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內容產業發展與網絡版權保護
前言
本文系作者于2023年2月27日在國家版權局、四川省人民政府主辦的中國網絡版權保護與發展大會上的主題演講,發表時有增補。原文刊載于于《版權理論與實務》2023年第3期,文章注釋從略。作者吳漢東,中國法學知識產權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
【內容提要】數字內容產業是信息技術與文化創意高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其法治現代化的主要方面涉及合理配置資源(賦予主體產權)、完善監管規制(平臺合規審查)和營造法治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上述問題即為網絡版權的保護與規制問題。在數字環境中,數字化作品的創作形式,如體育賽事節目、網絡電子游戲、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數字化的傳播方式,如短視頻搬運、用戶創造內容、平臺算法推薦,都對著作權法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促進數字內容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們須全面加強網絡版權保護,把握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協同保護、嚴格保護的法治要求。
【關鍵詞】數字內容;網絡版權;數字化創作與傳播;法律保護
數字內容產業的發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建設數字中國,實施文化強國戰略的一個重要抓手??梢钥吹?,在當今世界,以歐美為代表的一些發達國家正在以著作權保護為后盾,以現代化傳播技術為手段,以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為平臺,推行以版權業發展為核心的全球文化戰略。
對于一個國家而言,經濟可以使國家富裕,科技可以使國家強盛,但是只有文化才能使國家偉大。[1]筆者認為,在整個知識產權領域,著作權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是非常特殊的,版權作品及其產業化表現了版權經濟發展的硬實力和版權文化傳播的軟實力??梢哉J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是實現中國文化產業“走上去”、中國文化傳播“走出去”的這一發展戰略的制度支撐。
在國際競爭戰略理論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實力較量,既是硬實力之爭,也是軟實力之爭。
所謂硬實力,主要指一個國家擁有的經濟力量、科技力量、軍事力量以及支配基本資源的能力。隨著文化貿易和文化產業的全球化,文化實力比拼成為國際競爭新的發展態勢,國際競爭的領域從硬實力擴展到軟實力。
與“支配性”的硬實力不同,軟實力是“同化式”的實力,是一種“通過吸引而非強迫或收買的手段來適己所愿的能力”。[2]軟實力的重要方面就是民族文化的影響力。在這個意義上,版權產業所具有經濟發展力和文化傳播力,表現了硬實力和軟實力的雙重要素,是其他知識產權領域不能完全具備的??梢哉J為,數字內容產業發展問題,有著深刻的國際文化競爭背景和重要的本土文化發展場景。
一、數字經濟與數字內容產業
數字經濟是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一種重要經濟形態,正在成為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重構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數字經濟的發展,以數字技術為核心驅動,一方面催生新興產業,也就是“數字的產業化”;另一方面賦能傳統產業,實現“產業的數字化”。
現在討論的數字內容產業發展,涉及到文化產業或者版權產業的數字化和智能化。數字內容產業是信息技術與文化創意高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式,它包括了數字傳媒、數字娛樂、數字藝術、數字學習,乃至內容軟件和網絡服務等。數字內容產業這個概念,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創意產業、信息產業、網絡產業等有許多交叉和融合之處。在著作權語境中,數字內容產業主要表現為網絡文學、網絡視頻、網絡游戲、網絡音樂、網絡新聞、網絡直播等,可以說每一種類型的網絡作品或者數字作品,都是數字經濟時代一個獨立而重要的產業或行業。
數字內容是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的產物,它以數字形式存在的文本、圖像、聲音等內容,存儲在光盤、硬盤等數字載體上,并通過網絡等手段傳播。從數字內容的基本內涵而言,所謂內容是指文化內容,包括現代文化、傳統文化、民族文化、地方文化等,其中大多數構成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所謂數字是指技術手段,涉及數字化技術、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計算機技術等,這些技術構成著作權作品存在或利用的方式??偟恼f來,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數字化內容)以不同于以往的方式進行傳播,迅速而便捷;同時又催生了許多新的產業形態和商業模式,從“+互聯網”(PC互聯網時代)到“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時代)再到“人工智能+”(智能算法時代),版權產業的格局和形態發生了重大變化。
網絡版權產業是數字內容產業在法律上的稱謂,深刻說明了與版權相關產業發展的時代特征。著作權法本身就是傳播技術的產物;從“印刷版權”“電子版權”到“網絡版權”或是“數字版權”,反映了法律制度變遷及其相關產業變革的歷史過程。
所謂網絡版權產業,一般是指“通過網絡技術和應用,從事版權內容創造、生產與制造、表演、傳播與展出、發行與銷售行為,并依賴網絡和版權保護的內容的產業”[3]。它是以現代傳播技術為支持,以法律授予的權利為內容來作為相關產業的名稱,表現了技術要素和權利要素的高度融合性。該類產業還具有無形資產價值的高成長性,內容生產和消費模式的大眾化、精準化和協同化,以及對版權保護的高依賴性等特征。因此受到法律界、產業界和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梢哉J為,數字內容產業或者說網絡版權產業,是現代文化產業的核心業態,也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于中國網絡版權產業,我有兩點基本看法,首先,這是一個發展勢頭強勁的產業。中國作為數字經濟大國,其數字經濟活動及其創造的財富增長迅速。2022年數據表明,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45萬億元,占到GDP比重的49%,其總量位居全球第二。與此同時,中國版權產業對數字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從2014年—2020年7年間,網絡版權產業市場規模的年復合增速為27.5%,其中2020年市場規模突破1萬億元。[4]
從中國到世界,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幅圖景:網絡版權產業是世界數字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當下全球市值最高的十大企業,有七家企業都是數字化公司,美國有蘋果、谷歌、微軟、亞馬遜、臉書,中國有阿里巴巴和騰訊;亞洲數字經濟市場發展前景廣闊。目前全球互聯網普及率超過55%,而亞洲國家只有49%,還有相當的提升空間;中國在世界數字經濟和國際版權產業發展中表現突出。超過10.6億人口、占比75.6%互聯網普及率,[5]為網絡版權產業快速進步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市場空間。根據經濟學家的分析,互聯網普及率每提高15個百分點,就能夠帶動經濟增長2個百分點。在過去十年間,中國互聯網普及率較之2012年的31.8%增長了近44%。概言之,在中國,以數字內容為核心的網絡版權產業,已然成為第四次產業變革中極具發展潛力和活力的業態。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這是一個法律問題頗多的產業。由于AI(人工智能技術)、VR(虛擬現實技術)、5G(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等新技術的出現,并與現代版權產業的結合日益密切地結合,使得內容生產、分發、消費的模式和形態發生重大變化,從而產生“加快新興領域和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6]的問題。應該看到,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存在,嚴重制約了數字內容產業的健康發展。在一些領域,產生了平臺網絡、搜索引擎、數字廣告商組成的盜版產業鏈。
遭侵權之困,受糾紛之擾,是網絡版權保護存在的嚴重問題。根據2021年度《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報告》統計,當年全國法院新收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知識產權案件642968件,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601544件(含舊存)。其中,著作權案件占比超過60%,涉網著作權案件占比超過70%。在“劍網2021”專項行動期間,全國版權執法監管部關閉侵權盜版網絡(App)1066個,處置刪除侵權盜版鏈接199.7萬條,推動相關網絡服務商清理侵權鏈接846.7萬條。[7]面向未來,中國必將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創新司法與行政保護機制,提高網絡版權治理水平,推動數字內容產業高質量發展。
數字內容產業發展,需要法治規范和引導。其法治現代化的主要方面是合理配置資源(賦予主體產權)、完善監管規制(企業合規審查)、營造法治環境(規范市場秩序)。因此,我們必須妥善應對數字內容產業發展中的著作權問題。
具體說來,一是客體范圍的擴展。在著作權領域,從“電子作品”、“數字作品”到“智能生成作品”,基于獨創性和可再現性要件的考量,無論是自然人獨立創作還是人機合作創作,無論是數字化表達還是其他形式再現,問題在于是否承認其具有可版權性的客體屬性;
二是主體資格的突破。在數字化環境中,“改編文化”[8]和“用戶創造內容”[9]使得作者與用戶的身份難以辨識,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互聯網上的創作主體身份應如何加以界定;
三是權利保護規則的發展。網絡版權領域,諸如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認定規則、侵權責任形態,其法律規則都會出現變化。網絡平臺所主導的內容產業,涉及電子讀物、數字音樂、網絡視頻、線上直播等,其合規注意責任如何進行調整。這些問題,我將在以下的部分試作回答。
二、數字內容生產和利用的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作品創作和傳播,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是調整作品創作和作品傳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在數字環境中,新的作品創作形式、新的作品傳播方式對著作權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具體表現為以下兩類問題:
(一)新型作品的著作權客體認定問題
近年來,作品創作呈現出數字化、智能化的特征,涌現出了一批新的作品形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體育賽事節目、網絡電子游戲、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都涉及到著作權客體認定問題。
體育賽事節目
體育賽事節目是運用多個機位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拍攝所形成的供大眾在屏幕前觀看的視頻內容,包括鏡頭切換、畫面特寫、精彩回放、賽事解說等。體育賽事節目與體育賽事、體育賽事節目傳輸信號不同。體育賽事(花樣游泳、藝術體操等除外)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體育賽事節目傳輸信號由廣播組織權予以保護。
一般認為,體育賽事節目應受著作權保護,但體育賽事節目是受鄰接權保護的“錄像制品”,還是受狹義著作權保護的“視聽作品”,過往,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例如,在“鳳凰網體育賽事轉播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涉案賽事節目認定為錄像制品,[10]而在“PPTV聚力網體育賽事轉播案”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將涉案賽事節目認定為作品。[11]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視聽作品,關鍵在于體育賽事節目之“獨創性”和“固定性”的認定。
基于這兩個要素的分析,我們認為體育賽事節目可以構成視聽作品。
首先,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可從素材的個性化選擇、賽事的個性化拍攝、拍攝畫面的個性化編排等方面做出肯定性分析。除此之外,主持人解說、字幕制作等賽事畫面加工行為,也增添了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
其次,體育賽事節目的固定性可從作品的“可再現性”要件做出肯定性分析。信號承載的體育賽事節目畫面是穩定的,始終處于可復制的狀態。例如,賽事直播中會有精彩時刻的畫面回看,這表明體育賽事活動在攝制的同時即實現了畫面的固定。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鳳凰網體育賽事轉播案”做出再審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二審判決,改判涉案賽事節目構成作品。[12]
網絡電子游戲
網絡電子游戲是游戲規則體系借助軟件程序予以表達,最終向游戲玩家呈現游戲畫面(游戲場景),可供不同玩家網絡互動的游戲產品。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普及,網絡電子游戲已成為數字經濟的產業支柱之一。根據《2022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的調查數據,我國游戲用戶已達6.64億,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為2658.84億元。與廣闊市場前景、巨大市場潛力相隨的是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電子游戲抄襲等著作權糾紛頻頻發生。
總的來說,網絡電子游戲有“面子”和“里子”兩個方面,同樣,其著作權保護問題也可分為“畫面”和“玩法”兩個方面:
首先,網絡電子游戲“面子”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涉及游戲畫面的作品認定。只要滿足獨創性標準,單個的游戲畫面可認定為美術作品,連續的游戲運行畫面可認定為視聽作品。在“爐石傳說訴臥龍傳說”“奇跡MU訴奇跡神話”“太極熊貓訴花千骨”等系列游戲畫面抄襲案中,法院均認定游戲畫面可以構成作品。[13]網絡電子游戲“里子”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主要涉及游戲軟件程序和游戲規則體系的可版權性。驅動游戲運行的軟件程序受著作權保護,毋庸置疑。
比較有爭議的是游戲規則的可版權性。游戲規則體系的優劣事關游戲產品的成敗,真正獲取市場好評的游戲產品都在游戲規則方面有其過人之處。由于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內容(具體涉及到此處講的“玩法”),所以游戲規則的可版權性存在爭議。實質上,并不是所有的游戲規則都是純粹的智力活動規則(思想內容),它可能是對游戲元素的精心選擇、編排、組合,從而構成某種思想表達,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我們不能機械地認為游戲規則是引導及約束玩家行為的方法,就將其歸于思想或操作方法而一概地否定其著作權保護。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實質是使計算機模擬人類的某些思維過程,以數據存儲為基礎、以算力為動力、以算法為手段,輸出文本、圖片、音樂等數字內容。近年來,內容創作是人工智能的一個重要發展領域。
2016年,騰訊機器人寫手“Dreamwriter”在里約奧運會期間寫出3600多篇新聞稿,微軟智能機器人“小冰”,于2017年創作并出版了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2019年創作并舉辦了個人畫展《或然世界》。2023年初,美國人工智能實驗室研發的ChatGPT產品以其驚人的創作能力風靡全球。ChatGPT是一個超大型智能語言處理系統,具有出色的計算能力,幾乎能夠回答所有的問題,如可以分析中國足球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僅擁有與人類創作相同的思想表達,而且具有高效、便捷的智能優勢,存在巨大的商業價值,從而產生著作權保護的法律需求。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客體認定,在理論上尚存爭議,但多數學者主張從解釋論立場出發對其提供有限保護,但不要動搖著作權的制度基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的肯定性分析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在獨創性判斷要件中,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符合“獨立完成”和“智能原創”的要求,具有著作權客體的作品外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難對人類智力作品和人工智能作品做出區分。
第二,如果賦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能夠激勵人工智能創作技術領域的資本投資,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進而帶動整個人工智能產業的繁榮。
第三,如果賦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能夠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市場交易和利用提供一個產權起點,有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數字內容傳播市場?;谏鲜隹紤],應有條件地給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保護。
(二)新型傳播方式的著作權利用問題
在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加持下,作品傳播方式不斷革新,作品傳播效率大大提升。在法律層面,網絡數字環境中多樣式、高效率的作品傳播面臨著版權合規問題,具體來說,網絡傳播中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落入著作專有權的控制范圍而構成直接侵權?網絡服務商在作品傳播中是否未盡著作權注意義務而構成間接侵權?這就是新型作品傳播方式的著作權利用問題。這里著重就視頻搬運、用戶創造內容、平臺算法推薦進行討論。
視頻搬運主要發生在短視頻領域,總的來說有兩種基本類型:一是混剪型視頻搬運,即將某一主題的多個長視頻作品剪輯、混編為短視頻,如截取《孝莊秘史》《康熙大帝》等影視作品的視頻片段來解說清史;二是切條型視頻搬運,指通過剪輯將影視、綜藝、賽事節目等長視頻壓縮為短視頻,如某些短視頻號打出旗號“三分鐘看完一部電影”。
根據《2021年中國短視頻版權保護白皮書》的統計,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累計監測到300萬個短視頻侵權賬號,累計下架疑似侵權短視頻1894.91萬條,其中相當多的一部分是從他處“搬運”來的視頻。不容置疑的是,混剪、切條等視頻搬運行為落入影視作品改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匯編權等專有權利的控制范圍。存在爭議的是,這些落入著作專有權控制范圍的視頻搬運行為是否可認定為合理使用。不管是混剪還是切條,視頻搬運是一種二次創作行為,其中有解說、點評、引用等類似合理使用的行為特征。
本人認為,視頻搬運被認定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不大。與下面將要講到的“用戶創造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不同,視頻搬運的性質是“專業創造內容”(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旨在通過傳播他人作品增加流量以便帶貨、接廣告、獲取平臺流量補貼等,有很強烈的營利目的。以營利為目的,職業性地混剪或切條他人作品,勢必會影響到被使用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潛在市場,不符合“三步檢測法”的第二、三步規則,很難認定為合理使用。鑒于視頻搬運落入專有權控制范圍但又難以構成合理使用,視頻搬運應獲得事前的著作權許可。為降低著作權交易成本,短視頻平臺應擔負起正版化責任,積極向長視頻著作權人尋求授權,之后再對各個視頻號集中許可,實現長短視頻的合作共贏。
用戶創造內容是Web2.0時代的常態化行為。與數字技術相關的創作行為,有三種形態:一是Web1.0時代的“專業創造內容”(PGC);二是Web2.0時代的“用戶創造內容”(UGC);三是Web3.0時代的“AI生成內容”(AIGC),就是上面講到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問題。Web2.0是相對Web1.0而言的,后者是“閱讀式互聯網”,前者是“可讀可寫互聯網”。
在“閱讀式互聯網”中,互聯網企業單向地用戶提供內容,用戶僅是內容消費者。在“可讀可寫互聯網”中,用戶既是內容創造者又是內容消費者,互聯網企業成為提供傳輸、存儲服務的網絡平臺。微博、百度百科、嗶哩嗶哩、YouTube等就是典型的“用戶創造內容”型網絡平臺。與前面說的視頻搬運不同,“用戶創造內容”之用戶多是業余創作者。這里的“業余”有兩層意思。首先,“業余”指參與創造內容的用戶創作能力有限,鮮有原創內容,主要是二次創作。二次創作是一種“重混”(remix)式創作,主要是對已有作品的增刪、改編、匯編。
與上述視頻搬運一樣,用戶創作內容面臨著如下問題:落入改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匯編權等專有權利控制范圍的二次創作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業余”的另一層意思指創作內容不是用戶賴以生存的主業,用戶不以創作內容的收益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也就是說,用戶創作內容沒有明顯的營利目的,多是出于評論批判、自娛自樂等動機對他人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因此不會顯著地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潛在市場,較容易被認定為合理使用。此外,根據轉換性使用理論,如果用戶創造內容的二次創作在原作品基礎上增加新意義、新功能,那么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因為著作權法鼓勵創新。
平臺算法推薦指網絡平臺運用算法系統計算分析用戶的需求或偏好,自動地向用戶推送相關的信息內容。在如今的信息海洋中,有用信息與無用信息混雜,用戶很難快速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為此,網絡平臺采用以用戶需求為導向的個性化推薦算法。例如,以“今日頭條”為代表的新聞聚合平臺借助算法為用戶提供“私人訂制”式的新聞服務。當前,算法已經成為網絡內容篩選整理和分發傳播的基礎設施。Facebook甚至宣稱平臺熱門話題的編排、推薦和排名可以全部交由算法完成,不再需要人工編輯參與。平臺算法推薦具有著作權間接侵權的風險。
首先,在算法推薦商業模式中,網絡平臺以更加積極的方式介入網絡內容的分發、傳播和商業價值發掘,這就動搖了過去具有的“技術中立”地位。個性化算法推薦的應用,使網絡平臺在內容分發、傳播過程中的角色從消極的“中立者”轉變為更加積極的“參與者”,信息服務模式從被動的“人找信息”轉向積極的“信息找人”。內容推薦在包括中國在內多個法域被認定為積極的網絡服務行為。
其次,網絡平臺采用算法推薦網絡內容,表明其網絡信息管理能力的提高,這改變了其“技術不能”的境況。算法參與網絡內容管理,不僅表現為算法推薦,還表現為以內容自動識別為技術核心的算法過濾。既然網絡平臺有能力采用算法推薦網絡內容,那么可以合理地推論網絡平臺有能力采用算法過濾網絡內容,而這意味著其著作權注意義務的提高。網絡平臺有技術能力監測處理侵權內容,如果能為而不為,則為主觀不為,可認定有過錯進而承擔責任。
三、網絡版權保護的核心要義與法治要求
文化領域著作權保護需要把握以下問題:其一,打擊盜版侵權,注重網絡版權保護。在網絡版權時代,由于數字傳播技術的即時性、互動性、全球性,網絡版權侵權行為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的特點,造成網絡盜版行為屢禁不止,甚至形成網絡盜版產業鏈。因此,促進數字內容產業健康發展,勢必加大網絡盜版侵權的打擊力度。其二,處理網絡糾紛,注重各方利益平衡。即調整專有權利保護與促進網絡信息傳播、利用之間的沖突,協調網絡作品創作者、投資者、傳播者、使用者和消費者各方主體利益關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十分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14]為我們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如何全面加強網絡版權保護工作,下面談幾點認識:
一是依法保護。
依法保護,是知識產權法治的核心要義,具有權利法定主義和保障權利行使秩序的基本內涵。簡要地講,就是權由法定,權依法行。著作權保護以法律的名義,確認知識財產的產權形式,促進知識商品的產權交易,并提供相應的產權法律保障。在著作權法律制度構成中,權利保護是其中的核心組成部分。無救濟則無權利,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實現,有賴于法律對其權利的保護。
依法保護著作權,是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點任務,即在與科技、文化、經濟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促進和保障數字內容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著作權事務治理的現代化,關鍵在于法治化;依法保護意味著權利須依法產生,并依法得到保護。其基本要求是:在著作權法治體系中,沒有“法外”存在的“權利”,也沒有保護權利而采取的“法外”措施。無論權利的保護對象、保護范圍、保護方式,還是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認定規則、侵權責任形態等,概為法律意義上的“規范之治”。
因此,負有著作權保護職責的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承擔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和維權事務的仲裁組織、調解機構、行業組織,必須養成法治思維定式。諸如“規則思維”“權利義務思維”“秩序性思維”等,無一不是從事著作權保護工作須具備的現代法治思維;同時應該形塑法治行為方式,將法律制度貫徹于著作權治理活動之中,形成現代法治要求的“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為模式。
二是平等保護。
平等保護,是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和人格獨立的民法原則體現。它意味著著作權受到法律保護,在主體類型上,沒有中外國籍之分、公私性質之別,凡依本國法律取得或認可的著作權,一律平等而無差別地受到保護。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包括著作權主體的權利能力即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15]
平等保護不僅是我國民法典所確認的基本原則,也是著作權國際公約所確認的國際規則,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國內法中的具體表現。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締約國之間平等相待,使締約國國民與本國國民享受同等待遇。[16]根據國際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政府對中外各類主體的創作成果一視同仁、同等保護,表明了我國保護著作權的國際立場。
三是協同保護。
協同保護,是現代化治理中“多元共治”模式的具體表現,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實踐體驗?,F代治理的核心特征在于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構建一種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實現治理權能分化和轉移的公共治理模式。[17]多元共治的理念及其實現模式,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具體表現為“協同保護”格局,即《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所指出的“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實現政府履職盡責、執法部門嚴格監管、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市場主體規范管理、行業組織自律自治、社會公眾誠實守信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公證、鑒定和維權援助體系”。
著作權領域的多元共治,既是多元化的產權保護體系,又是多元化的產權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司法裁判、行政執法、專業仲裁、第三方調解、行業自治等方式。其中,司法裁判在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中具有主導地位,是具有引導性和決定性的法律保護模式;行政執法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普遍而有效的方式。
行政執法有著國際公約規定的依據,也體現了我國的治理制度特色和公共資源優勢。相比較其他保護模式而言,行政執法具有執法活動主動、執法方式多樣、執法效力及時的諸多特點;專業仲裁是一種重要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高效性、專業性、保密性的特點,可以緩解審判壓力,避免行政任性,并以“一裁終局”而優于私人救濟;第三方調解有別于專門意義上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是第三方主體(如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應當事人雙方約請而進行調停、和解的自我治理活動,是對前述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補充。相關行業自治多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對本協會成員的著作權糾紛進行斡旋、調停、處理,屬于私力救濟、社會成員自治的范疇,也有著獨立存在并應得到法律肯定的價值。
四是嚴格保護。
嚴格保護的基本要義是“加強救濟、強化威懾”?!吨R產權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所提供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程序,應包括可迅速制止侵權的救濟和構成阻止進一步侵權的威懾的救濟。這就是說,保證知識產權救濟程序的及時性、威懾性是各締約方應當遵循的國際義務。實現全面從嚴的著作權保護,主要在于解決舉證難、認定難、賠償計算難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制裁力度,提高保護水平。
嚴格保護的首要任務是嚴格司法保護,當下著作權司法保護應注重以下問題:
(1)強化訴前救濟措施。積極、穩妥地適用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等臨時保護措施,保證權利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
(2)強化舉證責任。正確適用有限舉證責任規則和證明妨礙責任規則,保證舉證責任分配的合理性、便捷性;
(3)強化損害賠償制度。處理好損害賠償司法定價與市場定價的關系,準確、恰當地適用法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有力制裁嚴重侵權行為;
(4)強化刑事制裁手段。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保持刑事制裁的謙抑性和威懾性,正確適用財產刑、自由刑等刑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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