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圖書館的知識民主到公共借閱權
梵蒂岡圖書館(Vatican Apostolic Library)為世界上手抄本收藏最豐富的圖書館之一,珍貴館藏包括《梵蒂岡抄本》(已知年代最久的圣經)、用1.5公斤黃金裝飾書頁的《圣經》等等。梵蒂岡圖書館正史開端于14世紀中葉。15世紀,教宗尼各老五世(Nicholas V)使其成為當時歐洲規模最大的圖書館。[1]此外,他還決定將手稿對學者開放,允許現場閱讀或借閱,1475 年至 1547 年期間借出的書籍記錄直到現在仍然被保存著。[2]
不知當時的開放政策到底有多開放,至少現在的訪問渠道可能會讓一些潛在讀者感到為難。受限于其保護珍貴文獻的使命,梵蒂岡圖書館每年只允許4000到5000位限定身份的學者入館研究,且其預約需經過繁瑣的程序。這些學者想要深入探索悠久的歷史和珍貴的手稿,必須至少提前通過郵件向圖書館提交如下材料以作申請待查:有效身份證件、能夠證明其學術資格的文件,如果是學生(必須是大學或以上),還需要教授開具的介紹信,并證明其有進入梵蒂岡圖書館進行某項專題研究的必要。[3]
相比之下,荷蘭國立博物館的研究圖書館(Rijksmuseum Research Library)顯得非常親民。這座圖書館是荷蘭最大、最古老的公共藝術史研究圖書館,也是全球主要的幾大藝術圖書館之一,且鑒于其非常古典的內部裝修,在各大全球最美圖書館榜單上都能找到它的一席之地。它深藏于荷蘭國立博物館內部,與倫勃朗的《夜巡》、維米爾《倒牛奶的女仆》為伴??v然有如此地位,想要去這座博物館的閱覽室閱讀圖書,讀者只需要在官網進行登記注冊、預約前往即可,沒有任何身份限制,登記注冊也只需要電子郵箱地址等信息。如果預約閱覽的是比較珍貴的書籍,圖書管理員會向你奉上一個軟墊。
這些對比鮮明的用戶體驗,讓人不由得好奇它們背后是否存在法律動機,或者法律是否對此有過任何反應。荷蘭是歐盟成員國,但被意大利包圍的梵蒂岡并非歐盟成員國,其不受制于歐盟為實現單一市場目的而頒布的各項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換句話說,荷蘭和意大利在著作權規則上更為趨近,但梵蒂岡就不一定了,尤其是在《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未予覆蓋的領域。與此同時,梵蒂岡的宗教背景深深地塑造了這個國家的著作權法律制度,表現之一在于對其教宗演說主張著作權。據說意大利米蘭一家出版社在引用教宗本篤十六世(Benedictus XVI)被選任時的演說內容時,曾被梵蒂岡追索一萬五千歐元的費用,而這也引發了眾人對于宗教言論是否受制于著作權制度的討論,反對者認為教宗的言論在于傳達上帝的旨意,不應被著作權制度所壟斷和收費。[4]
兩座圖書館有如上區別,但也分享著一些共性:在滿足一定標準后,讀者對于館藏文獻的閱覽和復制是免費的。事實上,梵蒂岡圖書館和荷蘭國立博物館的研究圖書館絕非公共圖書館的典型,畢竟它們本身也為眾多珍貴古物提供收藏空間,半是圖書館,半是博物館。如果說到典型的公共圖書館,阿姆斯特丹的OBA、布魯塞爾的Muntpunt等都是徹底的“公共”空間,換句話說,只要不把書帶走,人們可以隨意進出,不需要出示任何證件。比如,Muntpunt將文化宣傳、靜音自習、兒童互動分為不同樓層,每層都力爭充分發揮其空間功能,想要復習考試的學生、想要休息的路人、想要陪伴孩子度過一個下午的家長,都可以在這里找到一席之地,不用花一分錢。
這聽上去是否和我們的商業書店有些相似?開在北京的鐘書閣、西西弗斯,大多都開辟有兒童區,并提供座位給需要閱讀樣書的讀者。位于五道口的PAGEONE,除了一樓有咖啡消費區可供自習、辦公或閱讀書籍,在通往二樓的階梯上,也經??吹阶x者坐在其中一層,沉浸在書頁之中。六道口的駒然書舍更是直接奉上幾圈階梯和若干懶人沙發和坐墊,供讀者在舒適的環境中免費試讀。除了提供閱讀空間,有些書店往往也在承載文化活動中心的角色,比如邀請作家進行座談、舉辦主題文化活動等等。和前述歐洲公共圖書館一樣,進入這些書店不需要出示證件,不需要存包安檢,只有當你想要帶走書籍時,才需要和工作人員交涉。
在這一刻,有趣的三岔口出現了——都是“把書籍帶走”,但在這一現象背后,商業書店、歐盟圖書館、中國大陸圖書館和書籍著作權人之間的互動在性質上存在很大區別。首先,商業書店和圖書館相比,前者需要讀者支付書價以交換書籍的所有權,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筆錢一部分歸于書店/分銷商,一部分歸于作者和/或出版商,作者/著作權人通過這道流程實現其腦力創造活動的商業回報。后者則不需要讀者支付對價,只需要為館內管理之目的支付押金。這一差別在于圖書館在歷史長河中發揮著人類社會知識保存和傳播的功能,為讀者扛起一個付費豁免的外殼。
其次,歐盟圖書館和中國大陸圖書館相比,前者在購入書籍時支付了相應對價,此后在出借圖書給讀者時,需要按照出借頻次等條件繼續向著作權人支付費用。相比之下,中國大陸圖書館則依賴于發行權用盡原則,無須在購入圖書之后再因為出借行為而向著作權人支付任何費用。造成這一區別的原因在于中國大陸并未引入公共借閱權制度(Public Lending Right)。
一、圖書館——一種遠早于著作權制度的存在
圖書館作為知識的倉庫和文化的傳承者,具有悠久的歷史,遠早于私權擴張所帶來的著作權制度。在人類文明的起源階段,人們就已經關注知識的記錄并將其傳承給后代。世界上最早的圖書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紀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巴尼拔圖書館(Library of Ashurbanipal),[5]其為統治者所創建,以收集和保護他們認為重要的文獻和法律文件。彼時,圖書館所收藏的文獻大都還是刻以楔形文字的粘土泥板。也正是因為材質的問題,古亞歷山大圖書館縱然再蜚聲內外,也因為戰火消失得無影無蹤,但亞述巴尼拔圖書館卻可以在古文明遺址中留存至今。
圖片來源:http://www.xinhuanet.com/culturepro/20210827/5c8cfe4fd57d43f0b830b147647b0736/c.html
400年后,亞歷山大圖書館在埃及拔地而起。亞歷山大大帝下令建立了這座巨大的圖書館,旨在收集世界上所有重要的文獻。亞歷山大圖書館成為古代世界最著名的圖書館之一,吸引了來自各個國家的學者前來學習和研究。不幸的是,這座偉大的圖書館在后來的戰爭和破壞中遭到毀滅,如今只存在于歷史的記憶中?!秮啔v山大圖書館的興衰》一書的作者穆斯塔法·阿巴迪曾說,“在亞歷山大圖書館建成之前,知識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地區性的,但自從有了這第一座國際性的圖書館后,知識也就變成國際性的了?!盵6]
在中世紀的歐洲,教堂和修道院起到了保存和傳播知識的作用,它們擁有手抄本和文獻,供修道士和學者研究使用。這些修道院圖書館不僅保護了珍貴的文化遺產,而且成為了教育和學術活動的中心。在未來的日子里,他們也大多轉型成為圖書館或博物館。由于手工復制費時費力,手抄本往往十分珍貴且限量,保存著文學作品、歷史記錄、法律文書等各種知識。這些手抄本通常以拉丁語書寫,對于普通民眾來說,獲取這些手抄本的機會是有限的,因為閱讀和寫作的能力往往局限于教士和知識精英。
在這段被稱為西方世界“黑暗時代”的時期,有則發生在愛爾蘭的軼事值得一提。根據戴維·紐霍夫(David Newhoff)在《誰發明了奧斯卡·王爾德》(Who Invented Oscar Wilde)一書中的記載,愛爾蘭獨特的地理偏遠性使其免受野蠻入侵,而其對語言的熱愛與其神話傳說中的奇幻元素相結合,使這里出現了大量的修道院,這些修道院的主要產業就是制作精美的古代作品的復制品。當時,一位名叫哥倫基爾的王子選擇成為修道士,并以修道院學生的身份“秘密地”抄寫了一本精美修飾的詩集。保密,是因為哥倫基爾打算將抄寫的詩集保存在自己手中,而不是留在修道院。導師芬尼安發現后,與哥倫基爾陷入爭執并鬧上法庭,地區法院決定遵循傳統,判復制品歸屬于修道院財產。最后,這位王子發動戰爭,通過武力奪回了他親手制作的復制品。
這一閃耀著著作權色彩的軼事,和《安妮女王法令》之間相隔至少三個世紀的距離。經歷過文藝復興的洗禮,進入18世紀后,公共圖書館的概念逐漸興起,成為向整個社區提供免費借閱圖書和資料的場所。這一舉措使得知識的獲取不再受到階級和財富的限制。1709年,英國安妮女王頒布版權法令,在為出版物的權利人搭建壟斷性質的權利體系時,法令也規定Stationer's公司必須就其印刷的作品向英國各圖書館繳送復印品。至今,作為英國的法定送存機構,大英圖書館會收藏在英國及愛爾蘭地區出版的所有文學作品,任何在英國發行書籍的出版商均須向大英圖書館繳送副本。[7]
英國出版物繳送制度并非個案。事實上,樣本繳送制度源于1537年的法國,彼時法國國王弗蘭西斯一世發布《蒙彼利埃敕令》,規定凡國內出版社和印刷者在出版物銷售前均應向國王圖書館繳送1份,否則將沒收出版物并科以重罰。[8]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樣本繳送制度。中國的圖書館樣本繳送制度始于二十世紀初北洋政府教育部的一則通令,要求“凡國內出版書籍,均應依據出版法,報部立案。而立案之圖書,均應以一部送交京師圖書館庋藏,以重典冊,而光文治”。[9]2001年,國務院出臺《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10]
圖書館作為知識的存儲和傳播中心,扮演著知識共享的重要角色。其通過購買、訂閱和捐贈等方式獲得了大量的作品,但它們并非僅僅將這些作品封存在書架上。相反,圖書館將這些作品提供給讀者借閱和研究,以滿足他們的學術、教育和文化需求,并以此實現人類的精神富足。這種知識記錄和傳播行為已存在千年,即使在著作權這一私權形成后,圖書館仍然通過眾多維度進行“制衡”。對于讀者而言,這是他們無須為內容付費的既傳統、又合法的渠道。
二、公共借閱權——一種尚未覆蓋全世界的權利
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因其版權作品在公益性圖書館被免費利用而享有主要由政府撥付的補償金權利,這種權利在一些國家被當作一項版權權利,在另外一些國家被視為報酬補償權,而個別國家則將其作為鼓勵作者創作的獎勵政策”[11]。1917年,丹麥作家詹森(Thit Jensen)提出公共圖書館外借圖書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建議。在作者、出版商、書商和圖書館等等利益相關者就此展開激烈爭論后,丹麥于1942年針對公共借閱權進行立法,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國家。很快,以高稅收、高福利著稱的北歐其他國家如挪威(1947年)、瑞典(1954年)、芬蘭(1961年)也相繼通過了公共借閱權相關法案。[12]
1992年,歐盟通過第92/100/EEC號指令(Directive on rental right and lending right and on certain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將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在歐盟層面進行立法確認。在該指令要求下,歐盟成員國須對公共借閱權進行國內立法的轉化,以實現單一市場內的制度和諧。[13]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出現和公共圖書館的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增擴、政府資金支持文化事業的意愿和能力皆存都有關系,而且這一制度的執行也有賴于較為成熟的集體組織。
我國大陸地區在立法或政策層面均未引入公共借閱權制度。學界針對該制度大體有三種態度,即贊成說、反對說,以及中間說。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支持者們認為,圖書館的免費借閱行為將導致作者收入減少,所以需要設置一個獲酬權以實現利益平衡,并且這一制度正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確立,是一種國際趨勢。反對者的理由主要在于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該等損失的存在及其程度,以及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條件都尚未成熟。此外,如果圖書館成為公共借閱權的中介者,則可能會因此遭受購書經費的削減,以至于最終對服務質量產生不利影響。中間說則基本認可公共借閱權的初衷,但在具體性質判定和執行細則上有各種限縮。
在東亞,臺灣地區于2020年起首次對公共借閱權進行實踐。公共借閱權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即“文化政策”模式、“準版權”模式(即非專有權,而是獲酬權)和“版權”模式(即使之成為一項專有權),臺灣所采用的是文化政策模式。其以2020年起試辦三年,依據前一年度借閱情況發放補償金,也即,每出借一本書對應的補償金為新臺幣3元(約為人民幣0.7元),其中7成分給作者,3成分給出版社。為做參考,英國于2021/22年份設置的對應金額為30.53便士[14](約為人民幣2.8元)。
從公開發布的數據來看,該政策首年執行結果并不是很理想:政策給與預算為每年1000萬新臺幣,但實際僅執行40萬左右。核算下來,平均每家出版社獲得2059元、每位作者獲得232元新臺幣的補償金。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有二:第一,申請流程過于繁瑣,第二,資金和算法不夠吸引人,和申請手續的人力、時間成本不成正比。[15]2022年為該政策試執行的最后一年,2023年年初為申報階段,截稿之時尚未獲悉具體分發數據。雖是試行,但給華文出版管理實務提供了寶貴經驗。
亞述巴尼拔圖書館的泥板距當今生活實在過于遙遠,而它們確實曾在人類歷史上做為承載思想之表達的介質,對人類文明進行重要的記錄和傳承。在創造了“元宇宙”一詞的科幻小說《雪崩》(Snow Crush)中,于攸關人類精神存亡的時刻,最終解開謎底的鑰匙就是一塊記載著秘密內容的古老泥板,而主人公奮力尋找線索的過程中,求助最多的就是一位“圖書管理員”——一位只存在于元宇宙中的、虛擬的、對寰宇古今已數字化內容無所不知的NPC。這也許是理想主義者們的浪漫想象,但如果圖書館真的可以借由數字化和終端設備化身為用戶的“隨身伴侶”[16],又怎能否認這是一場關于知識共享的偉大實驗?彼時,圖書館和著作權制度之間的互動,可能是一番新模樣。
注釋
[1] https://zh.wikipedia.org/zh-cn/%E6%A2%B5%E8%92%82%E5%B2%A1%E5%AE%97%E5%BA%A7%E5%9C%96%E6%9B%B8%E9%A4%A8#cite_note-#1-2
[2] https://www.vaticanlibrary.va/en/the-library/history-of-BAV.html
[3] https://www.vaticanlibrary.va/en/information-for-readers/admission-criteria.html
[4]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71
[5] http://www.nlc.cn/newtsgj/yjdt/2012n/3y_6727/201203/t20120312_60325.htm
[6]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E4%BA%9A%E5%8E%86%E5%B1%B1%E5%A4%A7%E5%9B%BE%E4%B9%A6%E9%A6%86
[7]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E5%A4%A7%E8%8B%B1%E5%9B%BE%E4%B9%A6%E9%A6%86
[8] 孫雷:中外圖書館樣本繳送制度比較分析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rdlt/fzjs/2009-03/25/content_1495035.htm
[9] 同上
[10] http://m.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1-11/22/content_8631082.htm
[11] 傅文奇:《公共借閱權:概念、特點和立法模式》
[12] 王玲玲:《北歐四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研究》
[13] EUR-Lex - 32006L0115 - EN - EUR-Lex (europa.eu)
[14] https://www.bl.uk/plr/plr-payments
[15] https://www.cna.com.tw/project/20211222-public-lending-right/
[16] 張麒麟:《圖書館形象的歷史嬗變及其在元宇宙中的構建》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小熊”商標被訴侵犯他人著作權
- 設計圖紙上簽名不當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的署名行為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人工智能創作中數據獲取與利用的著作權風險及化解路徑
- 委托創作侵權中委托人的責任認定
- 獨創性認定諸問題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