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三個著力點 ?
“對知識產權矛盾糾紛的源頭化解所涉及的三類案件相關問題的系統分析?!?/p>
2021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 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將知識產權矛盾糾紛納入重點領域開展源頭化解工作,并提出要“系統分析本地區知識產權領域多發易發糾紛成因特點,推動完善預防性法律法規,加強示范性裁判指引”。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從33.5萬件躍升至64.3萬件,年均遞增30.65%,比同期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總量年均增幅高出24個百分點。這一方面反映了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舉國共識的背景下,權利人通過訴訟維護知識產權權益的需求空前高漲;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的大體態勢,表明現在亟待追根溯源,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領域的治理體系。 結合地方法院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矛盾糾紛的源頭化解有必要對涉及以下三類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系統分析。
一、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互聯網持續釋放普惠效應。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數量達8.42億,占網民整體的81.6%,我國已連續八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而伴隨著電商平臺規模的持續擴張,法院受理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亦同步上升。例如,2014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5538件,占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總量的15.55%,其間審理的涉阿里系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分別為445件、1159件、2074件、3440件和5613件,五年間翻了近13倍。再如,2019年至2021年,上海法院共審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1.25萬件,涉及拼多多、京東、1號店等電商平臺的一審案件超過2.56萬件,占比達22.75%。
從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來看,盡管涉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快速增長,但平臺經營者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并不多見。其中,既有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承擔知識產權侵權的注意義務而非審查義務的原因,也有各電商平臺已經建立起相對完善便捷的平臺糾紛解決機制,并在先處理大量訴訟隱患的原因。但問題在于:在“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日益完善的今天,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為何還持續上升?是因為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而導致原先線下存在的知識產權糾紛在線上集中顯現,還是因為電商平臺管理仍然存在制度性疏漏而容易誘發知識產權侵權?
事實上,不少法院已經對涉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進行過專題分析,但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相關法律責任的厘定,而對知識產權糾紛的源頭性治理關注不多。比如,各大電商平臺上的知識產權糾紛表現出同質性還是各有特色,哪一類知識產權糾紛占比最高,糾紛性質、數量多少是否與入駐平臺的經營者成分具有關聯性,侵權行為人是否存在著變換平臺或行為形式的現象,侵權成本和非法收益之間具有什么樣的關系,電商平臺內部治理模式如何才能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訴源治理產生最優效應等等??陀^而言,目前在點上尚缺乏“解剖麻雀”式的電商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成因分析;在面上則缺乏各大電商平臺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實效的橫向比較,無法為有效減少該類糾紛提供實證依據。當然,有些問題超出了地方法院甚至法學的研究范疇,需要引入社會學、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從更高的層面、以更寬廣的視野研究問題。
二、知識產權糾紛商業維權案件
通常而言,知識產權糾紛商業維權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商業化運營方式,挑選和委托專業維權機構,就其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進行批量性維權的行為。實踐中往往有四個步驟:一是權利人在相關專業領域挑選維權代理商,以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等居多,某些時候還存在競價招募的現象;二是維權代理商進行市場調查,測定侵權規模,評估賠償數額;三是維權代理商根據評估結果與權利人簽訂商業維權協議,約定賠償款項分成比例或者直接買斷一定期間特定區域的維權權利;四是維權代理商根據權利人授權協議,實施維權行為,包括與侵權人自行和解、行政投訴、提起訴訟等,最后按約分配所獲賠償款。這種商業維權模式建立在權利人正當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訴求基礎之上,既避免了權利人四處親力維權造成的維權成本高昂的弊端,又有利于發揮專業機構的職業特長,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因而被知識產權權利人普遍認同,在相應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領域頗為盛行。
但是,由于商業主體“利潤最大化”的天性使然,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模式在實施過程中容易背離“保護權利”的初衷,轉而異化為“逐取利潤”的工具。實踐中“碰瓷維權”“釣魚維權”“放水養魚維權”等現象時有發生,如有的將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上傳互聯網,卻不設置任何權利提示或聯系信息,在他人擅自使用后提起侵權訴訟主張賠償;有的在平臺銷售商沒有實際銷售侵權商品的情況下,主動聯系要求其進貨并銷售,然后起訴銷售侵權;有的提前公證侵權事實卻不起訴,坐等侵權規模擴大后再行訴訟,并以對方侵權時間長為由主張高額賠償;還有的故意放縱制假源頭不予追究,卻四處起訴銷假商戶,通過撒網式訴訟獲取超過自身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應當承認,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模式有其正當性基礎,但經濟利益的驅動導致一些維權主體不以消除侵權行為為目標,反而追求侵權事實“多多益善”。而訴訟制度是國家設置的權利救濟路徑,絕非商業主體的逐利渠道。商業維權目的的異化和手段的不當客觀上損害了訴訟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法院審判職責的有效履行。如何進一步完善預防性法律法規,規范知識產權商業維權行為,既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又有效防止商業維權異化成為不當牟利的手段,無疑是當前化解知識產權矛盾糾紛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銷售侵權假冒商品刑事案件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是知識產權矛盾糾紛最激烈的表現形式。目前在全國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例如,2017年至2021年五年間,上海法院共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2156件,其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達到1192件,占比高達55.28%,超出了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其他5個罪名案件數量的總和。需要注意的是,該罪為侵犯商標權類犯罪中的下游犯罪,上游犯罪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同期兩者數量合計為841件。目前銷售侵權假冒商品案件明顯偏多而假冒注冊商標或商標標識案件相對較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假售假的犯罪鏈條并未斬斷,侵犯商標權類犯罪的源頭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同時,大量案件事實顯現,制假源頭相對集中于某些特定區域,并呈現出反復滋生的特性。
此外,經驗事實表明,納入刑事犯罪打擊的制假源頭往往也是線上或線下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商,只是由于某些時候證據尚不充分、確鑿,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侵權人責任。目前尚缺乏相關實證分析報告,無法驗證制假銷假刑事案件與批量性的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民事案件之間的關聯度。比如,打擊了一個制假銷假的刑事犯罪源頭,是否可以因此將一批民事侵權訴訟隱患消解于萌芽之中?或者審理了一批民事侵權案件,是否可以順藤摸瓜發現制假銷假的刑事犯罪源頭?而這種關聯分析可以為我們優化刑民銜接程序,實現知識產權糾紛源頭治理的良性循環提供實踐依據。
我國正深度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推動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制向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也在努力展現我國知識產權治理的成效,塑造知識產權保護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對此,有必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加強調查研究,精準施策,總結實踐經驗,提煉治理規則,切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制的完善貢獻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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