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鳳鋁FLENLU”涉訴得保護
#01案情簡介
大冶市正明鋁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正明鋁業公司)于2015年在第6類“普通金屬合金;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金質鳳”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第13199718號訴爭商標
廣東鳳鋁鋁業有限公司(簡稱廣東鳳鋁公司)以訴爭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模仿其名下馳名商標“鳳鋁FLENLU”,且同時違反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為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在原告寄出本案無效宣告申請書時距離訴爭商標注冊日已經超過五年時限,故駁回原告有關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主張,其他無效宣告理由亦不能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第1561842號引證商標
后廣東鳳鋁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引證商標“鳳鋁FLENLU”在“鋁合金型材”商品上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實際使用在產品上的標識為“金質鳳鋁型材”,相關公眾極易認讀為“金質鳳鋁”牌型材,以為第三人的商品與原告商品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商品包裝在底色、文字字體等方面亦與其商品高度近似,第三人在產品上標注的“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鳳池工業園區”,與原告住所地一致,但第三人為湖北企業,其主觀惡意明顯,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0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調查與處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評述,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就廣東鳳鋁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據廣東鳳鋁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公司及其“鳳鋁”商標在核定使用的鋁合金型材商品上已在相關公眾中積累起極高的知名度和商譽,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曉,加之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于2008年通過審查認定“鳳鋁FLENLU”為馳名商標,其他當事人亦不持異議,可以認定引證商標“鳳鋁FLENLU”在“鋁合金型材”商品上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達到馳名程度。由于商標法相關法律條款給予了馳名商標更強、更特殊的保護標準和范圍,故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適用方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同樣可以適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
訴爭商標的“金質”使用在“普通金屬合金;鋁”等金屬類商品上顯著性較弱,與引證商標相比更具顯著識別性的部分同為“鳳”字,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和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密切關聯,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根據在案證據來看,訴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在包裝裝潢的整體底色搭配、文字字體和用色、設計布局等方面與廣東鳳鋁公司的商品包裝裝潢存在高度近似的情況,銷售地址指向相同地域,且尤其突出使用“金質鳳鋁型材”的品牌字樣(見附圖1),與“鳳鋁鋁材”標識(見附圖2),共存于市場極易造成混淆誤認,加之引證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商品的來源或提供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導致引證商標的商標權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已然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應當予以宣告無效,被訴裁定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附圖1 第三人實際使用的訴爭商標及其商品包裝圖
附圖2 原告實際使用的引證商標及其商品包裝圖
#03法官提示
在商標審查個案中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其落腳點在于判斷是否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即混淆之虞的問題,而具體考量因素則包括商標和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二者缺一不可,細化之后又有諸如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近似程度、相關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或密切程度等因素,因為我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司法實踐中商標近似問題通常以主觀論證形式展開,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往往較少被注意到,但它依然可以作為重要的輔助考慮因素之一來判斷商標混淆的客觀性和商標注冊的正當性。本案中,即主要考慮了訴爭商標及其商品在實際使用中采用了與引證商標權利人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金質鳳鋁型材”的品牌字樣,在流通于市場消費領域之后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本案即從源頭有效規制了當事人注冊看似存在差異的商標,但在實際使用中試圖打擦邊球和搭便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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