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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而免于擔責的情形

          日期:2017-11-02 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作者: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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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定知名商品時,需參考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知曉程度、市場銷售情況、廣告宣傳投入、該商品在權威性評獎評優中的獲獎記錄以及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記錄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如該商品的名稱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了聯接該商品的顯著特征,從而與其他商業標志區分開來的,可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判斷他人在經營中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從使用人的使用時間、主觀意圖、使用形式上進行分析。對于缺乏固有顯著性的商品名稱,使用人對該名稱的使用先于權利人,且使用人在長期的使用中注意在使用形式上與權利人相區分,不具有主觀惡意的,不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情形。 

          案情及審判
          (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香港周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XX。系深圳市寶安區沙井合家歡百貨商店經營者。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集團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30日,“周六福珠寶公司”訴“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集團有限公司”侵權一案,一審法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特有名稱,是指商品名稱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的名稱。本案中,“周六?!弊鳛橹芰V閷毠镜淖痔柡蜕唐菲放?,經過周六福珠寶公司及其授權企業多年來的經營和宣傳,已經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相關公眾只要接觸“周六?!弊謽?,就能聯想到周六福珠寶公司的珠寶首飾。同時,“周六?!辈⒉皇窍嚓P商品的通用名稱,具備較強的顯著性,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周六?!弊謽?,將導致消費者發生誤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周六福珠寶公司所使用的“周六?!睘橹唐返奶赜忻Q。 

          為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被告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集團有限公司停止授權楊某使用與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周六?!敝唐诽赜忻Q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稱;楊某與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80000元;楊某與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 

          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周六福珠寶公司請求保護的“周六?!?,不能證明系周六福珠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而是由中國大陸地區不同形式主體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周六?!逼放?,由不特定主體長期共同使用的商品名稱,不能確定為某一主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應當理解為商品的通用名稱。為此,周六福珠寶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準確,審理程序合法,處理結果不當,應予以改判。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周六福珠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合計人民幣7900元,由周六福珠寶公司負擔。

          香港周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2012)深中法知民終字第213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申字第9號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再審本案。經審理,一、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2012)深中法知民終字第21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香港周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六?!辈荒鼙徽J定為周六福珠寶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币簿褪钦f“周六?!弊鳛橹唐诽赜忻Q的前提是該名稱系非注冊商標,在不具有商標專有權保護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知名商品的名稱。但是根據商標局網站顯示,周六福珠寶公司的注冊商標“ZHOULIUFU周六?!币延?014年3月21日被注冊為商標,即周六福珠寶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法律基礎依據已經發生實際性的變化,周六福珠寶公司能且僅能主張商標侵權,對其主張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唯能依法駁回。
          退一步講,即便“周六?!笔侵唐?,但也不是周六福珠寶公司所特有。 

          1、“周六?!逼放泼Q應歸屬于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有。

          根據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的認定,“周六?!逼放圃缭?001年為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在珠寶產品經營中使用開始,且在2001-2006年期間進行了廣泛的宣傳,無論其是否達到知名的程度,但是該事實已經賦予了“周六?!敝閷毱放泼Q歸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所有的無形財產屬性,盡管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注銷,但該無形資產并不會因為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注銷而滅失,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周六?!逼放泼Q依法應由其股東享有和承繼。 

          2、“周六?!背蔀橹唐访Q,是不同主體在長期經營中共同形成的結果。

          首先,周六福首飾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文伯以家庭形式從2001年開始宣傳、銷售“周六?!敝閷毱放?,并于2009年開始在大陸授權許可使用“周六?!逼放?。其次,使用“周六?!弊鳛樽痔栕云髽I的,在中國香港地區就有16家,在中國大陸地區也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周六福首飾公司和周六福珠寶公司的加盟店鋪等不同形式的經營主體,這些經營主體,均在長期使用“周六?!敝閷毶唐菲放?。因此,正式基于上述香港、大陸地區等幾十家經營主體在共同的珠寶經營活動過程中,共同樹立了“周六?!逼放频闹?,讓普通消費者能直接把“周六?!迸c珠寶聯想起來。因此,“周六?!背蔀橹唐肥遣煌黧w在長期經營中共同形成的結果,而不是也不可能成為周六福珠寶公司的特有名稱。 

          3、長沙乃至其他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的處罰不足以認定“周六?!睘橹唐?。

          周六福珠寶公司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25號案中提交的證據表明周六福珠寶公司以“周六?!弊鳛樯唐访Q的商業廣告最早投放時間是在2007年2月,2006年之前無任何廣告投入;截至2006年8月(長沙案提起訴訟時間)其在全國只有28家加盟商,其中湖南省一家沒有;截至2006年8月,即使按照周六福珠寶公司自己提供的銷售清單,其銷售額也不過1992615.05元,不足200萬元,可見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多低;周六福珠寶公司成立于2004年,但是在2005年和2006年的時候分別贏得了中國中輕產品質量保障中心和中國質量領先企業調查組委會的所謂“中國著名品牌”“消費者最信賴中國質量500強”“消費者最信賴中國珠寶首飾十大質量品牌”的??梢?,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時,“周六?!憋@然達不到知名程度。至于其他法院、行政機關的認定,都是基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認定為基礎,同樣的道理,依法都不能也不可能作為知名商品名稱認定的依據。 

          綜上所述,周六福首飾公司認為即便“周六?!睂儆谥唐返拿Q,也應該屬于周六福首飾公司所有,或者為所有經營“周六?!敝閷毥洜I主體的業主所有,而不應該是周六福珠寶公司的特有名稱,況且“周六?!币呀洷蛔詾樯虡?,周六福珠寶公司更不應該以“知名商品名稱”著稱,周六福珠寶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法官評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一、周六福珠寶公司使用的“周六?!敝閷毷欠駥儆谥唐诽赜忻Q;
          二、周六福首飾公司與XX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斗床徽敻偁幏ā匪Wo的知名商品,因沒有相關行政認定機構和程序,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后,系由法院結合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知曉程度、市場銷售情況、廣告宣傳投入、該商品在權威性評獎評優中的獲獎記錄以及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記錄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院認定周六福珠寶公司的“周六福珠寶”為知名商品,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1、周六福珠寶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證實,自2004年成立起,周六福珠寶公司與其代理商周天福公司授權在中國大陸多個省份開設加盟店,銷售“周六?!逼放浦閷?,銷售額逐年遞增,就深圳地區一家店年銷售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
          2、周六福珠寶公司及其加盟商對“周六?!逼放浦閷氝M行了多種形式的廣告宣傳,包括投放電視廣告、戶外廣告、汽車移動招牌,在報紙及珠寶業刊物上刊登廣告等,具有宣傳時間長、范圍廣、投入大的特點;
          3、周六福珠寶公司的“周六?!敝閷毇@得了相關單位頒布的多項榮譽,包括“中國著名品牌”“消費者最信賴中國珠寶首飾十大質量品牌”“消費者最信賴中國質量500強”,深圳市黃金珠寶首飾行業協會證明“周六福珠寶”在消費者心目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4、“周六福珠寶”作為知名商品有受到法院生效裁判保護的記錄,周六福珠寶公司提交的數份不同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亦證明“周六福珠寶”作為知名商品被保護。綜上,經過周六福珠寶公司的長期經營及持續宣傳,“周六福珠寶”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認定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特有”,主要是指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性,即足以使一個商業標志與另一個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顯著特征。通過周六福珠寶公司的長期經營和持續宣傳,“周六?!敝閷氃谙嚓P公眾中已經具有了聯接周六福珠寶公司提供的商品的顯著特征。周六福珠寶公司申請的商標“周六?!庇谠賹徠陂g得以核準注冊,亦印證了作為商業標志的“周六?!本哂袇^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故本案中“周六?!敝閷殤J定為周六福珠寶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周六福首飾公司主張“周六?!背蔀橹唐访Q,是不同主體在長期經營中共同形成的結果,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對其該項主張,再審不予采納。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
           
          1、從使用時間上分析 

          根據周六福首飾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證明,周六福首飾公司系張文伯在中國香港注冊的一人公司。2001年12月11日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張某金,該公司在北京進行了實際經營,在北京多處租賃場所使用“周六?!鄙虡I標志開設店鋪,并宣傳及銷售“周六?!笔罪?,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宣傳“周六?!敝閷毷罪椀臅r間延續至2006年。該公司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等多由張文伯代表公司簽訂。關于周六福珠寶公司主張的周六福首飾公司二審提交的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不屬于新證據,不應予以采納,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基本事實有關,二審采納該證據,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周六福珠寶公司主張的二審法院調取的證據可能是他人所提供的虛假證據,本院認為,即便周六福珠寶公司主張的《北京源遠金寶首飾有限公司聯銷合同》的簽訂時間早于北京源遠金寶首飾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成立時間屬實;周六福首飾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甲方“北京恩得國際珠寶城(普通合伙)”未經工商登記的情況亦屬實,因實踐中公司在登記注冊前以公司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以及民事主體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合伙組織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情況確有存在,周六福珠寶公司僅以此為由主張上述證據虛假,理由不充分,對其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由此可見,從使用時間上分析,周六福首飾公司實質控制人張文伯使用周六福品牌的時間早于周六福珠寶公司,周六福首飾公司對周六福品牌具有商業使用可期待利益。
           
          2、從周六福首飾公司使用主觀上分析 

          “周六?!北旧聿痪唢@著性,也不具有產品來源識別作用。只有使用者經過商業使用使“周六?!本哂猩虡I標志來源識別第二層意義時,才有可能獲得法律保護。使用主體越多,其來源識別作用越低,其法律保護程度也就越低。根據以上證據,張文伯以家庭形式從2002年至今一直連續使用“周六?!逼放七M行經營活動,并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周六福珠寶公司作為“周六?!逼放圃诤笫褂谜?,但在廣告宣傳力度與品牌運營方面遠超周六福首飾公司,最終也獲得了商標注冊。但根據公平競爭原則及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商業標志在后使用者不能純因資本投入多少而判斷或決定商業標志在先使用者權利合法與否,還應結合客觀使用形式予以綜合分析。
           
          3、從使用形式上分析

          周六福首飾公司在產品包裝上的使用形式為,周六福首飾公司的注冊商標“S/SHIGEFUKU/香港周六?!蔽淖?,而周六福珠寶公司使用的系“周六福珠寶”,故周六福首飾公司在使用形式上已經注意與周六福珠寶公司的“周六福珠寶”加以區分。故周六福首飾公司使用“周六?!辈痪哂兄饔^上的惡意。 

          綜上,周六福首飾公司使用“周六?!毙袨?,不屬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情形。

          注釋:
          1、參見(2012)深中法知民終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書。
          2、參見(2014)粵高法民三申字第9號民事裁定書。
          3、參見(2015)深中法知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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