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春晚”也具有不良影響?
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關于第16482295號“打工春晚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2015年3月12日,河南龍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山文化公司)申請注冊第16482295號“打工春晚及圖”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8類有限電視播放、無線電傳播、電視播放等服務上。2016年2月19日,商標局作出決定,駁回龍山文化公司的商標申請。龍山文化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6年8月11日,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指情形,駁回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申請。龍山文化公司不服商評委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第16482295號“打工春晚及圖”商標)
龍山文化公司訴稱,訴爭商標具有獨特的含義,商評委在審查過程中未注意到現實生活中“春晚”含義的變化;“打工春晚”一詞不存在社會不良影響,訴爭商標不應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打工春晚”及蜜蜂圖形組成,其中文字“打工春晚”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F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有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被告適用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屬于法律適用不當。
考慮到日常生活中,“春晚”通常被相關公眾理解為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的簡稱?!按蚬ご和怼弊鳛樯虡酥付ㄊ褂迷诘?8類“電視播放;信息傳送;新聞社;無線電廣播;光纖通訊;衛星傳送;數字文件傳送;電報通訊;有限電視播放;計算機終端通訊”服務上,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將“打工春晚”和“春晚”產生聯系,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是需要進行判斷的問題,但鑒于駁回復審程序中被告并未就此問題進行審查,雙方當事人亦未就此問題發表意見,該院對此不予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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