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法案
2023年3月10日,日本內閣在第211屆例行國會上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法案。該修訂法案的提出是考慮到知識產權領域數字化和國際化發展等環境變化,日本有必要根據時代需求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例如支持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等利用知識產權開展新業務。
為此,修訂主要從加強數字化相關的品牌、外觀設計等保護,完善知識產權程序以及完善國際業務相關制度三個方面展開。
(1)基于數字化帶來的業務活動多樣化,強化對商標、外觀設計等的保護,包括擴大可注冊商標范圍[1];放寬外觀設計注冊要求[2];強化數字空間知識產權保護[3];強化對商業秘密和有限數據的保護[4]。
(2)完善知識產權程序,包括修改送達制度;推進書面程序數字化;根據申請人財力情況,部分限制中小企業專利費用減免。
(3)完善國際業務開展的相關制度,包括加強對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處罰,切實執行OECD《國際商業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明確國際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程序,在國外發生侵犯日本企業商業機密的行為,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并適用日本《反不正當競爭法》。
[1] 根據《商標法》規定,已經注冊的相似商標不能注冊,修訂法案提出“如果經在先商標權利人同意、商標來源沒有混淆風險的情況下可以注冊類似商標”,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根據上述目的注冊的商標用于欺詐以外使用的行為不會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2] 根據《外觀設計法》規定,日本將放寬創作者在提交申請前公開多個外觀設計時獲取救濟措施的程序要求。
[3]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在數字空間中制作和模仿他人產品形態的行為同樣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約束,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行使禁令。
[4]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在與其他公司共享大數據的服務中,包括數據秘密管理、提供有限數據保護等,相關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等;在損害賠償訴訟中,超出被侵權人生產能力的損害部分,可以要求增加使用許可費的等同金額等,強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允許提交的專利文件中記載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設置閱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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