展現出由線條、色彩等組成的整體獨立美感,而配件本身的獨創性不屬于衣帽間的設計者,因此“唐韻衣帽間家具”不具備美術作品的獨創性。
三、結論:
“唐韻衣帽間家具”不是美術作品
最高院雖然一再強調將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卻沒有采取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去衡量“唐韻衣帽間家具”,實質上只采取了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標準,認為設計者付出了選擇、搭配、判斷等智力性勞動,實用藝術品就滿足了獨創性要件。因此,最高院得出的結論“‘唐韻衣帽間家具’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有誤。
盡管“唐韻衣帽間家具”古樸典雅,符合大眾審美,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感來源于作者獨創性表達所展現的個性。根據上文評析,“唐韻衣帽間家具”達不到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對于沒有體現藝術家獨特的觀點與特殊的創造力,僅體現了大眾口味或某種新穎的時尚趨勢的設計”[8],不宜通過著作權法保護。換言之,從一般理性觀察者的視角出發,大概率會給出“好看的衣柜”等評價,而不會贊美其為“藝術品”。
綜合上述評價,最高院以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標準認定“唐韻衣帽間家具”為美術作品,實際上是將達不到美術作品獨創性標準的實用藝術品錯誤地納入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倘若該衣帽間是美術作品,那么家具大賣場中的多數家具都能被認定為美術作品,該指導性案例的結果將大大模糊著作權法的保護邊界,尤其對美術作品的保護范疇造成極大的不確定性。
注釋
[1] 參見陳錦川:《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頁。
[2] 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頁。
[3] 顧韜:《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相關問題探析》,載《中國版權》2018年第3期,第41頁。
[4] 陳錦川:《所有類型作品的獨創性標準都應當一致嗎?》,載《中國版權》2019年第2期,第48頁。
[5] 陳錦川:《所有類型作品的獨創性標準都應當一致嗎?》,載《中國版權》2019年第2期,第48頁。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6061號。
[7] 《中國古代家具發展簡史》,載搜狐網2018年6月26日,https://www.sohu.com/a/237791080_99996178.
[8]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浙民終1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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