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場監管局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系列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全面開展“鐵拳”“亮劍2023”綜合執法行動,聚焦亞運特殊標志保護、侵權假冒產品、商標申請違法違規代理等知識產權保護重點領域,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全力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平安護航亞運盛會。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共查處知識產權違法案件1239件,罰沒款3131萬元,移送司法機關92件。
7月4日,全省公布“鐵拳”“亮劍2023”第五批典型案例(知識產權保護系列),本次案例發布包含亞運特殊標志保護篇、維權護企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篇和打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篇。
“亞運年”如何打好亞運特殊標志知識產權保衛戰?市場監管部門瞄準線上線下,實行一體化執法打擊,全力消除侵權隱患,平安護航亞運盛會。
案例一 溫州市龍灣區局查處劉某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2023年4月20日,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劉某等涉嫌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月,該局執法人員深挖一條涉及假冒亞運會吉祥物、會徽的案件線索,并聯合公安部門趕赴金華東陽、義烏等地開展實地檢查?,F場查獲假冒“蓮蓮”“琮琮”“宸宸”亞運會吉祥物手辦、鑰匙扣成品總計5000余個,半成品3000余個,偽造亞運會徽標識包材近3萬余個,模具6套,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打掉各類生產窩點6個,成功搗毀一個集制模、壓塑、印刷、銷售為一體的犯罪團伙。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劉某等人在未獲得杭州亞運會組委會授權許可情況下,生產假冒亞運會吉祥物手辦、鑰匙扣等產品,并通過網絡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高達80余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員眾多,已達涉刑標準,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 杭州市西湖區局查處某服裝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2023年4月14日,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某服裝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23日,該局接到線索稱杭州某服裝有限公司在多個網絡平臺使用“某某演出服”“某某演出服租賃”等賬號出租亞運會吉祥物“蓮蓮”“琮琮”“宸宸”人偶服裝。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特殊標志的相關授權證明,當事人在未得到特殊標志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開展亞運會吉祥物人偶服的出租業務,其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該案的查處有效杜絕了亞運會特殊標志重復侵權的違法行為。
案例三 金華市金東區局查處某廣告設計策劃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2023年5月25日,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金華市某廣告設計策劃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8111.5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受某置業有限公司委托,設計制作杭州亞運會主題的廣告,上述廣告牌均標注有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廣告宣傳內容,并分別標有杭州亞運會吉祥物“蓮蓮”“琮琮”“宸宸”圖像。截至2023年5月9日被該局查獲時為止,現場仍懸掛標有“迎亞運盛會”“展文明風采”字樣及杭州亞運會吉祥物“宸宸”“琮琮”圖像的廣告牌兩塊,當事人合計違法所得2111.5元。亞運會吉祥物“蓮蓮”“琮琮”“宸宸”為特殊標志,當事人在未得到特殊標志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其標志用于商業廣告上,其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侵權假冒違法行為,讓合法經營的企業聲譽受損、經濟損失和創新力受挫,極大影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發揮行政執法震懾力,強力打擊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助力企業健康發展。
案例四 長興縣局查處李某興等團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4月7日,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李某興、李某常團伙,趙某輝團伙,王某洋團伙等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蓄電池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月,根據舉報線索,該局執法人員發現某網店涉嫌銷售假冒“天能”“超威”等品牌蓄電池,通過買樣鑒定、電子固證、調取平臺相關數據等,發現該店鋪存在大量售假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且案值較大,已涉嫌犯罪,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并與公安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專案偵查。經查,以李某興、李某常團伙,趙某輝團伙,王某洋團伙等為首的生產、銷售假冒馳名商標電池的犯罪團伙,通過購買原料進行二次加工,將白坯電池制作成“天能”“超威”等各類假冒品牌電池,后由大量分銷商通過電商平臺銷售至全國各地。4 月 19 日,該局同公安部門在山東濟南、菏澤、臨沂、煙臺、濟寧等地開展第一波次收網行動,共搗毀生產加工窩點 6 處、電商工作室 3 處,抓獲犯罪嫌疑人 41 名,扣押假冒電池產品 1.41 萬個、印刷板 817 只、防偽碼 1.35 萬個及標識紙、合格證、打碼機等工具,涉案金額高達 2.2 億元。
案例五 紹興市上虞區局查處某風機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2月22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紹興上虞某風機廠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風機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前期,該局接到舉報,稱在臺州黃巖等項目中發現了由當事人生產的貼有“明新MINGXIN”商標的通風設備產品,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上述風機產品系當事人受浙江某風機有限公司委托生產,風機銘牌上標有“明新MINGXIN”商標,共計生產49臺,總金額27.67萬元。上述風機產品風壓均小于30kPa,系通風機,不屬于鼓風機。當事人所持有“明新MINGXIN”商標屬于第7類,其核定使用商品類目為鼓風機,不屬于第11類商標的通風設備,屬于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同時因“明新MINGXIN”商標和舉報人注冊的“明新”商標近似,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且案值較大,已涉嫌犯罪,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六 龍泉市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4月11日,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龍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該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龍泉市某房地產地塊進行突擊檢查,查獲浪涌保護器56只、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57只、控制與保護開關電器16只、隔離開關45只,上述產品均標注了“”商標標識。同日,“
”商標權利人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產品鑒定書,確認上述產品屬于假冒“
”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上述產品是由當事人分別購進含有“
”注冊商標標識的假冒產品、其他品牌產品、無銘牌產品以及“
”商標標簽,隨后根據工程需要,將“
”標識自行張貼到相應產品上,銷售給該房地產地塊的水電班組負責人。截止案發,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違法經營額3.82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假冒知名品牌商品,不僅侵犯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還普遍存在安全隱患,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嚴厲查處各類侵權違法行為。
案例七 溫州市溫州灣新區分局查處某箱包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3月8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州灣新區分局依法對浙江某箱包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8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該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現場查獲標有“RIMOWA”商標的箱包成品7種款式共706只、標牌49個、說明書4970套、吊牌2000個。經查明,當事人從2019年12月開始,在未取得“RIMOWA”商標所有人里莫瓦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產品上標有“RIMOWA”字樣的箱包產品,產品尚未銷售。以上產品經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違法經營額為121.65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余姚市局查處張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2月23日,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張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防水卷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萬元并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前期,該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余姚某商品房建設工地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一批假冒“CKS科順”商標、“APF”商標的防水卷材,經清點共有550卷。經查,當事人張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通過層層轉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了該商品房一標段的防水工程。施工期間,當事人向他人采購假冒“CKS科順”及“APF”商標的防水卷材550卷。截至案發,涉案防水卷材均未被使用,經價格評估該批防水卷材價值19.43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其涉嫌非法承包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移交住建部門處理。
案例九 海鹽縣局查處某電器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4月12日,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鹽縣某電器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產品并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該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侵權商品。經查,當事人在明知“公?!薄笆访芩埂薄案窳Α钡壬虡说闹燃笆袌龅匚坏那闆r下,為擴大其網絡店鋪銷量,在未經上述商標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自2021年7月起,擅自生產帶有“公牛浴頂”“A.O.SMiSi史密斯風暖”“A.O.SMiSi史密斯電器”“A.O.SMiSi史密斯風暖浴霸”“格力全屋頂”“格力風暖浴霸”等字樣的浴霸產品,并在自己運營的網絡店鋪上銷售。至案發時止,當事人網上銷售上述浴霸產品金額高達456萬余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 蘭溪市局查處某電子商務商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2月15日,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蘭溪某電子商務商行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茅臺酒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月9日,該局對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涉嫌銷售假冒茅臺酒展開調查,執法人員通過當事人交易的物流運單號碼獲悉使用收寄商品的快遞情況,經統計,共有111筆與涉案假冒茅臺酒有關的寄件記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因當事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貨值巨大已達涉刑標準,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調查。2月20日,該局同公安部門對當事人制假窩點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假冒生肖茅臺酒25瓶、飛天茅臺酒30瓶及其他茅臺酒40瓶,假冒茅臺空酒瓶209個及附帶的紙箱、打包帶、酒盒、禮品袋等,以及用于生產的封裝器、過濾器、工具等。截至目前共抓獲犯罪嫌疑人6人,涉案貨值高達2000萬元,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過程中。
案例十一 臨海市局查處呂某、吳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4月6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呂某、吳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眼鏡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該局收到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線索,稱當事人在某網店銷售假冒“奔馳”商標的太陽鏡,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扣標有“Mercedes-Benz”標識的太陽鏡220副。經鑒定,該批太陽鏡為假冒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起在某網店銷售假冒太陽鏡,截至案發,共銷售了4000余副標有“Mercedes-Benz”標識的假冒太陽鏡,貨值共計7萬余元。案發后,當事人共召回假冒“奔馳”商標的眼鏡1500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涉案物資予以銷毀處理。
近年來,市場監管部門聚焦代理惡意商標申請等違法違規代理行為,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促進商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
案例十二 建德市局查處杭州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案
2023年4月23日,建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杭州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和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警告和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3月30日,該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3月4日與廣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知識產權代理委托協議》,委托當事人代理該公司及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申請注冊“RASS”商標事務,并收取代理費3400元。經查,當事人通過同日分別為上述兩家公司提交“RASS”商標的注冊申請且注冊種類均為25類的方式,延長商標審查周期,使同類別近似商標“RAS”“R.A.S.”的“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撤銷”的結果出具時間在該商標申請審查周期內,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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