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匯法院發布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4月24日上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召開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典型案例。來自解放日報、上海廣播電臺、國際金融報、澎湃新聞、上海法治報、法治天地頻道、徐匯融媒體等媒體的記者參加發布會。發布會由上海徐匯法院新聞發言人、新聞中心副主任柏樂主持。
會上,上海徐匯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蔣克勤從案件審理概況、案件特征及審理難點、保護對策與創新舉措三方面通報了近年來上海徐匯法院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情況。
2018年至2023年(截至3月31日),上海徐匯法院共受理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糾紛案件33件,案件數量整體呈逐年增長態勢,已審結案件的結案方式以判決為主。和其他知產案件類型相比,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案件中復合案由占比超過50%,明顯較高。從涉案金額看,起訴金額和判賠金額均呈逐年提升趨勢,部分高標的額案件在行業范圍內受到廣泛關注。
盡管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較少,但鑒于游戲本身表達的復合性,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較高。上海徐匯法院經個案樣本研判與整體數據分析,將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案件的特征及審理難點總結為5個方面:
? 訴訟主體向頭部企業擴展,訴訟對抗明顯增強;
? 涉外因素增長明顯,證據瑕疵較為普遍;
? 侵權形態日益多元化,前沿問題不斷涌現;
? 復合案由案件占比高,案件審理周期較長;
? 實際損失缺乏證據支持,賠償金額難以精確。
隨后,上海徐匯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王利民發布了上海徐匯法院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包括5起民事案例和1起刑事案例。案例涉及《守望先鋒》《原神》等多款熱門游戲,包括著作權侵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和侵犯著作權罪等多類案由,均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一定示范效應。
徐匯法院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01.“蹭熱度”電競周邊存在風險,析法理精準裁量罰當其過
02.凈化網絡游戲營商環境,遏制仿冒維護市場公平
03.鼓勵傳統IP創新,盜用剽竊應予禁止
04.游戲整體畫面可獲著作權法保護,“冒名”+“換皮”難逃法律制裁
05.“UP主”引流、吸粉須遵法度,視頻搬運絕非法外之地
06.重拳出手打擊游戲灰色鏈條,保護版權為文創產業助力護航
案例一 “蹭熱度”電競周邊存在風險,析法理精準裁量罰當其過
——某某娛樂有限公司與深圳某某技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某某娛樂有限公司系美國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開發完成《守望先鋒》游戲,游戲中玩家可選擇各種英雄進行戰斗,為英雄量身定做各種裝備。該游戲于2016年5月24日在中國大陸地區與全球同步上線,至2017年2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售出500萬份,全球用戶超2,500萬。
《守望先鋒》游戲中的D.Va英雄皮膚有默認、大蜜蜂、白兔皮膚等選項,對應不同的光槍造型;游戲中另有“洋蔥小魷”立體形象,上部是洋蔥的擬人化形象,下部是類似魷魚的4個觸足。原告主張的權利作品即為上述3款槍械動畫造型“光槍”及擬人玩偶造型“洋蔥小魷”。涉案權利作品因富有創造性和美感,深受玩家喜愛。
被告深圳某某技術有限公司在淘寶網、1688網站開設網絡店鋪,銷售4款使用與權利作品類似圖案的充電寶商品,售價為133元至288元。經向網站經營者查詢交易記錄,顯示被訴商品的交易金額為186萬余元。該被告還通過“www.dimension-usa.com”網站銷售4款充電寶商品,售價為33.99美元至69.99美元。被告翁某某系該被告的前法定代表人、股東。
被告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從被告深圳某某技術有限公司采購被訴商品后在淘寶網開設的網絡店鋪銷售,售價為183元至276.48元。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就《守望先鋒》電子游戲中的權利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立即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及侵權產品圖片等宣傳資料;連帶賠償300萬元;連帶賠償合理開支50萬元。
審理中,經登錄淘寶網、京東網查詢與被訴商品相同毫安數的充電寶售價,銷量排名前5位的商品售價為59元至149元之間。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深圳某某技術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就權利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經濟損失180萬元、合理開支30萬元,被告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中的3.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裁判要旨】
本案中,法院查明了京東網、淘寶網中銷量占先的充電寶售價,經對比可知,被告生產、銷售的被訴商品存在明顯溢價。該部分溢價占被訴商品售價的比例應該認定為權利作品對被訴商品售價的貢獻率,雖然無法查明涉案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的非法獲益,但根據查明的銷售金額、被訴商品因侵權所獲溢價等因素,認定侵權商品的非法獲益已超法定賠償限額,并最終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意、侵權后果等因素,確定了賠償金額。
【典型意義】
本案在查明權利作品對被訴商品售價貢獻率的基礎上合理判定了經濟損失。侵權賠償計算是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的重要環節,涉美術作品案件中,除一般考量因素外,可以將涉案美術作品對侵權商品的貢獻率作為法定賠償考量的特別因素之一,由主張“貢獻度”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進行舉證。綜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法院最終超出法定賠償限額作出判決,充分保障域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凈化網絡游戲營商環境,遏制仿冒維護市場公平
——某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17日,原告某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案外人某某公司授權,享有“地下城與勇士”(英文名稱“Dungeon and Fighter”,英文簡稱“DNF”)網絡游戲涉及的商業標識的使用權(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業名稱、口號、字符)和著作權使用權等專有權利,授權性質為獨占性授權。
被告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域名為“xysy.com”的“XY手游”網站的經營管理者,該網站提供了“地下城與勇者”游戲軟件的下載服務。被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上述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人,該軟件首次發表日期為2016年8月1日,著作權登記日期為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送律師函,告知其經營的游戲“地下城與勇者”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了與原告“地下城與勇士”商標相同的游戲名稱,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并要求其于2017年4月20日前下線并停止運營該游戲。2018年4月17日原告確認涉案被控侵權標識已經刪除。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
兩被告辯稱,“地下城”為游戲領域的通用名稱,原告商標的顯著性非常有限,被控侵權的“地下城與勇者”標識為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經審理,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
游戲網站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是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法院認為“地下城與勇士”游戲經過長期的使用和推廣,連續數年獲得諸多獎項,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游戲網站經營者,理應知道“地下城與勇士”游戲的相關情況,但其仍在經營的網站提供被控侵權游戲的下載及運營,同時,在其網站關于“地下城與勇者”游戲的下載及宣傳頁面的圖片中,使用了含有齒輪加“地下城與勇者”的圖文標識,該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故其行為應認定與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典型意義】
對于游戲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立體化、多途徑的特點,既可以從著作權角度進行保護,也可以通過商標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本案中原告通過主張商標侵權維護了自身合法權利。同時游戲網站經營者也需要根據自身的注意義務對平臺內的游戲軟件進行審核,對于知名度較高的游戲軟件應當適時提高自身的注意義務,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樹立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共同維護游戲市場的繁榮發展。
案例三 鼓勵傳統IP創新,盜用剽竊應予禁止
——海南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海南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完成對網頁游戲《西游破壞神》(以下簡稱權利游戲)的開發,并于2015年2月12日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對該游戲及其中地圖、裝備以及人物形象等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
被告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完成《仙諭網頁游戲軟件V1.0》(以下簡稱被訴侵權游戲)的開發,于2016年3月18日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被告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被訴侵權游戲時使用了與權利游戲中78個元素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元素。此后,被告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被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該被訴侵權游戲。被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廣州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個游戲平臺運營商聯合運營被訴侵權游戲。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萬元,并在各自游戲平臺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權利游戲相關涉案元素的著作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其中被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的4萬元、被告廣州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中,權利游戲及被訴侵權游戲均屬于仙俠神話主題。該主題的游戲多以我國傳統文化作為游戲創作背景,類似白骨精、沙和尚、牛魔王等經典神話人物及刀、劍、弓等常見古代兵器,不同游戲設計師均可按照自己的理念進行創作。即便作品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也實屬客觀且合理,只要在創作中有其獨創性的部分即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經比對,權利游戲中的元素在人物具體的服裝、造型、道具以及武器的顏色、形狀等方面均有著不同于以往游戲中的相應元素的獨創性表達,構成作品,應予保護。
【典型意義】
從著作權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來看,法律賦予作者著作權的最終目的不是獎勵作者而是鼓勵創作,而創作作品通常情況下難以完全脫離前人已有的成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相同的主題以及公有領域的元素進行創作,并基于自己的創作就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就權利游戲中的人物、裝備等元素與以往游戲相應元素的具體表達進行比對,正確劃分了原告權利的邊界,在倡導自由創作以繁榮市場的基調下,實現了對創作者合法權利的保護。
案例四 游戲整體畫面可獲著作權法保護,“冒名”+“換皮”難逃法律制裁
——上海某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韓國網絡游戲《奇跡》“MU”(以下簡稱權利游戲)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權利的獨占性授權,于2016年起成為大陸范圍內權利游戲的獨家運營商,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知識產權維權訴訟。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了一款名為《魔之刃》(以下簡稱被控侵權游戲)的網絡游戲,經過實地試玩比對,被控侵權游戲的動態畫面影像與權利游戲中構成類電影作品的動態游戲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被控侵權游戲的實際運營方,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依托互聯網絡中各自運營的網站,向游戲玩家提供與權利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被控侵權游戲畫面。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余元,并且刊登公告、消除影響。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首先,其的確曾經開發過一款名為《魔之刃》的網絡游戲,但游戲自開發完成后從未上線運行;其次,其開發的《魔之刃》系一款針對移動終端開發的游戲,與原告所指稱的被控侵權游戲從畫面、場景、人物角色到人物名稱、地圖名稱等要素均存在顯而易見的差異,二者絕非是同款游戲;最后,其對被控侵權游戲并不知情,亦未就該游戲向其他被告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授權或合作。
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書面辯稱,被控侵權游戲接到原告律師函后已停止運營,此前的運營得到了案外人的授權,故無論被控侵權游戲是否侵害權利游戲的著作權,其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7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
網絡游戲整體畫面的表現形式、創作方法均與著作權法中的電影作品類似,當畫面本身符合著作權法所需的獨創性要求,可以比照著作權法中的類電影作品加以保護。在游戲畫面的比對過程中,既要遵循畫面動態的整體比對,也必須結合游戲的情節、地圖、人物、技能、武器、魔怪、NPC等元素進行細節比對,以此確定二者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根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所存留《魔之刃》軟件著作權原始登記資料中所記載的內容,結合被控侵權游戲自初始載入至實際運行的全過程畫面均未指向被告上海某某科技公司,故法院判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被告參與實施了被控侵權游戲的研發及授權運營。
【典型意義】
本案作出的侵權認定直接否定了換皮游戲黑色產業鏈條的生存空間,對于惡意抄襲他人智力成果、攫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進行了有力打擊。對侵權者處以過當其罰的賠償責任,對于遏制侵權、鼓勵創新有著顯著的積極意義。
案例五 “UP主”引流、吸粉須遵法度,視頻搬運絕非法外之地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起訴季某、施某、柏某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類案
【案情簡介】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并運營一款原創角色扮演游戲《原神》,其依法享有該款游戲軟件及游戲角色形象、服裝、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等的著作權。三起糾紛涉及的游戲角色形象均為“楓原萬葉”,原告對該角色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的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原告,創作完成日期為2021年4月22日,狀態為未發表。
被告季某、施某、柏某三人分別通過其在“嗶哩嗶哩”平臺注冊的賬號,上傳了《原神》游戲視頻,其中包含未公開的游戲角色形象“楓原萬葉”。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季某、施某、柏某立即停止侵權,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12萬元、20萬元。
被告季某、施某、柏某三人均辯稱,首先,其未侵害“楓原萬葉”游戲角色形象的發表權,該游戲畫面并非由其首次發表,而是搬運自其他網站;其次,其對轉載視頻涉及侵權既不明知亦不應知,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最后,原告訴請中的經濟損失并未實際發生。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季某、施某、柏某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萬元、1.5萬元、2萬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
原告自主開發的《原神》游戲以游戲角色為核心,進而聯動“周邊”進行商業運作,故其游戲角色蘊含了較大的商業價值,該游戲也通過推出新的游戲角色開拓新場景,豐富故事情節,并從售賣角色中獲取收益。該三起案件中,均為“楓原萬葉”游戲角色形象發布之前,“嗶哩嗶哩”網站上的游戲UP主擅自將通過內測獲得的“楓原萬葉”游戲角色相關視頻發布于該網站上,侵害了原告對“楓原萬葉”游戲角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主審法官在考慮判賠數額時,突破已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審理思路,除了考量法定賠償的共性因素外,還注意到侵權行為發生于“楓原萬葉”游戲角色尚未發布之時,確實會給原告以游戲角色為核心的商業模式造成損害后果,最終確定本案的判賠金額。
【典型意義】
網絡游戲中的音樂、圖片、文字等均可單獨構成作品,部分設計精良、富有獨創性的游戲角色因構建起游戲商業化的基礎而蘊含巨大的市場價值。法院審理由此引發的侵權行為時,應依法保護商業成果,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為一旦發生,損害的后果可能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彌補。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游戲公司進行創作除了進行全方位的知識產權權屬登記、注冊外,還應保留創作中的“書面”形成過程,并對具有商業價值的游戲角色、動畫場景、故事設定采取“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而對發布或轉載游戲相關視頻的自媒體工作者來說,應對所發布內容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應知或明知游戲角色形象尚未正式發布且權利人不允許對外公開的情況下,其擅自發布的行為明顯存在主觀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六 重拳出手打擊游戲灰色鏈條,保護版權為文創產業助力護航
——冉某、鄧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冉某、鄧某未經著作權人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游戲私服的方式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攻城掠地》。其中,冉某主要負責私服程序的修改、更新、維護等,鄧某主要負責服務器的租賃、私服的推廣、收款等。經鑒定,二人所傳播的私服軟件與上述網絡游戲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經審計,二人的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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