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2023年6月14日實施《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案》
目次
一、綜合修正法案簡介
(一)法案宗旨
(二)法案概要
二、《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對元宇宙等數字空間酷似模仿行為的規制
(一)立法宗旨
(二)修改要點
(三)《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第3項與《日本外觀設計法》之比較
(四)酷似模仿行為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適用除外
2023年3月10日,日本內閣批準《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案》,2023年6月7日通過并實施,2023年6月14日施行。據報道,修正案規定可以對元宇宙(Metaverse、虛擬空間)等數字空間銷售、轉讓的酷似模仿制品請求停止侵害禁令。并且擴大可注冊商標的對象。比如,如果姓名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即使未經他人同意亦可注冊。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類似的商標,如經在先商標權人同意,沒有出處混淆之虞也可以注冊等。
一、綜合修正法案簡介
(一)法案宗旨
根據知識產權領域的數字化和國際化的進一步發展等環境變化,支持啟動初創企業和中小企業等利用知識產權開展新的事業等,有必要重新審視因應時代要求相對應的知識產權制度。
為此,日本將立足(1) 針對伴隨數字化的商業活動的多樣化,加強品牌和設計的保護,(2) 重組知識產權程序等以應對 COVID-19 和數字化,(3) 完善國際事業發展體制等為三大支柱,修訂《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商標法》、《外觀設計法》、《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和《工業產權特別法》。
(二)法案概要
本議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1.針對數字化帶來的經營活動多元化,加強品牌、外觀設計等保護
①擴充可注冊商標對象
以前,除非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否則未經每個同名人的同意,不能注冊包含個人姓名的商標。
特別是在時尚界,通常使用創始人或設計師的名字作為品牌名稱。雖然在歐洲、中國和韓國,個人姓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注冊,但在日本,許多此類申請都被拒絕,這阻礙了企業的品牌發展。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商標法》,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近似的商標不得注冊,但在先商標權人同意且不存在來源混淆風險的情況下,可以注冊。
此外,《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不會將以任何不正當目的使用上述注冊商標的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商標法》,在某些情況下,包括姓名在內的商標可以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注冊,以便使那些以自己的姓名字進行商業活動的人可以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使用。
②放寬外觀設計注冊程序要求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外觀設計法(意匠法)》,如果創作者等在申請提交前多次公開設計,將放寬獲得補救措施的程序要求。
③防止數字空間中的デッドコピー/ Dead Copy/酷似模仿/盲從模仿/slavish imitation行為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在數字空間提供酷似模仿他人產品形態的產品的行為也屬于不正當競爭,可以行使停止侵害禁令權。
④加強對商業秘密和限定提供數據的保護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在與其他公司共享大數據的服務中,對于秘密管理的數據將作為限定提供數據進行保護,并可請求停止侵害禁令。此前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雖然為大數據提供了類似的保護,但僅限于數據未被保密的情況。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損害賠償訴訟中超過被侵權人生產能力等的損害部分也作為相當于使用許可費的金額計算。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專利法》、《日本實用新型法》和《日本外觀設計法》,在某些情況下, 在裁定程序中提交的文件中記載了商業秘密時,可以限制閱覽
2.完善應對 COVID-19 和數字化的知識產權程序等
3.①重新評估送達制度
根據《日本專利法》及《日本工業產權有關程序等特殊案件的法律》,對于無法向在海外郵寄審查決定等文書的情況,在規定了通過公告方式視為送達的同時,將完善通過網絡送達的制度。
②審查文書工作等的數字化
根據新修訂的《日本專利法》、《日本商標法》、《日本工業產權有關程序等特殊案件的法律》,可以將專利等相關文書數字化,并統一收取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費用。
③修改手續費減免制度
關于中小企業專利費的免除或免除,將根據制度的目的設置一些限制條件,以鼓勵財力有限的人進行發明創造,促進產業發展。
4.完善國際業務發展制度
①加強和擴大對外國雇員處罰力度
新修正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通過增加對違反賄賂行為的個人的法定處罰,更好地實施OECD 反賄賂公約。此外,修訂對日本公司的外國雇員在海外實施的賄賂行為進行了處罰。這兩項處罰規定也將處罰范圍擴大到企業。在提高對自然人及法人的法定刑罰的同時,日本企業的外國員工在海外的單獨行賄行為也作為處罰對象(根據兩罰規定,法人的處罰對象也擴大)。
②明確國際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的手續
該法案修訂了《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規定在國外發生侵害日本企業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日本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二、《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對元宇宙等數字空間酷似模仿行為的規制
(一)立法宗旨
由于商品生命周期縮短、流通渠道日益發達、復印復制技術迅猛發展,尤其在生命周期短的快時尚、季節性服飾、消費電子等行業發生了非常容易模仿他人為了在市場上商品化而投入資金和勞力的成果的事態。如果放任這種仿冒品、盜版,則仿冒者一方面可以大幅減輕商品化的成本和風險,另一方面,先行者的市場在先利益顯著減少,仿冒者和先行者之間在競爭上產生顯著的不公平,阻礙了創新者個性化商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的意愿,也有可能破壞公平的競爭秩序。
因此,不論系爭商品形態有無個別知識產權,對他人為了商品化而投入資金和勞力的商品形態進行酷似模仿(デッドコピー),不投入任何人力物力財力,對被模仿商品未施以任何形態之改變,將其作為自己的商品供給市場,與他人競爭的行為,應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故1993年修改《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時,新增設第2條第1款第3項(“轉讓、出租、以轉讓或出租為目的展示、出口或進口模仿他人商品形態的商品(不包括確保該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式)”),將轉讓、出租、以轉讓或出租為目的展示、出口或進口酷似模仿他人商品形態的商品等行為定位為不正當競爭。
(二)修改要點
1. 增設“通過電信線路提供”酷似模仿商品形態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周知表示混同惹起行為(本法第2條第1款第1項)及著名表示冒用行為(同款第2項),在2003年修改《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時,將“通過電信線路提供”的以上兩行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另一方面,關于商品形態酷似模仿商品的提供行為(同款第3項),對象被規定為“商品的形態”,此前被理解為限定為有形商品的規定,因此不能設想網絡上的“轉讓”、“交付”行為,當時被推遲了修改。
但是,近年來,數字空間(如元宇宙)的經營交易活動變得更加活躍,傳統上在物理空間進行的業務加速向數字化演進,使用量有望加速。鑒于這種情況,為了制止在現實與虛擬空間交錯的酷似模仿商品形態行為,與周知表示混同惹起行為及著名表示冒用行為一樣,對提供酷似模仿商品形態商品的行為,將“通過電信線路提供”的行為追加為不正當競爭。2023年修改《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時,第2條第1款第3項修訂為:“轉讓、出租、以轉讓或出租為目的展示、出口或進口、模仿他人商品形態(確保該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態除外)或通過電信線路提供該商品的行為?!?根據該法修訂款之規定,將物理或有形商品的形態忠實地再現為3DCG模型(無形物),通過網絡(電信線路)傳播,在用戶的終端畫面上顯示為圖像或影像的行為被認為違反了該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2. 明確“商品”包括無形物
對于《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下的“商品”的概念,日本司法判例分別持有形物或無形物的對立觀點??紤]到“商品”僅包括有形商品,《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第3項可能不適用于無形的數字商品。鑒于此類商品的數量正在增加,經產省明確同一項目的保護也應適用于作為無形資產的“商品”。具體的實施方法包括(1)在《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逐條解說》等中說明“商品”包括無形物體,以及(2)在《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中明確“商品”的定義。
3.延長制止酷似模仿產品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保護期限
關于與形態模仿商品的提供行為有關的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期間,在《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19條第1款第5項中,規定為“從日本國內最初銷售之日開始算起三年”。關于“在日本國內最初銷售之日”,有人理解為“展覽會等宣傳活動開始時”或“開始銷售時”。
根據《歐洲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第11條(1)),規定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間從該外觀設計最初被公眾利用之日起3年。
根據《韓國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對于提供商品形態仿制品,規定從具備商品形態之日起保護3年。
日本此次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修正案在參照國際動向并權衡延長保護期限的利弊后,首先擬通過《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逐條解說》等明確了關于保護期間的起算點解釋為“實際的銷售開始時”,并注視今后的審判案例等關于是否通過修改法律來延長保護期,作為將來的研究課題繼續進行討論。
(三)《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第3項與《日本外觀設計法》之比較
1. 保護對象
《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4款):“商品的形態”,指需要者按照通常的用法使用時能夠通過知覺識別的商品的外部和內部的形狀、與該形狀結合的花紋、色彩、光澤和質感。
《日本外觀設計法》(第2條第1款):物品(包括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上述的結合,建筑物(包括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上述結合。圖像(僅限于部分圖像,包括部分)。都只限于“通過視覺引起美感”的東西。
2. 保護方法
《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禁止將仿制品轉讓行為等作為“不正當競爭”(不以注冊為要件),不需要外觀設計法那樣的新穎性和創作非易性。
《日本外觀設計法》:通過賦予“外觀設計權”進行保護(需要特許廳審查、登記)<主要注冊要件(第3條)>?工業上可利用的外觀設計(可批量生產)、不是公知的外觀設計(包括類似)(新穎性)?不是易創作的外觀設計(創作非易性)
3. 保護期間
《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不正競爭防止法,自日本國內最初銷售之日起3年以內(第19條第1款第5項),
《日本外觀設計法》:自外觀設計申請日起最長25年(第21條)
4.不受保護的商品
《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為了確保商品的功能不可或缺的形態(第3號括號)?常見形態(東京地判平24.12.25)
《日本外觀設計法》:可能損害公序良俗的外觀設計、可能與他人業務相關的物品產生混淆的外觀設計、為了確保物品的功能而只由不可或缺的形狀構成的外觀設計(第5條)
(四)酷似模仿行為的《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適用除外
1.于商品上仿冒于日本國內自最初銷售日起算已屆滿3年之商品形態而為轉讓、進口之行為(第19條第1款第5項)。
2. 仿冒他人商品形態之商品的轉讓人(其轉讓時未知該商品系仿冒他人商品形態之商品,且其未知而無重大過失)以該商品轉讓、出租、轉讓或出租而展示、出口或者進口的行為(第19條第1款第5項)。
注釋
[1]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hokaisei/sangyozaisan/fuseikyousou_2306.html
2023年6月16日最后訪問。
[2]3DCG:通過計算機軟件所繪制的一切三維圖形的總稱,國際上習慣將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視覺設計和生產的領域通稱為CG。CG既包括技術也包括藝術,幾乎囊括了當今電腦時代中所有的視覺藝術創作活動,如平面印刷品的設計、網頁設計、三維動工種畫、影視特效、多媒體技術、以計算機輔助設計為主的建筑設計及工業造型設計等。https://www.zaowuyun.com/article/19140.html 2023年5月11日最后訪問。
[3]産業構造審議會 知的財産分科會 不正競爭防止小委員會,「デジタル化に伴うビジネスの多様化を踏まえた不正競爭防止法の在り方(案)」,令和5年1月,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anmin_renkei/dai1bunkakai/dai2/sankou2.pdf
2023年5月11日最后訪問。
[4]経済産業省知的財産政策室,デジタル時代におけるデザインの保護 (形態模倣),経済産業省知的財産政策室 https://www.meti.go.jp/shingikai/sankoshin/chiteki_zaisan/fusei_kyoso/pdf/018_04_00.pdf
2023年5月11日最后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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