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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日期:2022-06-30 來源:人民司法雜志 作者:祝建軍 瀏覽量:
          字號:

          編者按: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并列為五大要素市場。隨著數據產業和交易的不斷發展,市場主體因數據收集、處理、利用而產生的糾紛日益頻發,如何保護市場主體的數據財產權益,成為亟需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探索數據權利保護規則,服務數字經濟,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當前,我國關于數據保護的民事立法尚付闕如,各地法院通過審理大量涉數據糾紛案件對數據保護規則進行探索,為我國將來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值2022年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本刊特邀在數據保護方面有司法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的法官及學者,采用理論聯系實踐的方法,對數據保護問題展開深入研討,以期為數據糾紛案件的裁判和相關立法提供借鑒與參考。


          數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隨著互聯網、無線通信、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的深入發展及新的經營模式不斷涌現,數字經濟成為社會經濟發展新的表現形態。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將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并列為五大要素市場,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新的生產要素,日益成為市場主體密切關注和開發的新的經濟利益增長方式。數據的生產、搜集、分析、利用和處理,一方面會使相關主體付出一定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相關主體也會因使用數據的成果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一些市場主體通過發揮海量數據和應用場景的優勢,實現了數字技術與經濟收益增長的深入融合,從而產生了新業態新模式。正因為數據能為人們帶來新的經濟利益和商業價值,數據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指標增長的新著力點。由于數據的使用方式和范圍不斷擴大,與此相伴隨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數據糾紛屬于新生事物,如何處理數據糾紛會面臨許多新的疑難復雜問題,比如,數據具體是什么?應如何界定?主體對其生產或使用的數據享有什么權益?應如何配置基于數據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數據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數據主體應采用何種請求權基礎維權?將來應如何規制我國的數據產權制度?這些是處理數據糾紛和建立數據保護制度亟需研究解決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應加快數字經濟等領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必備的法律制度。鑒于數據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筆者擬對數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以期對數據糾紛案件的裁判及相關立法提供參考。


          一、數據的法律內涵


          要分析數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首先應弄清楚數據的法律內涵,這是解決與數據司法保護相關問題的前提。


          (一)不同語境下數據的含義


          數據在不同語境下具有不同的涵義。在自然科學意義上,數據是指對特定客觀事實或者實驗觀察結果進行記錄所得到的信息記載,比如農業數據、氣象數據、地理數據等。在計算機科學術語上,數據是所有能輸入計算機并被計算機程序處理的符號的介質的總稱,比如計算機二進制的0、1數值。在互聯網環境下,電子商務數據是指市場主體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搜集、加工、獲取的反映經營信息內容的數據,包括互聯網平臺上的個人數據、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用戶評價數據、物流信息數據等,比如有些互聯網自媒體平臺獲取并向用戶提供在線欣賞的海量文章。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數據指公共數據,即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處理、使用的數據,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政府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新冠肺炎感染者活動軌跡的數據,以提醒人們注意防范。從識別自然人信息的角度,數據指個人數據,即可識別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數據,比如身份證號碼、住所等信息。


          從以上不同領域對數據的定義可知,數據與信息存在對應關系,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數據是信息的表現形式和載體,可以是符號、數字、文字、圖片、視頻、音樂等表現形式,而信息是數據的內涵,是借助數據載體呈現的內容。由此可見,數據與信息是形式與內容的表里關系,數據用來記錄信息,而信息依賴數據來表達。


          (二)法律、條例中有關數據的界定


          自2020年以來,我國有關數據方面的立法和地方性條例比較集中地頒布實施,相應地對有關數據的法律定義也作出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等。數據安全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渡钲诮洕貐^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深圳數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中的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個人數據是指載有可識別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數據,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數據?!渡虾J袛祿l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中的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從以上立法和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來看,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從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和《深圳數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來看,《深圳數據條例》在給個人數據下定義時,是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個人信息”的概念作出的規定,這表明個人數據和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一性。


          (三)數據的法律內涵


          要把握數據的法律內涵,需要弄清楚商業數據和公共數據、個人數據的區別。公共數據是政府承擔公共管理和服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數據,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其中有些數據還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谠撎卣?,對公共數據的法律調整主要通過公法來實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常只有商業數據才涉及在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利益分配和糾紛處理的問題,即涉及民事權利(權益)與義務的調整問題,故本文探討的數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主要是針對商業數據,一般不涉及公共數據的問題。但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通過對公共數據進行搜集、分析、整理所形成的數據,可以成為商業數據,此時需要用商業數據的調整方法來規制。


          個人數據(個人信息)主要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權和人格尊嚴的保護問題,通常由傳統民法中的人格權保護制度來調整,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個人數據(個人信息)也可以納入商業數據的范疇,個人數據已成為現代經濟和互聯網經濟體系的關鍵信息輸入,世界上許多大公司都將個人數據作為其商業模式的核心。人工智能算法和算力對個人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由此支持的消費預測信息為推銷商品或服務提供了機會。比如,在各類電商平臺或自媒體傳播平臺上注冊的個人用戶,這些個人用戶的數據(信息)就成為商業數據的一部分,需要采用商業數據的調整方法來調整。因此,在對待個人數據與商業數據的關系問題上,應在確保個人用戶利益基礎上,實現商業數據的開發與利用。如此一來,個人數據(信息)存在人格權和數據財產權益交叉保護與調整的情形。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本文所討論的數據主要是指商業數據,即市場主體在商業經營過程中采集、整理、分析而形成、使用、運營和維護的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存在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在互聯網語境下,這里的數據主要是以電子數據且以數據集合的形式表現。由于互聯網、云存儲、智能算法、爬蟲等新技術以及新經營模式的支撐,市場主體在經營中形成的數據以海量集合的形式表現,而不是單個或少量的數據。


          (四)數據的分類


          本文探討的數據為海量的、公開的商業數據,即大數據,其價值來源于規模性的數據的集合。商業數據分為保密和公開兩種,對保密的數據通常采用商業秘密制度來保護,對公開的數據主要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


          數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類別的劃分。從經營主體取得數據權益的來源進行劃分,數據可以分為直接獲取的數據和受讓取得的數據。經營主體直接獲取的數據通常是指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通過采集、整理、分析而取得的數據,比如,數據運營平臺采用一定的激勵模式鼓勵用戶向其平臺上傳數據信息,從而利用積累的大數據增加網站流量,并通過發布廣告或打賞、帶貨提成等方式來獲取經濟利益。經營主體受讓取得的數據是指市場主體通過簽訂合同以支付對價的方式從他人處取得數據。


          根據數據自身的性質劃分,數據可以劃分為自然數據和人工數據。根據有無對數據進一步加工進行劃分,數據可以劃分為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根據數據反映信息內容的不同進行劃分,數據可以劃分為經營性數據和技術性數據,這種劃分類似于將商業秘密劃分為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根據數據反映的信息是否與自然人有關,數據可以劃分為個人數據與非個人數據。


          二、數據民事立法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


          鑒于數據對推動市場經濟發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我國一直在努力規劃建立數據產權法律制度,并密集發布國家數據保護方面的綱領或政策性文件。


          2020年10月,第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統籌數據開發利用、隱私保護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構建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政策法規體系。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提出要加快大數據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立法,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2021年10月9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明確提出要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2022年3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明確提出圍繞數據產權保護等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開展知識產權專題研究,加快數據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論證,適應新領域、新業態發展需要。2022年3月2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對“數據基礎制度觀點”征集意見的公告》,提出探索建立現代數據產權制度,推動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有序分離與流通,滿足數據流通使用需求。


          我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一節的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數據作出了規定,但并未將數據作為類型化民事權利來規定,而是考慮到在立法上直接將數據作為民事財產權利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對數據權利的內涵和外延還處在實踐探索中,還難以將其概括和歸納為民事權利,而是留出一定的發展空間,等待經驗成熟后,再劃定明確的權利義務邊界,故民法典最終采用數據作為客體受法律保護的立法技巧來對數據保護進行表述。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總結2021年全國審判工作亮點時提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探索數據權利保護規則,服務數字經濟,促進電子商務發展。雖然我國民事立法未對數據保護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總是要面對處理市場競爭中發生的數據糾紛案件,并通過裁判案件解決數據糾紛中各種新型疑難復雜問題。


          近年來,我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涉及數據糾紛的民事案件呈增多趨勢,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領域,由知識產權審判庭進行審理。從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涉及大數據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為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2017年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和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聯合發布的《大數據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及展望調研報告》顯示,在涉及大數據的相關典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占比為23%,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占比為46.2%。


          法院審理數據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基于雙方提交的證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對具體案件作出裁判,從而處理雙方糾紛?;诖?,可以通過分析數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具體情況,了解我國數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探索與發展歷程,并展望未來對數據產權制度立法的期待。


          三、著作權法保護數據的利弊分析


          (一)著作權法保護數據的司法實踐


          在早期的數據糾紛案件中,數據持有人主要是以著作權受到侵害作為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法院通過適用著作權法開始對數據保護進行實踐探索。


          在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訴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用戶必須同意大眾點評網所有服務條款和完成注冊程序,才能成為大眾點評網的會員并使用大眾點評網提供的各項服務。服務條款約定,任何會員在網站所發表的合法言論、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和網站共同所有,網站有權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網站、電子雜志、期刊雜志等。任何公司、組織或個人未經大眾點評網的正式授權許可,不得擅自復制、剪輯和再造這些內容或創造與內容相關的派生產品。大眾點評網載有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餐館信息,包括餐館名稱、地址、電話、商戶簡介、會員點評等。漢濤公司將用戶上傳到大眾點評網的關于各地餐館評論中的部分文字予以選摘,并融入漢濤公司關于各地餐館的商戶簡介當中,登載于大眾點評網。搜狐公司經營的搜狐網吃喝頻道載有北京、上海等城市餐館的信息,包括餐館名稱、地址、電話、簡介、會員評論等。因搜狐網吃喝頻道11家餐館簡介來源于大眾點評網商戶簡介,漢濤公司遂以11家商戶簡介的著作權受到侵害為由將搜狐公司起訴至法院。2007年4月10日,法院判決認定,大眾點評網11家商戶簡介中融入用戶點評的文字部分均系簡單的日常用語,并非具有獨創性的文字表達,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大眾點評網對11家餐館所作的商戶簡介部分具有獨創性,可以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搜狐公司對漢濤公司11家餐館的商戶簡介部分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搜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濟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兔公司)訴佛山鼎容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容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白兔公司對國家商標局發布的商標公告內容進行匯編,具體為:通過人工識別判斷出商標公告中有哪些項目,將公告內容拆分成信息片段,再將拆分的信息片段按照白兔公司的編排順序進行編排,并設計了兩種信息查詢方式,然后轉換成字符形式進行人工錄入,錄入后能通過查詢軟件進行檢索、編輯、統計,從而形成白兔商標信息數據庫。鼎容公司在“鼎容商標查詢”微信公眾號上向用戶提供注冊商標信息查詢服務。鼎容公司未經許可利用白兔公司的商標信息數據制作自己的商標信息數據庫進行牟利,白兔公司以著作權受到侵害為由將鼎容公司訴至法院。2016年7月27日,法院判決認定,白兔公司通過搜集整理,將商標公告信息加以匯編制成商標信息數據庫,開發的數據庫中對商標信息的編排方式、分類方式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鼎容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復制白兔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數據庫營利,侵犯了白兔公司的著作權,判決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維圖新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秀友公司)、立德空間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德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判決認定,四維圖新公司的涉案導航電子地圖對于地物、地貌、信息點的選擇取舍,對地圖中地物、地貌的繪圖顏色、標注和繪制方式的選擇取舍體現了獨創性,擁有涉案導航電子地圖作品的著作權。四維圖新公司將導航電子地圖及相關數據授權給秀友公司使用。秀友公司與奇虎公司簽訂地圖數據服務許可協議,但雙方合作使用方式超出四維圖新公司授權給秀友公司的使用范圍;立德公司將涉案導航電子地圖送國家測繪部門審圖,共同構成對四維圖新公司涉案導航電子地圖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法院責令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導航電子地圖主要由地理信息數據和圖形組成,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德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四維圖新公司的導航電子地圖,必然會使用該導航電子地圖的地理信息數據,該地理信息數據是四維圖新公司耗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經過復雜的情報收集、數據采集、制作、質檢等過程形成,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成為四維圖新公司的無形資產和核心競爭力,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德公司不當利用四維圖新公司的競爭資源,減少了其交易機會,損害了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已通過著作權法對四維圖新公司給予保護,故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涉案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處理。


          (二)著作權法保護數據的利弊分析


          上述介紹的3起數據著作權侵權糾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網站消費者評語、商標查詢和導航電子地圖數據的保護。從3起案件的裁判方法來看,數據權利人采用著作權侵權請求權作為維權方式,是數據權益保護的一種重要方法。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在市場主體的數據是其自身創作或編排而成的情況下,其才有可能依據著作權法向未經許可的使用者提出維權之訴。但因為只有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故數據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前提必須是符合作品的構成條件。鑒于市場要素中的數據有些具有獨創性,而有些不具有獨創性,即并非所有的數據都能夠成為作品,因此,用著作權保護方法規制數據,還存在如下弊端:


          有些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無法得到著作權法保護。比如,在漢濤公司訴搜狐公司案中,漢濤公司提出的消費者評語(數據)的訴訟請求,因為是日常用語不具有獨創性而被法院駁回。同時,即使數據能夠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在具體案件中,數據權利人也要對數據是作品進行艱難舉證。比如,在白兔公司訴鼎容公司案中,白兔公司與鼎容公司對涉案數據庫是否是匯編作品發生爭議,白兔公司經過充分舉證其訴訟主張才被法院采納。在四維圖新公司訴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德公司案中,即使四維圖新公司經過充分舉證,且在技術調查官等技術人員參與質證的情況下,一、二審辦案法官仍對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是否為作品存在不同觀點,一審法官認為不構成作品,二審法官認為構成作品,最終四維圖新公司經過艱難舉證,其訴訟主張才被二審法院支持。


          對數據的保護主要體現為對海量集合數據的保護,即大數據的保護,在有些情況下,數據持有人用著作權法對數據進行保護所花費的訴訟成本可能會很高。比如,數據持有人主張保護的數據可能來源于很多主體,同時主張保護的數據內容也繁多,此時數據持有人要對其主張的數據內容是否具有作品性及享有著作權進行舉證、論證,可能需要花費很大的人力、財力。


          除上述情形以外,在互聯網新的經營模式不斷涌現的情況下,著作權法比較難對眾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獲取和經營的數據提供保護。因為在這些平臺上的數據表現為海量的文章、新聞、圖片、音樂、短視頻等,這些內容絕大部分是網絡用戶上傳的,這些數據內容的著作權人是大量分散的主體,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對這些數據內容不享有著作權,故其無法以著作權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未經許可使用平臺數據的行為人主張權利。


          綜上,著作權法保護數據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重要方法,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須滿足作品性條件,加之數據持有人和數據類型繁多,這導致著作權法無法對所有類別的數據都能提供保護,即著作權法無法對數據提供完整、全面的保護。


          四、反不當正競爭法對數據權益的規制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數據權益的司法探索


          隨著新的信息存儲和傳播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及新的互聯網經營模式不斷出現,數據對推動市場活力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針對他人未經許可使用數據牟利的行為,市場主體在大多數情況下已無法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其數據權益,如此一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數據糾紛被廣泛運用。


          面對經營的大眾點評網用戶點評數據被抄襲,漢濤公司已不再使用上述起訴搜狐公司著作權侵權的方法來主張權利,而是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數據權益。在漢濤公司訴百度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漢濤公司經營的大眾點評網為網絡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評價、團購服務等。商戶信息包括聯系電話、地址、圖片等。大眾點評網的注冊用戶可以對商戶進行評論,包括環境、服務、價格等,并可附上照片。用戶服務條款約定,用戶在大眾點評網發表的任何信息的著作權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大眾點評網,大眾點評網有權就侵權行為單獨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用戶可以通過網站的搜索框查找相關商戶。網絡用戶若需要使用地圖查看商戶地理位置或規劃路線導航,可以調用其他網站的地圖,比如騰訊地圖。網絡用戶發表點評、上傳商戶圖片,根據點評內容的豐富程度可獲得相應貢獻值和D幣,D幣可以在大眾點評網進行禮品兌換或參與其他活動的站內貨幣。百度公司向用戶提供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服務,亦為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查詢服務,商戶信息包括餐飲、酒店、景點、超市等,商戶頁面有商戶地址、電話、用戶點評等信息。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大量使用大眾點評網的用戶點評數據信息,漢濤公司以不正當競爭將百度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百度公司未經許可通過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向用戶大量提供大眾點評網用戶點評數據信息,將一些用戶導流到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截取大眾點評網的流量,代替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信息,給漢濤公司造成損害,違背了誠信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百度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電商平臺是數據經營的重要主體,其在經營活動中搜集海量的原始數據及在此基礎上研發衍生數據進行經營,當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研發的數據時,電商平臺亦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權。在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淘寶公司系阿里巴巴賣家端生意參謀零售電商數據產品的開發、運營商,淘寶公司通過生意參謀向淘寶網、天貓商家提供經營數據參考。生意參謀提供的數據內容是淘寶公司記錄、采集的用戶在淘寶、天貓上進行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活動所留下的痕跡而形成的海量原始數據基礎上采用脫敏處理,去除涉及個人信息、用戶隱私后再經過深度處理、分析、整合、加工形成的指數型、統計型、預測型的標準版和專業版衍生數據,并通過向商家提供數據分析服務而獲益。淘寶公司與商戶的服務協議中約定,生意參謀禁止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為了更好地提供生意參謀數據服務,商戶免費授權淘寶對商戶店鋪的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分析,并將結果展示在生意參謀零售電商版中。美景公司是咕咕生意參謀眾籌網站的經營者,美景公司未經許可通過該網站向淘寶用戶提供生意參謀數據的分享、出租、租用等服務,并以此獲取經濟利益。淘寶公司以不正當競爭將美景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認定,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用戶數據信息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生意參謀數據產品系淘寶公司的勞動成果,由此帶來的權益應歸淘寶公司享有。美景公司將生意參謀數據產品作為自己獲利的工具,實質性替代了生意參謀數據產品,截取淘寶公司的用戶,損害了淘寶公司的利益并有違商業道德。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美景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社交媒體平臺在運營過程中通過征得用戶同意獲取了海量用戶個人數據(信息),在滿足保護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情況下,海量用戶數據成為社交媒體平臺的重要經營資源,當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數據時,社交媒體平臺亦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權。在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訴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兩公司統一簡稱淘友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新浪微博是微夢創科公司經營的一款知名社交媒體平臺,用戶可以通過該平臺進行創作、分享和查詢信息,國內的個人用戶和組織機構不僅可以實時更新狀態,還可以與平臺上世界各地的用戶進行溝通,以及實時關注世界發展動態。用戶使用手機號或電子郵箱注冊新浪微博賬號,手機號需要驗證,用戶可以選擇手機號向不特定人公開;用戶頭像、名稱(昵稱)、性別、個人簡介向所有人公開,用戶可以設置其他個人信息公開的范圍;職業信息、教育信息默認向所有人公開,互為好友的新浪微博用戶能看到對方的職業信息、教育信息。淘友公司經營脈脈交友平臺,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淘友公司與微夢創科公司通過微博平臺OpenAPI進行合作,約定淘友公司需要搜集新浪微博用戶數據的,必須事先獲得用戶的同意,僅應當收集為應用程序運行及功能實現目的而必要的用戶數據和用戶在授權網站或應用生成的數據。淘友公司應告知用戶相關數據搜集的目的、范圍和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戶的知情權。根據合作協議,淘友公司可以獲得新浪微博用戶的ID頭像、好友關系(無好友信息)、標簽、性別,無法獲得用戶的職業和教育信息。合作期間,用戶使用手機號或新浪微博賬號注冊脈脈,需要上傳個人手機通訊錄聯系人。因為淘友公司在合作期間超出許可范圍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戶的職業信息和教育信息,并在合作終止后較長一段時間內仍然使用來自新浪微博用戶的信息;同時,還非法獲取并在脈脈軟件中展示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系,微夢創科公司以淘友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起訴至法院。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淘友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


          數據信息對指向主體的商譽具有很大影響,因此,數據經營者向他人提供數據服務時應盡謹慎注意義務,不得損害數據指向主體的合法權益。如未盡該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有可能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后果。在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螞蟻金服公司)、重慶市螞蟻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螞蟻微貸公司,螞蟻金服公司和螞蟻微貸公司統稱螞蟻公司)訴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動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企查查是朗動公司經營的集中收集和查詢企業征信信息的大數據平臺,朗動公司采用技術手段對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上公開的海量、分散企業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加工,形成企業征信信息的數據集合,并向用戶提供免費和付費查詢功能以實現經濟利益。螞蟻金融公司經營的支付寶應用中的花唄產品由螞蟻微貸公司運營。企查查在2019年5月5日、6日向訂閱用戶推送了螞蟻微貸公司2019年5月5日有關變更/新增的清算信息,內容為“清算組成員應君,風險級別警示”。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螞蟻微貸公司2014年年度工作報告顯示企業經營狀態為清算,清算組負責人車某某,清算組成員H某某、應君,其余年度的經營狀態均為開業。螞蟻公司認為朗動公司推送上述清算信息的行為造成其商譽受損,以不正當競爭將朗動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認定,企查查提供的企業數據直接指向原始數據主體,2019年5月5日、6日,企查查平臺采集、推送的螞蟻微貸公司的清算信息系2014年記載的歷史信息。朗動公司發布的數據質量直接影響螞蟻公司的商譽,其發布和推送誤導性清算信息的行為損害了螞蟻公司的商譽,并損害了征信行業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的知情權。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朗動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數據權益的效果分析


          上面介紹的4起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數據糾紛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網站消費者評語、電商平臺、社交媒體平臺和企業征信數據的保護,由此可以看出,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數據糾紛,是目前數據權益保護最重要的方法。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數據糾紛所使用的法條來看,各地法院基本上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智力成果或商業成果所形成的權利或權益,并通過采用列舉類型化規定,再加上規定一般條款的方式來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的前提,是無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法條。即使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來處理數據糾紛,仍須滿足一定的要件,具體為:一是法律對某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責性。如此一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來規制數據糾紛,確因數據是嶄新事物,司法實務對數據權益的規制尚處于探索階段。


          從各地法院處理數據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裁判思路來看,通常采用三部曲的方法來分析論證,即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主張數據的財產權益、被告的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否以及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在淘寶公司訴美景公司案中,法院認定,淘寶公司收集的生意參謀數據產品符合法律規定且付出了勞動,淘寶公司對該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美景公司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損害了淘寶公司的利益,并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此一來,法院認定數據持有人在個案中對數據享有數據財產權益,即確定其為數據權益的主體。


          從各地法院審理數據不正當競爭案件來看,較好地把握了各類數據的屬性,對數據收集、使用的合法性、正當性方面進行了細致查明,在保護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遵循誰投入、誰貢獻、誰收益原則,對數據提供司法保護。同時,在具體分析數據上所附著的權益方面,進行分層剖析,較好地處理了數據權益集合現象。比如,在螞蟻公司訴朗動公司案中,法院認定朗動公司主張權益的數據來源于公共的海量數據,但經過整合加工形成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具有財產性質,從而體現了不同層級類別的數據由不同的數據主體持有或享有,均受法律保護。


          從數據權益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案件的實際處理結果和效果來看,各地法院不僅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而且在對數據權益進行損害賠償的數額方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依據原告搜集數據付出的成本、在市場上的價值,以及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獲利的大小和后果、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酌定侵權人承擔較高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從而充分保障數據持有人使用數據獲得收益、權益被侵害時獲得救濟的權利。


          綜上,由于當前我國關于數據保護的立法比較抽象,尚無明確的具體制度規范,因此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數據糾紛,表現出一定的特色和優勢。數據屬于新生事物,司法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規制數據糾紛,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各地法院基于利益平衡原則,基于保護數據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數據流動和共享的原則,在大量個案中對數據保護規則進行有益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為我國將來建立完善的數據產權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五、未來數據產權制度的展望


          在互聯網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數據已成為市場主體努力獲取并能夠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新型財產權益的客體,我國在立法上亟需建立完善的數據產權制度。國家已將數據作為一項重要的要素市場,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該要素市場。同時,國家在數據發展戰略方面希望盡快建立數據產權制度,從而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推進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因此,建立數據產權制度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這是國家戰略發展的迫切需要。


          從我國數據市場運行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數據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經濟投入和一種新的商業資本,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資源。不僅創新型企業的運營依賴數據作為經營支撐,比如電商運營平臺、自媒體平臺、社交媒體平臺、影視點播網站等,而且傳統型企業亦通過互聯網技術將數據作為自身發展的重要動力,比如日常經營的小吃店亦建立自己的網站或加入大眾點評網來擴大自己的運營。因此,為建立有序的數據運營和競爭市場,我國亟需建立完善的數據產權制度。


          近年來發生的數據糾紛案件,數據持有人基本上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這說明在維權的過程中,當事人認為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解決數據矛盾沖突較好的法律依據。從各地法院處理的涉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判決來看,均已在個案中將數據認定為數據持有人享有的一項財產權益,妥善處理了雙方糾紛,達到了定分止爭的良好效果。我國需要研究總結各地法院裁判數據糾紛案件積累的經驗和司法規則,盡快建立我國的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首先要保障數據安全,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并要保護好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其次要保護好個人數據(信息),必須處理好商業數據與個人數據和公共數據之間的關系。個人數據在去識別化并充分保護個人隱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衍生數據而成為商業數據的組成部分。通過對公共數據的搜集整理形成的衍生數據,也有可能成為商業數據的組成部分。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是商業數據受到法律保護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數據持有人如果違法搜集、使用個人信息,其不僅無權使用這些數據,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數據以集合的大數據形式出現,這個特點決定了數據財產權益在性質上為集合性的權益。數據持有人取得的數據來源比較多樣,有些數據有可能是自己創作而來,但絕大多數數據來源于其他人,數據持有人要搜集、整理來源于其他人的數據,必須通過與其他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后,才可進行搜集、整理。比如,在社交媒體平臺上存在大量內容,包括文章、圖片、音樂和視頻等,社交媒體平臺合法搜集、整理這些數據內容后,即對平臺上的數據擁有財產權益,而社交媒體平臺上的文章、圖片、音樂和視頻的權利人,則對其各自的智力成果擁有相應的權利,比如著作權。在很多情況下,社交媒體平臺通常與這些文章、圖片、音樂和視頻的權利人約定,其可以運營、使用這些數據內容,并在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平臺上的數據時,社交媒體平臺的經營者有權以獨立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


          綜上,在數據資源化、資產化的大背景下,我國未來建立的數據產權制度,要在保障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貫徹有利于促進數據流通使用的原則,既要保護數據采集、生產、分析和數據成型產品持有者的合法權益,也要較好地平衡數據權益人和數據需求方的利益,承認和保護數據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界定和配置數據各參與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激勵機制引導大型互聯網企業將具有公共屬性的數據要素開放,激發數據要素市場的活力,從而建立有序的數據運營和公平競爭市場,滿足促進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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