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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改判案例▕ 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日期:2022-02-22 來源:法本本 作者:孫璐璐 瀏覽量:
          字號:

          2016年6月27日,豐和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夏天。


          2018年7月20日,華梅公司獲國家農業農村部頒發《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取得“華梅105”植物新品種權。


          2019年11月,王富經營的綠野公司向夏天購買種子2100袋,價值315000元。


          2019年11月,甘肅省武威市中信公證處出具兩份公證書記載:華梅公司向甘肅省武威市中信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2019年11月3日,公證處公證員鄭某、趙某和華梅公司的代理人大山一同來到涼州區下雙鎮河水村綠葉公司辦公室。大山將裝有種子的快遞包裹拿出、并打開,包裹中有100袋種子小包裝袋,包裝袋表面為錫箔紙,非正規包裝,包裝袋上無任何標識。以上人員將上述100小袋種子進行整理封存,與公證書相粘連的《工作記錄》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鄭某、趙某、大山的簽名屬實。


          華梅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夏天銷售給王富的種子涉嫌侵害華梅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夏天應當向華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甘肅省武威市中信公證處封存的被訴侵權種子是否是夏天銷售。


          本案中,雖然案外人王富向夏天購買過315000元的種子,但是,華梅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甘肅省武威市中信公證處封存的種子即是案外人王富向夏天購買的種子。該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僅能證明公證員對存放于綠葉公司的種子包裹內的種子進行分封的過程進行了公證,并未對該種子是否來源于夏天進行公證,且《檢測報告》記載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委托農業農村部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檢測的樣品的生產單位是綠葉公司。華梅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甘肅省武威市中信公證處封存的種子是夏天生產、銷售,華梅公司認為夏天生產、銷售了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向一審法院提出責令夏天不得生產、銷售“華梅105”辣椒種子,責令夏天賠償華梅公司損失3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華梅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二審)


          華梅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華梅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一)夏天自認向王富銷售了涉案品種“華梅105”,本案證據可以證明其從事了生產、銷售侵權種子的行為。夏天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夏天與王富微信通訊明確記載雙方交易的品種名稱為“華梅105”,兩次交易的數量100包和2000包以及交易時間也與華梅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記載的數量一致、時間相符。夏天詢問王富要什么顏色包衣,故其還存在加工等生產行為。夏天未否定銷售“華梅105”的客觀事實,僅是認為自己銷售的“華梅105”種子來自于正當渠道不侵權而已。(二)一審法院否定公證法律文書、現場錄像及錄像截屏照片、檢驗報告等證據的效力不當。一審庭審中,一審法院未出示華梅公司申請調取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案卷材料亦屬不當,相關執法材料能證明所鑒定的種子來源于夏天等事實。(三)一審法院忽視了能夠證明華梅公司指控事實的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夏天對其開具給王富的收款收據無異議,而該收款收據來源于1816號公證書記載的未拆分的種子郵寄包裹,且夏天一審庭審中也明確提出愿意返還該315000元。一審法院未要求夏天提供證據去否定公證機關的公證內容,反而要求華梅公司進一步提供證據,去證明公證處的內容是真實的,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形式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王富與夏天協商購買涉案華梅105的微信記錄、公證處公證的購買事實、以及行政執法部門的鑒定結論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夏天具有生產、銷售“華梅105”種子的侵權行為。


          二審查明:


          針對其中檢驗報告所載被檢樣品“生產單位綠葉公司”的問題,二審中最高法院向武威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調取情況說明一份。經審查,上述證據系武威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其中檢驗報告系武威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而非華梅公司委托檢驗機構作出,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訴爭事實具有關聯,最高法院確認其證據效力,一審法院對于檢驗報告效力不予確認不當。一審法院另對公證現場錄像和截屏證據的效力未予確認,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內容與相關公證書能相印證,其效力應予確認,對此予以糾正。


          二審另查明:


          (一)關于權利基礎


          “華梅105”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日為2016年11月7日,初步審查合格公告日為2017年3月1日。二審中華梅公司明確,其一審所提300萬賠償金額訴訟請求中包含“華梅105”植物新品種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日起的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主張。


          一審中華梅公司出具的聲明和銷售發票顯示,2015年至2020年期間“華梅105”辣椒種子出廠批發價260元/袋(每袋1000粒)。


          (二)關于被訴侵權行為


          綠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與夏天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富向夏天求購“華梅105種子”,夏天提及“你看看需要啥顏色包衣都給你包好”“貨你放心,一年出10000多包,都用好幾年了”。2019年10月31日,王富通過微信轉賬給夏天15000元的同時,告知地址:“武威市涼州區××號樓××室,王富”。


          華梅公司一審中提交拍攝于2019年11月20日的視頻顯示,現場一大紙箱包裝完好、表面貼有“大凱物流11543840件數:240青島-蘭州”物流標簽、“順豐速運收:王富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號樓××室”物流標簽。開拆后內有2000小袋包裝物,經開拆內裝粉紅色包衣種子;箱內另有一信封外標“單據”,內裝“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1張,載明:“單據號8503103,客戶名稱王富,日期2019年11月11日,項目隴椒,數量2000代(原文如此),金額30萬元,收款人夏天”。


          武威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案卷顯示,2019年11月20日在綠葉公司現場,該機關于甘肅武威中信公證處對公證實物取證后,提取實物樣品4袋,每袋內有種子1000粒。經委托農業農村部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該批樣品與從植物新品種保藏中心調取的“華梅105”標準樣品進行SSR指紋圖譜分析,兩者在22個位點上全部帶型一致。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夏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被訴侵權行為認定


          華梅公司上訴主張夏天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而一審判決則認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甘肅省武威市中信公證處封存的種子是夏天生產、銷售。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睋?,對于證據的審查應當全面客觀,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綜合證據的來源和制作主體、證據內容之間的關聯和印證等方面的審查,確認華梅公司一審中提交的包括檢驗報告在內的行政執法案卷、公證現場錄像和截屏等證據的效力,對于一審法院認證不當的部分予以糾正。相關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簡稱品種權規定二)第六條規定:“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據此,品種權人僅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即可。經審查,在案證據顯示:夏天與王富通過微信聊天達成銷售“華梅105”種子的合意,夏天收取微信轉賬15000元,王富告知送貨地址。華梅公司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現場見證之下于王富所經營的綠葉公司兩次打開并封存被訴侵權種子,相關包裹均包裝完好且其表面物流標簽顯示的件數與內容物一致、收件人為王富。綜合上述事實可知,雖然華梅公司未對收到被訴侵權種子的過程進行公證導致該環節未予證明,但首先,上述微信聊天和打款記錄等證據已能印證王富向夏天購買被訴侵權種子的關鍵事實要素如種子種類、數量、價格、款項支付等,綜合證明華梅公司與夏天以315000元價款,以“華梅105”辣椒種子為對象,完成銷售的事實,即華梅公司至此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其次,在此基礎上,兩次公證書所載收到的被訴侵權種子數量和對應支付的款項相符;收款收據上所述與“華梅105”不符的“隴椒”名稱標注也符合侵權人欲蓋彌彰的生活常識;該被訴侵權種子已被行政機關通過檢驗確定為“華梅105”辣椒種子;均從不同角度補強了華梅公司欲證明的銷售事實。最后,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币粚徟袥Q要求華梅公司完成對于夏天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事實面面俱到的證明以達到過程上的閉環,系對品種權人的舉證責任施加了超出法律要求高度的標準,亦未依法分配舉證責任給有義務提交反證的夏天,有所不當,最高法院予以糾正。最高法院在二審中向夏天釋明,基于本案證據情況,華梅公司已完成舉證義務,夏天至此對于被控侵權事實負有提交反證的義務。如夏天所言屬實,則其本應、亦有能力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王富的種子交易另有其事而非針對該批被訴侵權種子?,F夏天未能提交任何有效反證,故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由夏天承擔。綜上,依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夏天以315000元價款向王富銷售了2100包“華梅105”種子的事實。


          至于華梅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種子系夏天生產的指控,具體來說,本案所涉被訴侵權種子數量大,達2100包,貨款達315000元之巨;夏天及其控制的豐禾公司具有種子生產能力,并在本案中至少實施了給種子包衣的生產經營行為;夏天微信中自述“一年出10000多包,都用好幾年了”。據此,夏天的侵權時間長、數量大、具有生產能力,且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種子來源,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相信其即為被訴侵權種子的生產者,依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夏天實施了生產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且2019年11月夏天作出“都用好幾年了”表述,據其文義推定彼時行為可向前追溯2-3年,故足以認定其侵權行為涵蓋“華梅105”植物新品種初步審查合格公告日2017年3月1日至授權日2018年7月20日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睋?,夏天未經華梅公司許可,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侵害了華梅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


          另需指出的是,在一審判決本已查明的夏天以“華梅105”之名銷售種子這一事實基礎上,即使被訴侵權種子并非是授權品種“華梅105”的品種,亦構成假冒品種行為,侵害了“華梅105”植物新品種權。一審判決于此適用法律錯誤,最高法院予以糾正。


          (二)夏天的法律責任


          1.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確定


          品種權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他人未經許可,自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追償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處理,并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該使用費數額。前款規定的被訴行為延續到品種授權之后,權利人對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均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應當分別計算處理?!北景钢?,華梅公司并未許可他人實施“華梅105”植物新品種,故無許可使用費可供參考。最高法院綜合考慮如下因素:“華梅105”作為辣椒屬新品種,屬于常見蔬菜品種;從在案證據尤其是夏天“一年出10000多包,都用好幾年了”的自述,以及夏天從山東將侵權種子銷售到甘肅省酒泉市來看,該品種經營規模較大、具有較高市場價值;華梅公司以260元/包的價格銷售“華梅105”種子,而夏天本案的銷售單價為150元,兩者差價110元,可作為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依據之一;“華梅105”的初步審查合格公告日為2017年3月1日,授權日為2018年7月20日。結合上述因素分析,最高法院酌情確定本案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為45萬元。


          2.侵權損害賠償的確定


          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倍徶腥A梅公司主張按照夏天與王富微信聊天中所表述銷售規模確定賠償金額。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華梅公司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金額。品種權規定二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訴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訴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苯涀罡叻ㄔ憾忈屆?,夏天未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或其他反證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可基于夏天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表述的銷售規模,并綜合考慮其侵權主觀惡意、侵權手段、銷售侵權種子的價格、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等因素,按照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如前所述,本案中針對“華梅105”應支付的2018年7月20日前的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已另行計算,侵權損害賠償則自此之后予以起算。夏天以315000元的價格向王富銷售種子2100包,而其微信自述一年出10000多包,故按其陳述認定銷售總額為10000包,其侵權銷售額可計為315000×(10000/2100)即150萬元,在此基礎上最高法院合理考慮利潤率,確定夏天的侵權獲利為45萬元。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夏天立即停止侵害“華梅105”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并支付華梅有限責任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侵權經濟損失、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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