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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傍名牌”“傍明星”的淘寶店鋪被判賠500萬元

          日期:2023-05-18 來源:嘉興中院 作者: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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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與知名商標相似的名字。還宣稱是明星同款,讓消費者傻傻分不清楚,借此牟取不當利益。日前,嘉興中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判決侵權人賠償500萬元


          基本案情


          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第6486665號“地素”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注冊有效期經續展至2030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服裝帶(衣服)、羽絨服裝、皮帶(服飾用)、皮衣(服裝)。該公司同時為“D∧ZZLE”“d’zzit”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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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源地素公司官網)


          2011年度至2019年度,地素公司連續九年入選中國服裝協會發布的的行業百強企業。2014年,該公司第6486662號“D∧ZZLE”商標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2015年,該公司“DAZZLE”品牌獲得中國服裝協會頒發的“2015中國服裝大獎”之“最佳風格女裝品牌”獎,“d’zzit”品牌經上海市名牌推薦委員會推薦為“上海名牌”。2017年地素公司獲得“2017上海民企100強”的榮譽稱號。2020年,地素公司入選上海市“2020年度市級設計引領示范企業名單”,并獲得《中國證券報》頒發的“第22屆上市公司金牛獎最具投資價值獎”。地素公司還聘請劉雯、周冬雨等多位娛樂明星為產品進行過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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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源地素公司官網)


          被告高某作為淘寶店鋪“某高端定制3店”的實際經營者,在未獲得地素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生產的服裝商品上使用“怡迪地素”字樣,并宣稱為“劉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經查,高某經營的淘寶店鋪中包含“地素”字樣的商品累計銷售金額為3101.4萬余元。


          地素公司認為,高某企圖攀附地素公司商標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牟取不當利益,銷售規模巨大且侵權情節嚴重,侵害了地素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地素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高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法院認為


          嘉興中院審理認為,“某高端定制3店”店鋪在銷售的商品及鏈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樣,完整包含了原告“地素”商標。鑒于原告“地素”商標在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應認定“怡迪地素”等標識與涉案第6486665號“地素”商標構成近似。高某制造、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被告高某作為服裝產品的銷售者,與原告屬于同行業經營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在劉雯、周冬雨作為原告代言人的情況下,被告在服裝上使用與“地素”近似商標的同時,以“劉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對其產品進行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有某種聯系,不當攀附原告商譽、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高某在經營中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參考同行業平均利潤率估算高某因侵權行為的實際獲利,依法支持了地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高某賠償地素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網絡平臺上,“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屢見不鮮。有些商家在他人知名商標前后添加文字,意圖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本案中,被告在其銷售的羽絨服商品上標注了“怡迪地素”商標,就是搭“地素”商標便車,法院通過判決對此類行為予以制止,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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